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政府第14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内外赠援款、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建设项目预算价(拦标价、工程量清单,下同)编制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招标3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对未经预算价审计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价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 凡是投资概算(预算、估算)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廉租住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国土等政府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投资概算(预算、估算)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审批等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1第六条 凡是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人民政府(含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审计监督。
工程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 (含300万元 )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政府要求或者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受投资额的限制,最终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及各项目主管和实施单位,每年应将工程投资项目安排情况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报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解、跟踪。
第八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在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15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对已具备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安排审计。
(二)送审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施工合同书、招标工程招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与结算相关的标底控制价预算书;
2.已经按相关程序办理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3.工程量计算书;
4.无图示的工程量必须每页签证并且记录详实;
5.经过初审认可的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单价分析组成资料、合同未明确的材料预算价签证资料及签证依据;
6.建设项目的相关财务资料、项目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7.形成电子数据的资料必须同时提供电子数据。
第九条 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决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预付工程款时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预留20%的尾款(含工程质量保证金,下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预留25%的尾款,按建设项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为了增强投资审计的力量,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机关可以择优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为了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价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决)算审计所需的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审计经费,由中介机构根据丽政复[2006]62号文和其他相关规定收取。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或者在审定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后,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必要时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审计机关认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审计机关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拒绝将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价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组织招标的;
(二)不按照审计机关审定的预算价总价组织招标的;
(三)不经过审计机关审计工程竣工结(决)算,擅自与施工单位结(决)算工程款的;
(四)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市场行情,建设单位(含有关负责人)与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搞虚假签证、订虚假合同(协议)的。
(五)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每年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年终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评价依据,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责任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县(区)实际制定投资审计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日起施行。丽江市人民政府2005年11月23日发布的《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