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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4:15: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医改办、省编办、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的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提高运行效率,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建立具有地域特色的绩效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管理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为导向,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益性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激励与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确定考核内容与方法,注重考核结果合理应用。

第三条 机构绩效管理对象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服务站、基层卫生院及其辖区内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岗位绩效管理对象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功能职责任务设定的工作岗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绩效管理组织。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绩效管理办法、考核方案、指标体系、考核组织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单位岗位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方案、考核方案、指标体系、考核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明确主要绩效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既往绩效考核结果、日常工作督查等,对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综合管理或者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效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制定绩效改进目标。

第七条 明确岗位职责。根据机构功能定位合理设岗,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 绩效沟通

第八条 绩效沟通是绩效管理的关键,贯穿于绩效管理的全过程。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或者利益各方,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探讨、交流,最后达成意见一致的过程。

第九条 绩效沟通的主体。机构绩效管理的沟通主体是卫生、财政、人社、医保等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机构内部岗位绩效管理沟通主体为机构管理者、科室(团队)及员工。

第十条 绩效沟通的形式。全员全程参与绩效管理,包括绩效方案、指标制定、绩效分析、岗位管理中标量比对、重要工作量确定等过程。绩效沟通还包括专题会议、培训辅导、文件部署以及绩效考核过程中的申诉机制等方式。

第十一条 绩效沟通的内容。机构管理沟通重点包括绩效管 2 理办法、机构考核方案、指标体系等内容,岗位绩效管理沟通内容包括绩效管理方案、指标体系、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分析反馈等。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机构绩效考核

1、工作数量(30分)

卫生局每年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工作任务数核定。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照完成任务数的百分比进行折算。

2、工作质量(70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5分)、基本医疗服务(含中医药服务,20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8分)、乡镇卫生院基础管理达标创建(8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5分)、基本医疗保险管理(6分)、社会评价(5分)、乡镇卫生院发展(3分)等。

(二)主要领导(单位正副职)绩效考核

1、主要负责人,本医疗机构考核得分占70%,个人工作业绩考核占30%。个人工作业绩考核包括履职情况、执业道德、管理水平与能力、工作成效、职工满意度等。

2、单位副职,本医疗机构考核和科室对其考核各占40%,个人工作业绩考核占20%。个人业绩考核内容与主要负责人相同。

(三)员工绩效考核

根据机构不同岗位职责和岗位特点,制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等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主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分三级绩效考核,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科室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科室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对个人进行考核,单位人数较少的也可以直接考核到个人。

第十四条 绩效工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机构考核性绩效工资总量由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合并构成。

第十五条 岗位考核指标体系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工作岗位的责任风险确定工作岗位系数同时根据工作量完成情况制定工作量比对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考核周期

4 每年年底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对科室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对个人的绩效考核,实行当月考核,下月兑现,年终实行全面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

(一)组织专家。市卫生局每次考核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业考核组参加考核。

(二)检查评估。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对机构和主要领导进行检查评估。

(三)结果反馈。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向各被评单位反馈。

(四)单位申诉。各单位在收到结果反馈后5个工作日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要参照市局下发的内部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及细则,创新考核方式,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全面严格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同时做好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5 第十九条 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补助经费挂钩,全市基层医疗机构的机构考核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类别分中心卫生院、建制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分院门诊部3块,各单位机构考核性绩效工资总量=某类别的医疗机构考核性绩效工资总量÷某类别的所有医疗机构考核总得分×本单位考核得分。

(二)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的考核性绩效工资挂钩,各单位主要领导考核性绩效按照基层医疗机构考核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副职按1.2倍)提取,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基本合格的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单位领导,按照以下公式发放: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提取总量—基本合格主要领导发放的奖励性)/考核合格及以上主要领导的考核实得分总和×个人考核实际得分;原则上最高水平不高于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

(三)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挂钩,按照考核得分比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四)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奖惩和任免挂钩,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五)考核考核分建制镇卫生院和分院门诊部2块,其中建制镇考核前2名和分院门诊部考核前2名者为优秀。考核优秀的,按照《xx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六)收支结余分配:集体福利基金提取原则上不得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年末结余的40%;职工奖励基金提取原则上不得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年末结余的30% ;事业发展基金提取原则上不得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年末结余的30%(依据x医改办字【2010】3号)。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服务量下降不允许二次分配。

(七)根据卫生局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工作任务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分配给科室或个人,完成工作任务的兑现个人考核性绩效工资,未完成的按减少的百分比计算兑现;增长部分超过平均数另按超过的百分比从本单位收支结余中奖励。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加减权分

(一)加分情况

1、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任务数与上年度相比,每增加5%,加0.5分。

2、乡镇(中心)卫生院业务收支结余与上年度相比,每增加5%,加0.5分。

3、乡镇(中心)卫生院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医疗收入、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共性目标5项工作考核得分各取前三名,分别加1分、0.5分、0.25分。

4、被考核单位受到省、市、县级党委政府或加国、省、市卫生主管部门表彰为先进单位或优秀单位(以奖状、奖牌、证书、文件为准)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同一荣誉不得重复累计加分。

5、被考核单位因改革创新工作受到国家、省、市级媒体正面宣传报道每篇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同一报道不重复累计加分。

(二)减分情况

1、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任务数与上年度相比,每下降5%,减0.5分。

2、乡镇(中心)卫生院业务收支结余与上年度相比,每减少5%,减0.5分。

3、受到省、市、县级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情况属实的,每次分别扣2分、1分、0.5分。

(三)一票否决

8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有关要求,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卫生院院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零发放,扣发奖金,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1、考核周期内发生二级以上由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恶劣影响;

4、挂床骗保;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

6、基本公共卫生工作及医疗工作虚报任务数,弄虚作假。

7、床位使用率、收治住院人数、住院手术病人比例和住院分娩例数四项指标长期低于下限值且“零增长”甚至继续下降。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总得分:考核得分+加减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岗位绩效考核分配与药品、检查、材料等收入挂钩,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合理拉开绩效分配差距,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对弄虚作假的机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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