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程序和内容
一、商标的注册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作、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项目上使用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即商标),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1、商品、服务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代理委托书》 一式三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式二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商标图样15份。
2、集体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式二份;
(3)《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二份;
(4)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15份。
3、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式二份;
(3)《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二份;
(4)主管部门(指省级以上)出具证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文件一份;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商标图样15份。
二、商标的国外注册申请
商标国外注册申请包括商标国际注册和单一国家注册。
1、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定书》及其《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应该在国内注册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所应提交的资料与国内注册相同,其申请注册费用不同。
2、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除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商标国际注册以外的其他国家商标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所应提交的资料与国内注册基本相同,但个别国家需要提供公证或其他资料,其费用因国家不同收费差异较大。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1)《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6)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
续展注册申请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或有效期满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申请。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式二份;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
(4)注册商标图样10份。
五、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申请,否则其注册商标将不受法律保护。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一式二份;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另需提供其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一份; 商标注册人有多件商标,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六、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三份;
(3)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受让人为自然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
七、注册商标的补证申请
《商标注册证》因遗失或破损的应当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3)商标图形8份。
八、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送商标主管机关备案和存查。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二份;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
(5)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被许可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九、注册商标的注销申请
商标注册人因放弃商标所有权,应当办理注册商标注销申请。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商标注销申请书》一式二份;
(3)《商标注册证》原件。
十、撤回商标的注册申请
需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办理撤回申请手续。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一式二份;
(3)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十一、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
他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二份;
(3)提供撤销注册商标的有关情况材料一式二份。
十二、商标的异议申请
初审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人认为初审的商标与其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以在公告刊登之日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质疑的申请(即异议申请)。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商标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3)提交能够证明其异议理由的有关材料三份。
十三、商标的争议申请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违法程序和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标,可在他人注册的商标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请求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份;
(4)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商标的复审申请
1、驳回商标复审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对其商标注册等申请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一式三份;
(3)《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4)其他有关材料。
2、商标异议复审
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三份;
(3)其他有关材料。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三份(由代理方执笔);
(3)其他有关材料。
十五、商标注册程序包括的内容
商标注册程序分为必经程序和特别程序。必经程序包括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四大程序。特别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冲突或其他原因而采用的补救程序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三个程序。
十六、申请商标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的是公民、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境外的个人或企业)。
十七、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商标注册申请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被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有关其他商标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十八、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国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相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十九、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二
十、商标专用权的时效
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其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办理续展注册的发展期为期满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