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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方法(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2: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

同居的社会现象研究

同居一词,本指共同居住,故无论男女老幼,无论人数多少,若共同居住,则可以有同居之所称谓。此可以见众多历史事实之描述,如。后,同居一词转义,非简单于上述。当今之世,同居之说,虽也可以指述父母子女之所共同生活等,但此时已是十分少见,当前所流行者多限于男女同居之情形。然男女同住,分类仍为广阔。目前之新同居时代——男女合租,只是描述一种情况,也是一种假借之意。故通说仍是狭义,其含义仅仅指那些男女情人之同居。

男女情人之同居,可分为未婚同居,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三类。未婚同居,或称婚前同居 ,国外有的称之为“预支蜜月”(这里只代表一种看法,因为很多的人也是在同居之后选择了分手,而再和他人结婚)。非婚同居是指同居只出自一种自然属性,即生理的需求,或者生活的需要,而不以结婚为目的。婚外同居,则指一方或双方已婚了的男女同居 (非夫妻关系而同居)。该情况必须是短期内的同居,非有长期共同生活之目的。若以夫妻之名义同居生活则触犯刑法,当以“重婚罪”论处。婚外同居,我国历来有之,民间或者古书称之为“露水夫妻”,多牵扯道德问题故不予讨论。以下只讨论未婚同居和非婚同居。

男女情人之同居,今世界各国有泛滥之趋势。1997年,在美国未婚同居的男女有400万人;而1960年还不到50万人。据估计,在25至39岁的未婚妇女中,有1 / 4左右正在与一个伙伴同居;一半左右的第一次婚姻是经过同居的。1北欧成年人公开同居已经社会化、普遍化。在共同生活的成年男女中,正式结婚的只占一半或不到一半,另一半或一多半的人则公开同居。而那些结婚的男女也大多是先同居(试婚)若干时间(一般是几年)之后,才正式步入婚姻的殿堂,未同居而结婚者十分罕见。

世界潮流如此,中国也很难独善其身。1980年,通奸罪在法典中消失,未婚同居便开始发展。但作为潮流之发展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外来文化的进入,自我意识的觉醒,经济的发展,妇女地位(仅仅指城市,其他不在此处讨论之列)的提高,女权运动的时而浮现,从而导致了价值取向多元化发展,而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就终于正大光明的出现在了舞台之上。而在1997年,新刑法中更是只字不提同居,所以同居终于跳出了最后的阴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同居乃合法之行为。然而很多的人不愿意相信这个事实,包括一些专家认为同居在我国仍属少数,尚没有流行。然,事实终是事实。据一些资料表明,在一些地区,恋爱青年未婚123 陈一筠,《同居关系会替代婚姻吗?——美国的最新研究报告》 ,《国外社会科学》一九九九年第四期,第六十一页。

2 孙明良,《北欧同居现象的是是非非》,《社会》,二零零年第十一期,第三十八页

3 《同居现象专家谈》,《中国健康月刊》,一九九八年第八期,第四至第十页

同居可达90%。这种数据有可能有所偏差,但是已是为者众亦。

于我而言,凡此种种,过于宽泛,非我能力所及。故此,同居之意首先为狭义之称,即未婚同居,其次,仅限于大学之生活,而此大学似乎又仅限于清华,仅希望借此机会藉此阐述一下现在的大学校园的情况。囿于清华之范围,则许多东西就可化繁为简,也就省却了烦杂的工作,而这正适合于我。

对于同居,很多的学者都有所研究。但是大多数的研究都是宏观之研究,并没有细微到一个学校的内部。而且目前之学说,对于年轻人之同居,有许多的观点,我不做一一的叙述。我只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力图来说明下面的观点,同居的影响因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的。关于这个观点,我提出下面的几个假设(hypothesis):1.同居和学历成正比;2.同居和年龄成正比(该年龄仅限于未结婚的男女青年)

3.同居和环境的影响成正比;4.条件的限制对同居影响很大;5.社会的舆论对于同居有很大的影响。

一、同居和学历成正比

这个是人们的现在颇为流行的一个说法,来自于经验,我没有查到相关的单独的调查。但是社会上公认,学历较高44 杨勇彪,《非法同居的米基层》,《成人与法》,一九九七年第五期,第二十三页,

的人更容易脱离中国之传统,从而更易接受外来的生活方式,而这些方式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坦白而言,在我们目前的社会所接受的东西中,确实是西方化的东西太多了,而且这些都是我们的精英阶层们所倡导的。所谓精英,必然是学历较高的人士。这些散见于西方法律文化的移植和中国本土化的论文或者书籍中,如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 何勤华主编一书,比较深入的探讨和反思了外来的文化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个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目前这种文化已经走出沙龙的限制,电视电影已经广泛,西方文明的影响已经不知不觉得深入到我们的心肝脾肺,所以学历和接受外来的影响并不会想当然成正比,有可能存在一个高斯曲线式的分布图。检索一下新浪的新闻资料,就可以看到同居的人现在形形色色,而非学历这么简单的分析。但是由于大学生被誉为“天之骄子”,相对而言,关注的人多了一些,问题也就浮现的更为明显了。其实很多事情不是没有发生,而是没有人去关注,没有人想关注,没有人敢去关注。

二、同居和年龄成正比:

这个也是一个较为能够达成共识的观点。但是事实不是那么简单,经验性的判断并不能够成为当然的理论。我这里先做一个逻辑的分析。

同居的一个目的就是解决生理上的需要。因此一个人必须在生理上有所需要的时候才会有所求。也许有人会反问

说,性服务岂不是更能满足这一点?这里就要谈到后面将要谈到的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了。在我国性服务一般是单方面的,而且不是合法的,不易作为普遍地方式来证明这个。其次,性服务一般都是女方单一的。然而“哪个少女不怀春”?

所以一个人只有成长到了一定的年龄,才会有同居这个事情。也就难怪人们对于年龄和同居成正比有一个经验的认识了。

因此同居的分布就会体现在心理年龄和生理年龄上。这里之所以区分心理年龄和生理年龄就在于心理年龄的成熟相较于生理年龄的成熟更能够体现内在地影响。可是由于心理年龄的个案性的特点,这里还是不能采用这个作为研究。故此,还是只能以生理年龄作为一个估测的手段。

比较一下中外,那么就可以明显的看到我们国家同居的年龄偏大,一般都是在20以上,而在欧美,年龄则可以下降到

13、14。所以从逻辑上来看,就可以证明并不是年龄越大,越易同居。在我国,近年来,也呈现出同居年龄下降的趋势。在媒体所披露的新闻或者消息中,已经可以看到中学生同居的出现了。在一些地方,下学比较早的少年的同居也渐渐地浮现为一个社会问题。

对于这个应该是需要通过具体的数据来研究的。例如看我国的统计年鉴,应该可以进行分析的。由于时间精力的不允许,我只能做一个逻辑的简单分析,而不能进行实地的调

查和数据的收集分析。如果作为一个项目来做,这个则是必须的。

三、同居和环境的影响、条件的限制的关系

在很多的研究者提到同居的时候,总是不忘记提到女权运动和性解放。因为同居的社会化离不开这两个运动的兴起。

而在中国,在研究这个课题的时候,难免要注意到传统文化的影响。由于在传统的文化中,同居是不道德的,而且在新中国成立之后,还以刑法的方式确立了同居的犯罪性质,更是令我国的同居蒙上了一层浓厚的传统道德色彩。然而,传统并不是恒定正确的,或许从来就没有正确过。但是其影响确实不可忽视的。这里的一个命题就是在传统强的地方,同居就少。而在传统薄弱的地方,同居更趋于流行。

除了传统之外,还有其他环境的影响,例如周围有人同居的地方总是会带来更多的人同居。

在中国还需要正视一个事实,那就是条件的限制。在很多的年轻人刚刚走向社会的时候,很难能够有一个很好的条件来结婚,所以许多人直接选择了同居。这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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