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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6: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011年1月4日省应急办【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 关闭本页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快速处置本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机制,规范、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减少和降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本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的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以及通过监督检查、风险监测、上级及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形式发现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人身健康,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各级质监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工协作,系统联动,快速反应的原则,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应急处置。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做好事故的处置及整改督查工作。

2机构及职责

2.1省局应急指挥部

2.1.1机构

省局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局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产品质量督监处、食品生产监管处、稽查局、财务与内审处、监察室、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及各市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若干应急工作小组,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1.2职责

(1)确定事故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研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

(3)调动本系统有关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检查督导局属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5)向局属有关单位传达、布置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各项工作要求。

(6)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应急保障机制。

(7)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情况。

2.2省局应急工作小组

2.2.1机构

省局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执法检查组、媒体联络组、后勤接待组、保障组、质量鉴定组、专家咨询组。各工作小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2.2.2职责

(1)综合组: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和协调省局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食品生产监管处牵头,其他处室配合)

(2)执法检查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对事故食品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必要时,联系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稽查局牵头,其他处室配合)。

(3)媒体联络组: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及进展情况;负责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必要时根据政府的委托参与新闻发布工作。(政策法规处牵头,其他处室配合)。

(4)后勤接待组:负责接待上级机关领导及督导工作人员;应急处置车辆保障、人员调配及相关物资筹集及其他后勤保障;接待事故受害人及相关来访人员的事宜。(局办公室牵头,其他处室配合)。

(5)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经费的保障(财务与内审处牵头,其他处室配合)。

(6)质量鉴定组:组织食品检验专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和调查,负责对涉嫌问题食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添加剂和产成品质量检验及鉴定工作,进行质量分析,为事故定性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牵头,相关技术机构配合)。

(7)专家咨询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援助,分析事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应对措施,必要时配合媒体联络组答疑解惑(食品生产监管处牵头,其他处室配合)。

(8)其他成员单位及处室按照指挥部临时交办的任务,做好相关工作。

2.3市县局应急机构

各市、县质监局及相关技术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3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一般重大四级。

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级质监部门处置能力水平的;

(3)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质检总局启动Ⅰ级响应,涉及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

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品疑似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其处置涉及我省生产加工企业的,需要省级质监部门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涉及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

3.3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重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对大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应急响应

4.1报告制度

4.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发生(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4.1.2层级报告及时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发生地县(区)质监局应在获悉事故情况后昼间40分钟(夜间60分钟)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卫生部门及市质监局作出初次报告。对预判断为需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应在2小时内向省质监局报告。此后,根据事故处置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2)市质监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经判断认为需启动Ⅰ级、Ⅱ级、I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在向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报告的同时,2小时内向省质监局报告。

(3)省质监局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危害等情况,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漏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慌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1.3报告内容

(1)初级报告:应尽可能详尽的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食品品种、数量、批次、流向、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

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2)阶段报告:除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外,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的建议。

4.2通报制度

4.2.1省质监局接到生产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发生事故有关市质监局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级质监部门通报,以便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4.2.2省局在处置应急事故时,必要时可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省质监局和相关单位。

4.3分级响应

4.3.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省质监局接到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协调有关工作小组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县质监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督导。市质监局应急领导小组应积极配合,并指导基层县区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区质监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较重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市质监局接到III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市政府负责组织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市局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与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县质监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质监局加强对市质监局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困难。

4.3.3一般重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县质监局接到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县政府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调查,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将应急处置情况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质监局应对县质监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与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4快速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质监部门应按照省局或当地政府的要求,立即做出反应。

4.4.1第一时间做出初步反应:

(1)向局领导汇报获知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

(2)提出处置措施;

(3)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4.4.2启动应急预案

(1)确定事故等级:根据应急预案规定和专家分析评估事态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

(2)召开应急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局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

(3)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4.4.3采取措施:

(1)质监局按照相应事故等级进行响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2)指导相关市、县质监局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了解问题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3)必要时请求政府协调公安机关,控制现场,维持秩序;

(4)通报相关部门,排除农药污染及人为破坏等因素,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5)各应急组进入工作状态(综合组、执法检查组、媒体联络组、后勤接待组、保障组、质量鉴定组、专家咨询组);

(6)需要其他省(市)协查的,向相关省(市)质监局通报情况或向质检总局报告,寻求事故处置的配合与援助。

(7)向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及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4.5现场处置

4.5.1控制现场。

(1)依法检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企业;

(2)责令事发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

(3)对事故涉及生产企业的采购验证记录、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进行有效控制;

(4)查清进货和销售台帐、添加剂管理使用、生产工艺、出厂检验、库存情况,明确货源渠道、销售数量和流向。

4.5.2查封问题食品。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生产加工的问题食品、原辅材料及企业出厂前检验后保留的样品,并进行检验;

4.5.3召回问题食品。

对已销售的涉及事故的问题食品,责令生产者全部召回,并通报有关部门协查。及时有效地遏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5.4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4.5信息发布

4.5.1依照《食品安全法》由各级政府、卫生部门或当地政府委托的相关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未经许可,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布。

4.5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形成良性互动,防止事态人为扩大。

4.6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得到控制、缓解、消除后,确定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各工作小组汇报情况,决定响应终止。

(2)省局应急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后续措施

5.1依法处置: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省局领导报告对案件处理的情况,对问题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就此事件,举一反三,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2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报送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省食安委。6附则

6.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的事故。

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指通过生产领域加工出来的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品要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6.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陕质监函〔2005〕2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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