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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23:12: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范围全乡行政辖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事故性质特别严重;

(三)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四)事故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的,在学校内或全乡性重大活动期间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出现死亡的;

(五)县委、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批示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全乡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三)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宣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四)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工作报告、信息上报等。

第五条乡卫生监督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组织建立和管理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

(三)贯彻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

(四)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组织编制和修订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汇总事故情况,向乡政府和县食安办及县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七)完成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工作,下设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

事故调查处理组:由乡食品安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和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协调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人员救治组:由乡临床业务负责人牵头负责,有关科室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食物中毒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应急保障组:由乡卫生监督办公室牵头负责,有关科室配合。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

善后处理组:由乡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乡政府和县食安办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第七条有关单位职责:

(一)乡卫生监督办公室负责乡食品安全日常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做出调查结论,做好善后处理,并及时向乡政府和县食安办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二)乡卫生监督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

(三)乡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对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

3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处理;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相关科室都应根据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全力支持。

第八条乡卫生监督工作站对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乡卫生监督工作站应成立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站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监督办公室。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除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外,应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事故的报告和评估

第九条乡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乡政府报告,并向县食安办报告。

第十条乡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乡有关单位以及各村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了解事故有关进展情况并向乡政府、县食安办报告。必要时由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商讨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乡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健全日常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第四章预案的启动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等因素,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乡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等,相应地派出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可向县食安办请求派员或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村及相关单位,应当服从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乡政府和县食安办。

第十六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由县食安办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乡卫生监督工作站组织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五章预案的终止

第十八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乡政府和县食安办。

第二十条本预案由乡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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