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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铁集团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篇

武汉地铁集团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公文处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参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文”包括公司所属各部门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上级机关发送的文件、资料,以及公司往来单位在联系工作中发送的重要文件、资料。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办公室负责公司党、政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同时指定专人,明确职责,负责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级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文化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遵守保密规定,保证公文处理工作更好地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二节 公文处理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的任务:

(一)公文的收发、登记和承办;

(二)公文的拟办、请办和催办;

(三)公文的印制、校对和用印;

(四)公文的签发、批阅和传阅;

(五)公文的立卷、归档和查阅;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节 公文的种类

第七条 公文的主要种类: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二)决定,用于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用于发布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办理和有关部门或公司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的请求;

(九)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函,用于平行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事项;另外还有工作计划、规划、安排、要点、小结、总结和情况反映、汇报等文种。

第四节 公文的格式

第八条 公文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报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二)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

(三)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位置,以公司党委名义发文编号为“武地铁党[xxxx]xx号”;以公司名义发文编号为“武地铁[xxxx]xx号”;以公司工会名义发文编号为“武地铁工[xxxx]xx号”等。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六)主送单位。主要受理公文的单位。主送单位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七)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八)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九)发文单位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一)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应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中四至七个字,俗称“齐年盖月”。

(十二)印发传达范围 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三)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四)抄报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上级机关用抄报,下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用抄送。抄报、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五)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A

3、A4型,左侧装订。

第五节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报。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二条 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公司党政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相关部门发与业务相关的公文。公司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四条 不相隶属部门、公司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上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相关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党委和行政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和行政领导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和行政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办公室可退回下级呈报单位。

第六节 公文的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公文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重点突出,观点明确,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文字严谨,字迹清晰。

(三)结构层次序号规范,第一层为“

一、

二、三„„”,依此类推,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五)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对重要公文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亲自主持、指导起草或亲自草拟公文。

第十九条 以公司党政工团名义的发文,按职责范围由各部门拟稿,如涉及几个部门共同拟稿。由主要部门组织,其他部门协助;重要公文由办公室负责拟稿。起草公文必须写明起草部门、起草人。

第二十条 起草公文一律使用统一的公文稿纸,装订线外一律不得写字。

第七节 公文的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 主办人员在拟好文稿后,由主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稿,从内容、文字到标点符号都要进行全面斟酌、审修。几个部门共同拟稿的文件,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会签。主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稿后,必须签署意见和签名,并提出送公司哪位(些)领导签批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有党政工团的发文文稿送领导签批前,应交公司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应慎重斟酌,认真校核。办公室如认为文稿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拟稿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三条 公文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单位的领导会签。

办公室根据授权发布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已经公司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第二十五条 文稿的起草、校核、审批、签发一律使用钢笔(使用记录墨水或碳素墨水)、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红色笔。

第八节 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公文函件的收发,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一般性公文可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收文方应及时回复发文方是否收到公文。 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或重要公文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办公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批示。

(四)请办。办公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拟请主管领导批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六)传阅。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延误和遗失。

(七)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

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单位;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办公室对公文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的基本程序:

(一)核发。办公室在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二)登记。经复核后的文稿,文秘部门应及时登记、编发文字号,并按照发送范围确定印制份数。

(三)印制。公文印制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做到准确、及进、规范、安全、保密。

文稿字迹必须清楚,涂改过多,不易辨认的稿件,印前必须抄正。 一般性公文文稿经公司领导签发后,由拟稿部门负责打印、装订,重要公文由办公室集中打印,打印文件要保证质量,文件格式的各个组成部分要合乎规格要求,标题要安排恰当。

文件的校对以原稿为依据,逐字、逐句、逐个标点符号认真进行校对,一般文件二校,重要文件三校,不得出差错。校对应忠实于文稿,做到准确无误,如发现有疑义,应当报有关人员处理,不得擅自改动。

印刷公文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式样,做到版面干净、字迹清楚、版心不斜、装订整齐;对公文文稿应当注意保护,不得涂抹和损坏。

(四)分发。文件装订用印完毕后,存档文件和原稿由拟稿部门一并归档。发文原则上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急事急办的文件,责成承办部门准确及时送达,并办理签收手续。以电子邮件形式传送的一般性文件,应采取加密措施,保证准确无误地发送到相关部门。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九节 公文的立卷、销毁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拟稿部门应当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交办公室立卷归档。传真件、复印件不能作原件存档。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相关单位和如无正本,可保存副本或复制件。单位领导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单位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归档范围:

(一)中央国务院(部委)、省市委、政府(部委办)的重要指示、方针、政策等重要文件。

(二)上级机关颁发的与本公司直接有关的指导性文件和指示批复。

(三)本公司制发的文件,年、季、月计划,统计报表、简报、内部刊物、典型调查及重要来信来访的原稿和正文。

(四)本公司历次重要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和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报告、领导讲话、典型发言、总结发言、决议、纪要、人选名单等;党委会、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五)其他与公司有密切联系的重要文件、合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借用公文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期限归还。 借用人员应保持文书档案的完好,不得转借、拆借、损坏、涂改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立卷公文应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领导批准,可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不得随意丢失。

第十节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

武汉地铁集团公文收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与外界往来的文书,包括来文和行文。公司内部行文及各单位、部门之间来往文书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公文收发办理的主管部门,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来往公文的逐件查对、收发、登记、报签、分送传阅。除公司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点事项外,各单位不得直接将公文呈送领导阅批,不得以部门名义处理应交公司处理的公文。

第三条 公文的收发管理包括签收、登记、转呈、印发、归档等。

(一) 签收、登记

办公室机要人员收取公文时,当面履行签收手续,认真检查收文单位,并填写“文件处理传阅笺”。填写完后即送办公室主任批阅。

(二) 转呈

1、办公室主任根据公文内容和部门职责范围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机要人员根据拟办意见,原则上当日分送相关领导阅示,领导批示完当日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办理,紧急文件立即传送,一般性文件不超过2个工作日。

2、领导批示件交由公司办公室登记后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办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应直接转给有关单位、部门。

(三)印发、归档

1、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应指定1名信息员专门负责公文转送和管理工作。

2、所有文件(除保密文件)经领导签署完后应立即办理、印发,发文日期以领导签发时间为准,不得无故拖延。公司办公室发文当日告知相关信息员,信息员接通知后到机要室领取公文,并签字确认;然后立即送交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由负责人对文件内容组织传达、落实。

3、承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办理结果并答复来文单位,如情况特殊,不能按时限办完,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说明理由,并向公司办公室反馈。在工作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部门应在“文件处理传阅笺”上如实填写办理结果,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公文、领导批示等一并送公司办公室存档。

4、公司下发的各类除有密级以外文件,各单位、部门可参照公司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予以保存。经领导批示的外来无密级文件,相关单位、部门如有需要可复印留存,原件应及时退还公司办公室。 5、保密文件不允许公开存放和传播。由公司办公室机要人员登记下发,各单位、部门不得将密级文件内容外泄,不得随意复印,发放,使用完后需交还公司办公室。

第四条 公司办公会确定的事项,需要发文的,应在会后由相关单位、部门提供文稿,并按审签程序办文。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拟稿、送签、发文。

第五条 公司领导亲收的文件或公司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上级直接寄来的重要文件,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登记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各职能部门参加相关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材料或收到的相关公文、资料,应及时送交公司办公室编号、存档,需公司领导传阅、签批的文件,由公司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为进一步推进无纸化办公,对外来文件不涉及机密内容的,可由公司信息中心将来文通过复制程序进入OA系统传阅办理。对内发文,如无绝对必要的,公司鼓励通过办公自动化(OA)系统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办公自动化推广实施,相关人员应及时登录OA系统,办理相关工作事项,确保OA系统顺畅进行。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凡使用OA系统办理文件审签、流转、收发及其他工作事项,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对OA系统使用率高、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的单位、部门给予相应奖励;对OA系统使用率极低或完全不使用的单位、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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