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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8: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HNJS-2014)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株洲市园林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株洲市园林局三楼办公室装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4.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6 年 9 月 16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6 年 10 月 3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性交验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拾玖万壹仟壹佰壹拾壹元伍角,(¥ 291111.5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及清单综合单价等详见承包人中标的投标报价书。

五、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 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六、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16 日签订。

七、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八、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四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二 份, 承包人执 二 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承包人:(公章)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严格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按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1.2 标准和规范

1.2.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2.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2.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施工合同;

2、设计图纸;

3、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1.4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4.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提供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二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部内容 。 1.4.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竣工资料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二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档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另行确定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另行确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另行确定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另行确定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另行确定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另行确定 。 1.6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另行约定 。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7天前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场地达到“三通一平”,提供水、电等管线施工现场就近接入口。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需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现场签证、

控制资料、管理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二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文档 。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2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

3.3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 。

4.工程质量 4.1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4.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4.2 隐蔽工程检查

4.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根据工程现场情况确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3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8 小时。

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1 安全文明施工

5.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目标无安全事故发生,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承包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及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工作,确保施工过程零事故。

5.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5.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5.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6.工期和进度 6.1 施工组织设计

6.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6.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三天内。

6.2 施工进度计划

6.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三天内 。

6.3 工期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工期、材料涨价费用、人工工资等由于工期延误所增加的相关费用。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6.3.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竣工

违约金5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2% 6.4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

6.5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按相关规定执行 。

6.6 提前竣工的奖励

6.6.1 提前竣工的奖励:每提前一天,支付奖金500元,奖金上限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2% 。

7.材料与设备

7.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7.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湖南省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07]39号文件)规定执行。

7.1.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丢失毁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质量规范要求,是合格产品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8.变更

8.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变更中设计变更必须要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执行。

8.2 变更估价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

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计算、支付。 8.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即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即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即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或已标价(即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省、市建设部门发布的最新消耗标准以及承包人投标或预算书中承诺的人工(元/工日)、机械单价、取费标准及施工同期材料价格信息组合出新的综合单价。

9.价格调整

9.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允许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按照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文件及株政函[2015]35号文件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无

10.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0.1 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第1种方式

1.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承包人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变更;(2)与现场其他施工项目的协调配合与衔接费用;(3)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中所规定的属于承包人的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的,即工程实施直至竣工所发生的工程变更部分的价款以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招标时的工程量的量差部分,按通用条款第15.4条有关规定实施。

10.2 预付款

10.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7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前两次支付进度款时按比例扣回,不足扣回时,依次类推,直至扣回为止。 。

10.3 计量 10.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在本项目计量按湘建价[2014]113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计量与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

10.3.2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条款补充:根据已守合格工程量,并结合投标报价书、招标清单和合同有关的条款约定,由承包人编制计量文件,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

10.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0.4.1 付款周期及支付比例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间为次月5日前,详见附件(进度款支付明细表)。

10.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 。 10.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每月15日之前将完成的工作量清单及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三份向发包人报送,发包人在收到工程量确认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10.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三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在每月5日前按已完工程进度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施工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90%;资料提交齐全并结算完毕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剩余结算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壹年)满7日内一次性付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1.验收 11.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1.2 竣工验收

11.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1.2.3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承包人所发生的照管费用,照管费用按500元/天计算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且按5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并承担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11.3 竣工退场

11.3.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之内 。

12.竣工结算

12.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后28日内。

12.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的期限: 执行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的规定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的规定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的规定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参照通用条款第14.2(3)约定处理,异议部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确定。

12.3最终结清

12.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不作规定 。 12.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的规定 。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明确最终的接管单位,由承包人与接管单位签订接管协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从质保金中代扣代付,工程正式移交后,发包人安排拨付工程尾款。 。

13.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3.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本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24个月。

13.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13.3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质量保证书的约定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 。

14.合同补充条款 14.1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14.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4.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14.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4.5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承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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