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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制2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0: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审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为确保审计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是指审计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第三条局长室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确定局长室、各处室行政执法范围及职责;

(二)根据法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三)审查并签发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

(四)主持或授权主持本局召集的行政复议;参加或授权参加其他机关召集的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应诉;

(五)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局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 组织有关重要会议;

(二)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及管理制度;

(三)管理审计经费和固定资产;

(四)负责机关文电处理、保密、车辆管理、档案管理、接待、安全保卫、生活后勤保障等工作;

(五)负责并指导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审计;负责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审计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规划与管理;

(六)组织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培训、推广和运用;承担本局机关计算机审计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法制综合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参与财经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收集和整理财经法规,组织实施普法教育;

(二)负责审计复核,办理审计听证、审计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三)检查审计执法情况和管理审计业务质量;

(四)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五)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计划和本局审计工作计划,划分审计范围,协调审计业务事项,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负责全局性审计项目审计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全市审计业务考核;

(八)负责全市审计调研、宣传、信息、统计工作,分析审计成果,建立审计对象和审计成果台账。

第六条财政金融审计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拟定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财政局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金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

(二) 负责审计市(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及其所属单位和本市地税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三) 负责审计市属金融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 协助开展经济案件审计;

(六) 根据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的委托,对中央和省驻锡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 开展财政金融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

(八)负责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建议;

(九)负责执行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七条行政事业审计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 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级司法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三)协助开展经济案件审计;

(四)根据省审计厅的安排,开展全市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五)组织行政事业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负责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建议;

(七)负责执行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八条经贸审计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 负责审计市交通、医药、信息产业等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

(二)负责审计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根据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统一组织或授权,对供电、电信等行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协助开展经济案件审计;

(六)组织相关行业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负责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建议;

(八)负责执行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九条农保审计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 负责审计市级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和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审计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开展农业、资源环保与社会保障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协助开展经济案件审计;

(五)负责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建议;

(六)负责执行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 负责管理、协调、市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业务;负责审计市城市建设、规划、房管、园林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二)负责审计市属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三)组织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协助开展经济案件审计;

(六)负责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建议;

(七)负责执行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外资审计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负责审计市商贸、外经贸、粮食、供销、物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负责市本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境外企业审计;

(二)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提供的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

(三)开展相关行业及外资运用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协助开展经济案件审计;

(六)负责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建议;

(七)负责执行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 负责并协调市级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指导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案件审计业务;

(三) 负责并协调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经济案件审计工作;

(四)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对全市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第十三条人事教育处(含机关党委)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市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工作;协管市(县)、区审计局正副局长有关事项;

(二)承办全市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

(三)负责全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局机关党委和群团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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