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地址:
抵押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地址:
为确保年月日签订的房屋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共计: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三条 甲方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昭通市彝良县奎香
乡。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
负责清理。
第五条抵押方式: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将现有房地产所有权暂时转给乙方(把
房地产权属于甲方名字:,通过奎香土管所暂时转为乙方名字:),届时合同期满后甲方清偿完乙方本息,乙方必须将房地产权转还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房地产所有权或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之时,乙方借给甲方的款额陆拾万元整 (600000.00元)一
次性付清,不得延误。否则,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还款方式,甲方按每年付给乙方年利息人民币拾万零捌仟元整
(108000.00元),本金四年到期一次付清。
第七条该抵押的房产由甲方继续使用。
第八条本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合同条款或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的,甲方可自行解除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
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
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解决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告知乙方,且根据
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还乙方本息,并共同
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期满,如甲方不能偿还乙方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
按法定程序由甲方拍卖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拍卖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还清乙方本息还有剩余的,归甲方所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证明人一签字:
证明人二签字:
证明人三签字:
合同签定地点:
公证单位:
合同签定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