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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09:19: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黔东南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黔东南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代表州人民政府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履行职责。

第三条 州国资委依法向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被推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及时向州国资委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资产运作及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企业负责人经营行为中的突出问题;

(六)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州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及企业职工代表等组成,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州人民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州国资委任命;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州国资委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工作。

第七条 担任企业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 (三)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独立开展监督工

作的能力。

第八条 担任企业专职监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比较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能够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职监事职责: (一)维护出资人和职工的权益;

(二)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 (三)受监事会主席委托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 (四)行使监事表决权; (五)执行监事会决议;

(六)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依据职责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在此基础上,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不少于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监事会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包括对企业子公司、控股公司的检查。

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全面、真实。

第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或涉及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有关会议。

(二)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质询;

(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州国资委批准,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在企业列支。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可建议州人民政府责成审机关

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州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该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以上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五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审定签署后,报州国资委,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研究批复。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州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同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须参加州国资委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

监事会成员初次上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业

务培训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5天。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相应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不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接受企业的馈赠,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接受企

业报酬、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检查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有其他违反监事会行为规范或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州国资委为州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拟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派出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监事会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联系;

(三)审核、报送监事会检查报告,承转监事会向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审查监事会组成人员任职资格,对监事

会主席、专职监事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审核批准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做好专项问题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监督事项。

第二十六条 州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监事会工作科负责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监事会办事处负责本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州属其他占用、经营国有资产的重点单位由州国资委参照本规定,代表州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6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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