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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3: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桐乡市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一、参合对象

(1)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

(2)非本地户籍的,在本地务工、经商、创业,并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3)在全国就读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集体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在本市就读的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凡已参加市内、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市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人员,不得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享受单位医药费报销者(含享受家属单位医药费报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二、参合办法

(七)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学生)按《居民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参加。通过筹资方式改革实施银行代收筹资款,鼓励参加对象到银行缴纳,也可通过委托他人的方式缴纳,筹资款以户为单位收缴,费用缴纳成功后银行自动办理参合手续。

(八)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条件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在居住地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合手续。在办理参合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须当地县级经办机构证明)。

(九)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必须在核算年度起始日前缴费。

(十)新生儿、复员退伍军人、归正人员、出国回归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户口回迁的大中专学生、收养儿童等在该户其它人员合作医疗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可以在年度中途补办参合手续。参合人员在年度中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药费用自愿选择一方报销,其它人员中途一律不得办理参合手续。

1.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出参加合作医疗的书面申请(或出生前预缴),凭《出生证》、《户口簿》、该户《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补办参合手续,缴纳当年个人应缴费用,合作医疗待遇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

2.复员退伍军人、归正人员、出国回归人员、户口回迁大中专学生、收养儿童等必须在户口迁至本市的一个月内向当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出参加合作医疗的书面申请,凭相关有效证件办理参合手续,缴纳当年个人应缴费用,手续办妥后次月开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各种原因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可在中断后一个月内凭相关证明参加合作医疗,缴纳当年个人应缴费用,手续办妥后次月起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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