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寺工作制度 甘浚清真寺是甘浚地区全体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讲经宣教,办理伊斯兰教教务的唯一 合法场所。为了维护清真寺正常宗教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对清真寺的管理,维护清真寺的 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清真寺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 教义、教规及传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清真寺管委会是经穆斯林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其 宗旨是: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 和政府联系穆斯林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接受甘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行政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清真寺的正常宗教活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妨碍国家的 计划生育、教育和殡葬改革政策。 第三条 清真寺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地遵守党的各 项方针政策,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大公无私,信仰虔诚,乜贴端正,具有为伊斯兰教发展 事业甘于奉献的精神。 第四条 搞好穆斯林内部及其他兄弟民族之间的团结,搞好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团结,维 护社会稳定;反对任何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扎实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甘州 伊斯兰教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清真寺的各项建设献计献策。寺管会由 7 人组成,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两人。每届寺管会任期五年,寺管会主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寺管会成员报甘州 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五条 清真寺管委会成员应该政治上是明白人,经济上是清白人,团结上是带头人,工 作上是办事人,行为上是正派人。民主理财,建立健全财务账目,定期向广大穆斯林群众公 布收支情况,接受大家的监督。 第六条 积极参加每星期五(主麻)的聚礼活动,坚持参加每个季度召开的清真寺管委会 工作例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电话或书面请假,无故不得擅自缺席。 第七条 清真寺管委会应不定期地组织穆斯林群众学习时事政治, 政策法规和伊斯兰文化 知识,提高大家的思想政治觉悟,巩固和维护自己的信仰,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 坚决制止利用清真寺进行的一切非法、违法活动。 第八条 清真寺管委会可以接受穆斯林群众自愿奉献的乜贴,但不得摊派。其收入归清真 寺管委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无偿调用。 第九条 清真寺的一切宗教活动要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寺管会应 当防范清真寺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伊斯兰教禁忌等伤害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破坏 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