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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含唐山)车险核保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6: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分公司(含唐山)2011年车险业务核保细则

共性通则

1、单独投保车损险的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保单系数1.0以上、非营业客车在6年以内、营业用车在4年以内的条件,不扩展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2、严禁通过降低新车购置价的方式,减少单车保费。承保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只能在精友报价系统提供的含税价格上最多下浮10%。

3、亏损客户以个单客户的上年度出险次数、团单客户的历史赔付率界定。个单客户上年度出险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不得使用“安全驾驶系数”;“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必须据实使用1.1-1.3。如同时上年赔付率80%以上的,车损险须设置不低于500元的免赔额或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两次赔款的,全单不低于系数1承保;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三次赔款的,全单不低于1.1系数承保;上一保险年度发生四次赔款的,全单不低于1.2系数承保;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五次及以上赔款的,全单不低于1.3系数承保。个单客户上年度出险5次及以上的不予续保。团单客户上年度赔付率大于60%,则需改善承保条件。

4、盗抢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投保且不承保不计免率。

5、禁止单独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单独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不予扩展不计免赔特约险,且同时应满足在我司投保交强险、车龄在6年以内、保单系数1.0以上条件。

6、部分行驶证标明吨位1吨—2吨的改装货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运输型拖拉机存在严重的大吨小标现象,必须逐笔验车、验证后,按实际吨位对应的费率收取保费方可承保。

7、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货运的车辆一律按营业车承保;没有注明使用性质的,但行驶证车主名称中含有“运输公司”、“出租公司”、“物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及储运公司等字样的货车,一律按营业车承保。行驶证没有注明使用性质且车主为个人的机动车,核定载质量为2吨以下的可按非营业用车承保,但是车辆种类中含有“运输”字样,按营业用车承保;核定载质量2吨及以上按照营业用车承保。

8、行驶证上注明为“营转非”的车辆,视为七年以上车辆,不予承保车损险。

9、划痕险保额以5000元为限,且不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10、禁止承保异地货车业务,其他异地车辆按总部异地车管理办法执行。

12、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额限定在10万元以内,且不予扩展不计免赔特约责任。

13、对于福特、马自达等出险频度高于40%以的车型,如果上年的出险次数大于3次或赔付率超过60%,要控制车损险不计免赔率的承保。

14、限制承保老旧车辆、稀有进口车型业务;矿山、采石场等重载车辆业务;无牌照车只承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限定在10万元以内。特殊业务另议。

15、鼓励非营业用车选择三者险高限额承保。

家庭自用汽车

1、全辖禁止家用车套用非营业客车费率;行驶证所有人为个人名的10座(含)以上客车,按营业公路客运费率承保。

2、家用新车出险频度高、客户索赔意识强,赔付成本高。承保时禁止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客户忠诚度系数、安全驾驶系数等下浮因子,改善亏损幅度。

3、禁止单独投保车损险及其附加险,必须承保商业三者险。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6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 (2)6≤车龄<8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并严格控制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3)车龄≥8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但上年赔付率低于58%的续保客户可以参照上年承保条件进行正常续保,车龄达10年及以上的不予承保车损险。

2、第三者责任险:

(1)、车龄≤8年的车辆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车龄>8年的车辆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2)、8年<车龄≤10年的车辆第三者险保额≤20万;10年<车龄≤15年以上车辆三者险保额≤10万。车龄>15年以上车辆,三者险保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

3、车上人员责任险:

(1)最高保额限定在10万元/座,全车座位保额总和≤50万/车。 (2)车龄在7年以上车辆,本险种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险。

(3)本险种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时,车龄需在7年以内,每座保额≤2万元。

4、全车盗抢险

(1)、车龄≤6年的车辆才可以承保全车盗抢险。不保承保不计免赔率。 (2)、对于车型为桑塔纳系列、广本系列、微型面包车、微型货车等高盗抢车型的车辆,车龄>2年的,盗抢险按实际价值的80%承保。

5、附加险种

(1)自燃险:车龄≤5年的车辆才可以承保自燃险,车龄>3年的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车龄≤6年的车辆可以承保此险种。

(3)划痕险:车龄<2个月的新车可以承保划痕险;2个月≤车龄≤24个月的,且新车购置价在15万元及以上的车辆可以承保划痕险;车龄>24个月的车辆,不予承保划痕险。

(4)新增设备损失险:玻璃防爆膜、车载电视、氙灯、轮胎等不得作为新增设备承保,其它设备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新增设备的保额不得超过车损险保额的20%,并且限制在10万元以内,二者以低者为限,不予扩展不计免赔特约责任。承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必须提供新增设备的清单及发票;承保特种车改装后增加的电子设备及构造复杂的仪器设备需书面报批总公司车险核保部。

(5)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6)本类车辆不予承保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非营业用汽车

(一)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非营业客车(团单客户)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8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损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 (2)8年≤车龄<10年的车辆,需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不保不免赔率险。

(3)车龄≥10年的车辆,不得承保该险种。

2、第三者责任险

(1)、车龄≤10年的车辆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车龄>10年的车辆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2)、10年<车龄≤12年的车辆的第三者险保额≤20万;12年<车龄≤15年以上车辆三者险保额≤10万。车龄>15年以上车辆,三者险保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

3、车上人员责任险 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4、全车盗抢险

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超出承保要求的团车业务按签报批复意见执行。

5、附加险种

(1)玻璃单独破碎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2)划痕险:车龄<3年(含)的车辆可以承保本险种。 (3)新增设备损失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4)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5)不予承保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6)企业非营业客车附加教练车特约险:可以承保,但需提供具有合法教练资质的单位证明。

(二)散单客户:其风险状况等同于家庭自用车,应参照家用车承保政策执行。

(三)非营业货车

1、只有行驶证上明确注明为“非营运”且核定载质量为1.8吨(不含)以下的个人货车,才可按照非营运货车承保。

2、行驶证上载明为“货运”、“租赁”或只注明为“普通栏板/轻型货车”字样以及行驶证车主中含有“物流”、“运输”字样的车辆均需按照营运性质承保。

1、车辆损失险 行驶证为个人:

(1)车龄<5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5年≤车龄<7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辆损失险,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3)车龄≥7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行驶证为企事业单位:

(1)车龄<5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5年≤车龄<8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辆损失险,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3)车龄≥8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1)车龄≤7年的车辆,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种。车龄>7年的车辆,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2)7年≤车龄<10年的车辆,三者保额≤20万,车龄>10年,三者保额控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

3、车上人员责任险

(1)最高保额限定在10万元/座。

(2)车龄在8年以上车辆,限每座2万以内并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险。

4、全车盗抢险

(1)、车龄≤4年的车辆才可以承保全车盗抢险。

5、附加险种

(1)划痕险:不得承保此险种。

(2)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额最高限定为10万元/车,并不得承保贵重金属、艺术品、鲜活货物、玻璃、大理石、危险品等标的。本险种不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4)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以及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5)不予承保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6)教练车特约附加险:可以承保,但需提供具有合法教练资质的单位证明。

营业用汽车

(一)出租、租赁用车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3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险。 (2)3≤车龄<6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 (3)车龄≥6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如能提供长期固定租赁对象为企事业单位或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的租赁用车合同的车辆,车辆的使用性质可以按照非营业用客车承保。

2、第三者责任险

本险种保额不得超过50万/车。车龄≥6年的车辆,三者保额不得超过10万/车。

3、车上人员责任险

最高保额限定在5万元/座,20座以上客车的整车保额总和不得高于50/车。

4、附加险种

(1)自燃、火灾、爆炸险:车龄≤3年的车辆才能承保此险种,不保不计免赔。

(2)新增设备损失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不承保。

(4)玻璃单独破碎险:车龄≤3年的车辆可以承保此险种。

(5)停驶损失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不超过30天;约定的最高日责任险额不超过100元。

5、特殊要求:唐山机构出租车整体系数不低于1.0 ;上年出险车辆的整体承保系数不低于1.3 ,车龄大于3年且上年出险车辆不承保不计免。

(二)城市公交客车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5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车龄>3年的,不承保不计免赔。

(2)车龄≥5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辆损失险。 (3)车龄≥8年的车辆,不得承保车损险。

2、第三者责任险 同出租、租赁用车细则。

3、车上人员责任险

最高保额不超过5万元/座,该险种整车保额总和不得高于100万/车。

4、附加险种

(1)自燃、火灾、爆炸险:同出租、租赁用车细则。

(2)新增设备损失险:同出租、租赁用车细则。 (3)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4)玻璃单独破碎险:车龄≤3年的车辆可以承保此险种。

(三)公路客运客车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5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车龄>3年的,不承保不计免赔。

(2)5≤车龄<7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 (3)车龄≥7年的车辆,不保车损险。

2、第三者责任险

本险种保额不得超过50万/车。车龄≥8年的车辆保额不得超过10万/车。

3、车上人员责任险

最高保额限定在5万元/座,20座以上客车整车保额总和不得高于100万/车。

4、附加险种

(1)自燃、火灾、爆炸险:同出租、租赁用车细则。 (2)新增设备损失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3)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4)玻璃单独破碎险:车龄≤2年的车辆可以承保此险种。

(四)营运货车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4年的车辆:可承保足额车辆损失险,车龄>4年的,不承保不计免赔。

(2)5≤车龄<6年的车辆:只能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 (3)车龄≥6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1)保额以50万为限。

(2)车龄≥7年的车辆保额不得超过10万/车,10年以上车辆不予承保此险种。

3、车上人员责任险 最高保额以5万元/座为限

4、附加险种

(1)自燃、火灾、爆炸险:同出租、租赁用车细则。 (2)玻璃单独破碎险:车龄≤4年的车辆才能承保此险种。 (3)新增设备损失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4)车上货物责任险:不得承保贵重金属、艺术品、鲜活货物、玻璃、大理石、危险品等标的。保额最高限定为10万元/车为限。

(5)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6)停驶损失险:同出租、租赁用车细则

特种车

1、泵车、搅拌车等其他高风险业务:禁止承保散单业务,同时,搅拌车业务,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

2、其他高风险特种车,如挖掘机等。车损险保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的80%以内承保,三责险保额控制在20万以内,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系数1.0以上。

3、对于新车购置价在80万以上高保额的泵车,车损险保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70%,均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系数1.2以上。5年以上车辆不得承保车损险

1、车辆损失险

(1)特种车型

一、特种车型

二、特种车型四;

①车龄<4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 ②4≤车龄<8年的车辆:只能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不能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③车龄≥8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本险种不得单独作为主险投保。 (2)特种车型三

①车龄<5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 ②5≤车龄<10年的车辆:只能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不能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③车龄≥10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本险种不得单独作为主险投保。

2、第三者责任险

(1)特种车型

一、特种车型

二、特种车型四和特种车型三中的消防、运钞、医疗用车;

①车龄≤6年的车辆: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种。保额不得高于50万/车。

②车龄>6年的车辆:只能承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予承保其附加的不计免赔率险种。保额不得高于50万/车。

③车龄≥8年的车辆保额不得超过10万/车,10年以上车辆不予承保此险种。

(2)特种车型三(除特种车型三中的消防、运钞、医疗车型的其它车辆); ①车龄≤8年的车辆: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种。 ②车龄>8年的车辆:只能承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予承保其附加的不计免赔率险种。

③车龄≥10年的车辆保额不得超过10万/车,12年以上车辆不予承保此险种。

3、车上人员责任险

最高保额限定在10万元/座, 6年以上车辆不予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单独作为主险承保时,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限车龄小于3年,系数不得低于1.0。

4、全车盗抢险

本险种不予承保不计免赔率险,不得单独作为主险投保,需验车承保,验车材料需符合验车要求。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特种车辆不得承保本险种。

车龄≤3年的车辆才可以承保全车盗抢险。

大型知名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团车业务,按签报批复意见执行。

5、附加险种

(1)玻璃单独破碎险:车龄≤5年的车辆才能承保此险种。 (2)划痕险:不予承保。

(3)新增设备损失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特种车型三的新增设备需上报同意后承保。本险种不予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4)车上货物责任险:不得承保贵重金属、艺术品、鲜活货物、玻璃、大理石、危险品等标的。保额最高限定为5万元/车。本险种不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5)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以及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6)不予承保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摩托车、拖拉机商业险

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及农用车业务,属于严格管控的业务,如承保商业险,需按实际吨位车承保,且仅承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限定在5万元以内。不承保车损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

其它说明

1、团车定义:指大中型企业或机关单位集中投保或招标投保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此单位且投保车辆不少于10台的集团业务。如总公司有明确规定,则以总公司规定为准。

2、更换轮胎服务、发动机特别损失险、送油、充电服务、拖车服务特约、代步机动车服务、附加换件特约、随车行李物品损失、新车特约条款A、B款、机动车出境险、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险、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险等险种暂不开办。

3、品牌车型及高端车业务:按总公司下发的品牌车辆承保方案及高端车承保政策执行。

4、本细则在施行中可依据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版本为准。

5、本核保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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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车险核保细则

车险核保工作总结

车险核保考试题库

车险核保工作职责

车险二级核保考试

核保考试非车险题库

保险公司车险核保培训心得体会

承保部车险核保工作职责

论车险核保体系的建立

保险分公司车险核保部岗位职责

河北(含唐山)车险核保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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