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王辉,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淮滨县百货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11527197802200036。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华书洲,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淮滨县防胡镇防胡村三队,身份证号码:413022197111254038。
郑华,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淮滨县防胡镇防胡村三队,身份证号码:413022197105204149(二人系夫妻关系)。
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张亮,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淮滨县防胡镇防胡村三队,身份证号码:413022197111254038。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贰拾肆万叁仟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时间为一年,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止。
4.借款利率:月利息按贰分计算。
5.借款的偿还:本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同时甲方应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
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放款日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近,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返还。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淮房字第00007462号、淮房字第00020051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 1
有关的全部借款为止。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甲方即将借款出借给乙方。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 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借款。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4.本合同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均由乙方负责。
(三)丙方的义务: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所有费用,同时也包括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3.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偿还,超过一个月,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
订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