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行社审核程序
一、法定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334号令)
二、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5、向当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
三、应提交的资料
申办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三份):
1、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设立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设立旅行社章程
5、银行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质保金承诺书
7、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管理人员履历表和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总经理1名,旅行社部门经理3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1名。)
9、配置设施设备清单(电话、传真、计算机、联网硬件)
四、审核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省旅游局初审;
2、省旅游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发《关于旅行社设立申请的意见书》。初审合格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有关文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省旅游局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办材料;
3、收到国家旅游局预批通知后,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省旅游局缴纳质量保证金。对未按时足额缴纳质保金的,报国家旅游局取消预批;对按规定缴纳质保金的,报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复。收到正式批复后,将审批结果告知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五、受理机构
省旅游局受理全省国际旅行社的审核(联系电话:027-87124696)。
附件1∶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doc
(来源:湖北旅游网)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