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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9: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婺源县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规范资助行为,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上饶市学前教育资助金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组成。

第三条

资助对象: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符合入园年龄的,在籍在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幼儿信息必须在江西学前教育基础数据上报系统内。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月保教费在150元(含150元)以下的已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第四条 资助标准: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按照贫困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为三个档次。甲等资助金为每生每年600元,乙等资助金为每生每年500元,丙等资助金为每生每年400元,甲、乙、丙等的资助人数比例由学校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一等和三等助学金资助人数必须相等。

第五条 具体申请条件及贫困排序:

1、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7、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级认定办法:

1、申请甲等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的幼儿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证明材料:孤儿证或村、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2)父母一方已故(未获任何经济赔偿)且另一方至今未另外成家的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户口本或村、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父母双残或单残、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程度须达到:视力残疾为盲

一、二级(双目);听力残疾为一级;言语残疾为一级;肢体残疾为

一、

二、三级;智力残疾为

一、二级;精神残疾为

一、二级,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证或村、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烈士证明等

(5)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证明材料: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损失达10万元以上(车祸剔除第三者赔偿后的损失金额),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7)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医疗费一年内累计花费 10万元以上(剔除医保报销金额后的),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医院的病情证明及医疗费发票

2、申请乙等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的幼儿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父母双残或单残、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程度须达到:视力残疾为视视力三级;听力残疾为

二、三级;言语残疾为二级;肢体残疾为四级;智力残疾为三级;精神残疾为三级。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证或村、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2)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损失达5—10万元(车祸剔除第三者赔偿后的损失金额),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3)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医疗费一年内累计花费5—10万元(剔除医保报销金额后的),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医院的病情证明及医疗费发票

3、申请丙等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的幼儿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父母双残或单残、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程度须达到:视力残疾为视视力四级;听力残疾为四级;言语残疾为

三、四级;智力残疾为四级;精神残疾为四级。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证或村、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2)父母离婚,未再婚且有证据证明一方未尽扶养子女义务的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户口本、相关有效证明

(3)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损失达5万元以下(车祸剔除第三者赔偿后的损失金额),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4)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医疗费一年内累计花费5万元以下(剔除医保报销金额后的),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证明材料:医院的病情证明及医疗费发票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村、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对幼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交的《上饶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材料,组织由校(园)长、资助干事、幼教专干和班主任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受助幼儿明细表》(附表2)交中心小学资助干事汇总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发放。幼儿资助金通过财政惠农补助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幼儿父母(或监护人)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金。

第九条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贫困幼儿资助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档案制度。统一利用现有江西学前教育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幼儿学籍及幼儿资助信息,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将有幼儿父母(或监护人)和老师、校(园)长签字的资助金发放凭证分学期登记造册,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一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受助幼儿档案由所在中心小学资助干事负责保管。

第十条 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

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贫困幼儿资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加大对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婺源县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

2、婺源县学前教育资助金明细表

3、婺源县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

4、婺源县学前教育资助金乡镇汇总表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材料)

蓟县学前教育资助金实施细则(下发)

实验幼儿园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贫困幼儿资助工作安排(材料)

关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的新通知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的新通知

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婺源县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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