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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查处无照经营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7: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商局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预警提示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权益,完善监管机制,促使执法到位,防范监管风险,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查处无照经营预警提示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经营者违反工商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情节轻微尚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可对其进行预警提示,规范其经营行为;对于涉及前置许可的,立即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函告相关部门,并予以查处取缔的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和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范围。

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和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预警提示应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重点加强对食品、网吧、危险化学品、歌舞娱乐、烟花爆竹等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高危行业的监督管理及预警提示。

五、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巡查或日常检查中发现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可对其进行预警提示,责令限期改正。

1、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参加验照的;

3、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公司地址、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的;

4、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过期,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属于以上违法行为,但如果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依法进行查处。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以下行为的,应当立即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巡查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于发现属于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下发《提示责令改正通知书》,提示整改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于发现属于第六条所列情形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上述涉及前置许可而未经许可审批部门审批的,填写《无证无照经营者情况登记表》报监管科,由监管科于5个工作日内函告涉及前置许

可审批的相关部门。

八、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对无照经营行为的预警提示,应当遵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明执法”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巡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对经营者应予预警提示的,应当查清楚无照经营的事因,对其违法情况进行记录,向经营者讲清楚无照经营的危害及适用法律依据,并对其进行教育,引导经营者改正错误,守法经营。对下发《提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经营户,执法人员要加强监管,重点跟踪,教育、引导无照经营者办理证照,合法经营,并及时掌握预警提示后的改正情况。

九、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经营。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进行查处。

1、超出提示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经营活动;

2、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仍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扩大预警提示的范围。对于经营者因无照经营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运用预警提示进行规避,使其违法行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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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查处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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