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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个人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34:06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06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3月15日发布施行)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检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推荐第2篇: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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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由国家机关处、科级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兼职监事的产生:

(一)从党政机关选派的工作人员、从企事业单位聘请(聘任)的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兼职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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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条款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省经贸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派入监事会的国有企业,不再委派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的财务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2001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第147号令)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国有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监事会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

(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省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和其他与检查报告内容有密切关系的部门,并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检查报告的内容。

对监事会或者其他法定部门已有检查结论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有可能危及国家资产安全,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监事会主席为专职。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省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厅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兼职监事(以下简称派出兼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企业职工兼任的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收、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向监事会成员提供馈赠、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为其报销费用的;

(五)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向省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大型事业单位派出监事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鄂政发〔2005〕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政府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是监事会管理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1—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由副厅级及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人选,按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单位—2 — 选拔任命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代表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由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名,按规定程序任命。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3—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省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第十九条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检查报告的内容。

—4 — 对监事会或者其他法定部门已有检查结论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

—5— 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向省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大型事业单位派出监事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林区的国有企业,由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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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障体系建设与整合企业监督资源

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一种现代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特殊类型,是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和选任、承担的特殊使命以及监事责任制度都与一般的监事会不同。国有企业监事会要想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殊使命,必须要在不断完善自我和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整合企业各种监督资源,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公司监督体系,使监督服务于公司效率的提高和股东(含中小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下面,笔者就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的完善予以探讨,以期能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含义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实质是监事会是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权益。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内容

1.监督的前提: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出资人负责。

2.监督的重点: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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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3.监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

4.监督的目的: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监督的纪律:依法依规履职,遵守“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特点

1.国有企业监事会具有外派性质,比内设监事会更加独立和客观,更能强化“出资人监督”,提高监督的层次和权威性,使监督内容更全面。

2.出资人派出的监事是专职,比兼职更深入和专业,监督工作更经常化和规范化。

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强化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能更好地处理监督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4.监督主体明确且人格化,监事会成员面临“监督失察”的风险压力,所以更尽职尽责。

5.监事会实行集中管理,便于经常相互交流与研讨,规范化的业务管理,使得各监事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的各届监事会之间形成了相互激励与制约,促进监事会队伍建设。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运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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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都设有监事会。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体现国家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区实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始于2007年4月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目前已向21家监管企业派出了五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负责承担4-5家企业监事会工作。四年来,各监事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国有企业规范化管理,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国有资产“守门人”、真实信息“报告人”、经营风险“预警人”的作用。虽然四年来监事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监督检查工作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公司法人治理文化意识淡薄,对监事工作认识不足

目前监事会制度在国有企业难以真正达成经营决策(董事会)、执行(经理)、监督(监事会)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者,对监事会工作作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还不足,甚至认为监事会可有可无,监事会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由于监事会实施当期监督,主要任务是财务监督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由于监事会的“不干预、不参与”原则,监事会侧重于及时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防范于未然,做好经营风险“预警人”,即使企业出现问题,监事会只能向出资人汇报,并没有处理权,造成社会及一些领导对监事会的作用认识存在偏差,认为监事会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国有企业面宽链长,监事监管力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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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有企业下属企业数量多、覆盖范围宽,如我们第四监事会派驻的四家企业下属三级及以上的子企业多达150多家,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交通基础建设与运营、现代物流、土地收储与房地产开发、金融、贸易、国际合作等产业,业务覆盖面宽,管理链条长。而监事会成员共4人,下属子公司虽然均建立了监事会,但除了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外其余均为兼职,且一人身兼数职,部分人员履职能力弱,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导致监督工作很难深入,且国有企业企业大量的投资、担保、融资、经营行为大都发生在下属子企业,使专职监事较难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直接影响了监事会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监事会监督手段缺乏必要保障,监管环境有待改善

在监事会的监管实践中感觉到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全,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说”的权力,而没赋予其“行动”的权力。如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但对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却未作规定,以致监事会权能不全,起不到约束作用;也没有出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监督不配合、不按要求纠正的具体追究政策措施,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权威性不够。

(四)监事会监督缺乏高效的操作方法、监督反馈时效性尚待提高

目前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已经将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结合起来了,监事会也做了许多改进工作,但从本质上看,二者的结合状态还有待完善,如何提高监事会的高效监督方法需要进一步研究。监事会的监督反馈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对于在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进一步研究并最终反馈到企业中去,以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但是,目前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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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机制的时效性并不理想,有些事项需要监督长时间才能写出一个比较完善的综合报告,时间一长,一些问题会失去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监事会队伍激励约束机制欠缺,监事素质能力有待提高

四年来,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不断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监管途径和方法,整体的业务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方面,相对监督对象整体还是偏弱。目前,专职监事的考核均参照公务员的考核标准,由于监事业绩评估体系不健全,对监事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通常“监”与“不监”并无多大区别。监事会专职监事是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其行为能力和监督水平直接影响着监督检查的效果。然而,目前的监事会办事处的激励约束机制并不健全,尤其是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无法充分激发监事的工作潜力。

三、建立监事会保障体系,整合企业监督资源

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的完善,既要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自身的制度建设,更要从监督资源整合的视角出发,加强监事会与公司监督资源的整合,通过各种监督资源的优化整合,充分发挥整个监督机制的系统功能,促进整个监督系统功能的优化,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目标。

(一)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还存在不少漏洞,影响了监事会的监督效果。因此,为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应抓紧建立以《公司法》和《暂行条例》为核心的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国有企业监事会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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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协调与配合,既要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督权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权的保护,也要确保监督检查后监督权的实施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效用得以充分发挥。

1.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

《暂行条例》明确赋予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的职权,然而监事会能否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在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由于独立性是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根本前提,在法律中应进一步明确监事会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并明细监事会监督权限,保护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不受其他部门、人员的干涉,为监事会积极执行监督职能提供法律保障。

2.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各项权力。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必须对监事会本身的功能进行优化,赋予监事会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各项权力,在法律上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充分知情权和话语权。通过赋予监事会完全、彻底、及时的知情权,规定企业向监事会提供完整、真实信息的义务,并规定企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责任,以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同时在法律上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一定的执行权,监事会针对企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应当得到有效地执行,只要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及监事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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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及监事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缺乏明确的义务性规定,同时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业绩考评机制。为了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效能,必须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业绩考评机制,以此约束监事会及其监事的监督行为,使之真正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业绩考评机制要以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工作成效为重点,考评应当包括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三个方面,并将监事会及专职监事的薪酬与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成果适当挂钩,适当增加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干部的任用和提拔上给以专职监事足够的晋升空间和晋升渠道,使得国有企业监事队伍趋于专业化和稳定化。

(二)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与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

国资委原主任李荣融曾指出,“要充分发挥监事会、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机构的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然而,各个监督部门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不同的考核体系,怎样才能整合在一起呢?笔者认为应创新监督机制,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职能互补、整体联动”的监督体系,健全监督网络,建立监事会快速反应机制,使监督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1.合理设计监督体系制度框架。国有企业监事会应主动关注整合企业监督资源,理顺监督线条,探索解决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监督部门众多,监督业务重合,多头管理的难题,可以建立以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资源组成监督体系,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统一领导协调各监督部门,并推进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合署办公,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目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现了集团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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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工作部与审计部的合署办公,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时,能综合运用其监督资源,统一指挥,协同作战,优势互补,减少了监督成本,提高了监督效率。

2.职责明确,合理设计监督部门职能分配。监事会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法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董事、经理层决策、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是党的专门监督机关,担负着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等职责。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在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上,各监督部门职能和目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有互补性,建立国有企业监督体系应结合企业实际,设计好监督职能分配,各项监督职能有机结合,达到整合监督资源。

3.信息共享,建立各类监督信息交流共享的工作机制。在监督体系内建立工作制度、监督方式和技巧、监督检查情况等各类监督信息的相互通报、相互反馈和相互交流的工作机制,完善系统内外沟通协调机制。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强化重点联系人制度,在派驻企业建立监督工作信息员制度,形成渠道畅通、反应灵敏、反馈及时的信息网络,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改进监督工作方法,提高监督资源整合水平。

4.职能互补,整体联动。注重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赋予传统监督主体补充性的新职能,增强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各监督部门各个方面的优势,加强对企业重大问题上的监督,特别重视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如要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履职、企业“三重一大” 事项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完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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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审计制度。注意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在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时,各类监督主体协同监督、整体联动,形成一体化运作,提高监督效能。

5.运用监督成果,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实现监督成效,关键在于落实,重点是整改效果及责任追究。要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于考核不称职、审计发现严重问题、监督发现严重怠于履职的经营者,要及时予以处理;对经营不善、或因失职渎职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经营者,应及时予以解聘,对重大经营失误负主要责任及违法违纪的领导人员,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派驻企业对监事会等监督部门提出的的意见,要高度重视,对提出的企业存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及时督促企业对监督成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企业整改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下,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机制的优势,通过监督资源的优化整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权威,努力使监督资源转化为企业发展能力,监督工作转化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监督成果转化为企业降本增效能力,真正实现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实现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作者:凌云 2012/2/21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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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监事会的主管部门,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五条 监事会具体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除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外,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海关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八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九条 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提供监事会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伪报。

企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经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或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有关部门在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企业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需由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的监督检查报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呈报。

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评价;

(二)企业管理和改革发展评价;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

(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对人民政府批办的监督检查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报送结果,同时告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并委派。

兼职监事由企业报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审核、批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决议;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具有财务、会计、统计、审计或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及5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撰写及独立工作能力。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专职监事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企业任何馈赠;

(二)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泄露检查报告的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伪报、隐匿、拒绝提供相关情况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题注:(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本省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同级政府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对同级政府负责,代表政府对本省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本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代表国有股权的监事由同级政府授权监事会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监事会、监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本省拟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和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等资产运营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l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投资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它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支持和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于30日内向同级政府提交检查报告。

第九条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同级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监事会和监事不得擅自向国有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应当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同级政府;

检查报告经同级政府批复后,抄送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同级政府批复的检查报告,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分别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监事会意见书。

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监事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事会。企业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监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同级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由监事会提出并参加任期离任审计。 政府已派出监事会的企业,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尽量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投资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中专门从事监事工作的人员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由有关部门派出的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由同级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

专职监事由同级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备案。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兼职监事。

有关部门选派的兼职监事由所在部门推荐,报监事会管理机构备案后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可以担任3至5家企业的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财务、审计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其他企业兼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给予的报酬,不得享受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未及时配合监事会工作的,监事会可建议同级政府处理;因此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具体办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监事会管理机构受理对监事会、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未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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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向监事会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派出监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和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监事(以下简称“派出监事”)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

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局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或者从市属国有企业中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的现职高级管理人员中选聘,为专职。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或者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为专职,其任职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经市国资委同意,其派出监事可以担任一至三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及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检查企业财务、资产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企业及其子企业财务、资产、经营情况的汇报;查阅企业的财务、资产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的职责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进行1至2次全面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讨论,经三分之二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

监事中如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参加检查的,在检查结束后,派出监事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建议市国资委通过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报告、隐匿、伪报情况。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

企业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涉及市国资委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及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参加。

在上述会议纪要或者决议成文后,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及时报送监事会;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任期、职责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区、县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9篇: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4-06-16 文章来源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浦东新区直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事会,是指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代表公司出资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浦东新区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董事监事中心”)代表国资委对监事会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对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含主持工作的监事会副主席,下同)和专职监事由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并履行相关程序;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成员可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监事会主席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须经国资委同意。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按有关规定推荐任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每届期满后,经派出方同意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设秘书1名(由公司聘用,非监事会成员),由公司推荐,具体与监事会商定。监事会秘书是监事会的工作人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事会文秘、联络、会务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具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具有财务、会计、金融、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爱岗敬业,勤勉履职,具有勤奋工作、踏实肯干的工作态度和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工作热情。

(四)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具有防腐拒变、远离诱惑的坚定信念和自觉规范个人日常行为的自控能力。

(五)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严格遵守派出方和监事会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运作的规范情况;对重大风险、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含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可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通过与年报审计等咨询机构沟通,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经营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报告国资委。

(三)监督、评价公司资产运行、经营效益、资产质量、经营责任合同执行、内控建设、风险防范、产权监管网络的建设及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并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组织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对所属企业进行检查;指导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对公司拟向所属企业委派、推荐的监事人选提出意见。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公司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其他相关会议。

(二)阅知公司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向监事会成员传达有关精神。

(四)负责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与沟通。

(五)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六)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报告。

(七)代表监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完成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并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除履行上述监事职责外,专职监事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二)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确保监事会工作正常运行。

(三)完成国资委、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监督形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

(一)日常监督:主要通过阅知公司文件、检查公司财务、查阅业务资料、参加重要会议、调查研究、约谈走访等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提醒,对公司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特别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风险控制、资产质量、资金运作、财务状况等具体事项,全面深入地开展监督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并向监事会提供监督所必需的各类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及有关部门应向监事会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业务资料,并向监事会公开公司财务信息。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其他有关会议材料。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法律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会履行规定的职责。对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隐匿、篡改、伪造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阻碍监事会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分为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般在公司年度(半年度)董事会或经营工作会议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主要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质量状况,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讨论监事会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总结、监督评价报告等。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二)监事会日常会议:是监事会沟通信息、研究工作和开展日常工作的会议。

(三)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就有关专题事项或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如有表决事项的,应附相关材料。监事如有议案需要在监事会会议上提出讨论的,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送达监事会,并由监事会主席审定。

监事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经营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在保证与会监事能真实、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但年度监事会会议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其它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详细的书面记录。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与会监事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决议表决方式和结果等,并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与会监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会秘书、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得到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的表决,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会成员应负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报告是监事会监督的重要载体,根据内容不同可分为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四类。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送国资委。

(一)工作报告:是指监事会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二)监督评价报告: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年度履职情况、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通过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建议的报告。

(三)专项检查报告:是指监事会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形成的报告,内容包括检查事项的情况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重大事项报告:是指监事会认为应当让国资委知晓的公司重大事项或情况的报告。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已经或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专项报告。如情况紧急,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监事会报告主报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专报是监事会主席以个人名义向国资委直接报送的公司重大、紧急、突发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

(一)公司和公司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已经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三)公司重大决策、重大经营行为等需要国资委知晓的情况。

(四)公司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专项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主席专报以及时性为原则,实行一事一报;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报告是指在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职、监事会不能正常运作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监事认为必要时,可以个人名义对某些重大事项或意见建议向国资委报告。

第七章 监事会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考核由国资委组织实施,职工监事的考核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主要包括:

(一)必须对监督检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二)必须对发现的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如实上报,不得隐匿不报,不得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报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监事会主席和国资委委派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权对监事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第二十八条 任期届满,监事会应对其本届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监事应对其本人本届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完成任期总结报告。国资委应对委派或推荐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进行任期考核,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或推荐。职工监事的任期考核和任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未经国资委同意,国资委委派或推荐的监事会主席在任期内或离任后三年内、专职监事在任期内或离任后二年内不得在所任职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以及监事会开展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承担,列入公司年度预算并单独核算。监事会年度经费预算应报国资委备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使用。

监事会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监事会年度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监事会年度经费预算包括但不限于监事会会议经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考察费、培训费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建立健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其中《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上市公司监事会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由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浦国资委[2007]第266号《浦东新区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浦东新区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专项报告办法》、《浦东新区直属国有企业向监事会提供主要经营管理信息的规定》、《浦东新区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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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黔东南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代表州人民政府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履行职责。

第三条 州国资委依法向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被推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及时向州国资委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资产运作及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企业负责人经营行为中的突出问题;

(六)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州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及企业职工代表等组成,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州人民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州国资委任命;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州国资委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工作。

第七条 担任企业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 (三)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独立开展监督工

作的能力。

第八条 担任企业专职监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比较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能够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专职监事职责: (一)维护出资人和职工的权益;

(二)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三)受监事会主席委托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 (四)行使监事表决权; (五)执行监事会决议;

(六)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依据职责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在此基础上,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不少于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监事会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包括对企业子公司、控股公司的检查。

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全面、真实。

第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或涉及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有关会议。

(二)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质询;

(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州国资委批准,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在企业列支。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可建议州人民政府责成审机关

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州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该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以上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五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审定签署后,报州国资委,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研究批复。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州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同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须参加州国资委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

监事会成员初次上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业

务培训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5天。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相应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不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接受企业的馈赠,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接受企

业报酬、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检查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有其他违反监事会行为规范或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州国资委为州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拟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派出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监事会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联系;

(三)审核、报送监事会检查报告,承转监事会向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审查监事会组成人员任职资格,对监事

会主席、专职监事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审核批准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做好专项问题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监督事项。

第二十六条 州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监事会工作科负责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监事会办事处负责本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州属其他占用、经营国有资产的重点单位由州国资委参照本规定,代表州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营口市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营口市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市直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委派,代表市政府对市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监事会成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与监督方式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情况;

(四)监督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监督检查: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下列事项的会议:

(一)重大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财务预算、决算;

(二)重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四)企业及其所属重要部门、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

第九条 企业要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通报制度。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监事会通报,征求监事会意见。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法支持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企业监督检查后,应当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四)市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集体讨论,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由市国资委呈报市政府。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市政府批复的检查报告,市国资委负责检查报告的催办、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或要求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综合性或专题性审计或鉴证,费用由企业承担;可以调阅参与企业评估、审计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建议市审计局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涉及违法违纪的重大案件,建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市国资委作出两次书面报告。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 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拨付,市国资委统一列支。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中专门从事监事工作的人员为专职监事;由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为国家公务员。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人员参与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由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企业组建时,市国资委参与企业章程的制定,并根据出资比例,明确规定由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职数。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由市国资委提名,报市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为专职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本办法实施前已被任命的企业监事会主席,参照本办法管理,享受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待遇。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应为科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由部门推荐,市国资委批准。

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企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市国资委向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委派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人选。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财务管理和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监事会的日常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所发生的问题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质询,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委派监事会人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向市国资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六)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事业心与责任感;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经济或组织人事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具备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沟通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可以担任2至4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予以更换:

(一)不履行监事职责;

(二)因本人身体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担任监事;

(三)违犯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监事的职权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市国资委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按照监事会工作安排,检查企业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监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建议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股东书面请求,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代表市国资委发表意见,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在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建议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八)建议监事会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二)遵守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监事会决议,对企业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三)遵守市国资委关于监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汇报工作;

(四)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情况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六)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履行职责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七)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除担任监事外,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本人、亲友或他人牟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督职责与维护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协调运转的关系,正确处理与监事会其它监事的关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贡献的,由市国资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时,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也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

(四)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省内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学习心得

最近,我委考核评价处派员参加了由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组织的全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业务培训班。现将全省监事会工作相关情况及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一、省内监事会设置情况

省国资委监事会组建于2002年,设行政公务员编制20人,成立了监事会工作处,下设三个监事会(目前拟再增设一个),一个监事会分别由1名监事会主席和5名专职监事组成,一个监事会监管5家企业,人员通过人事部门从社会公开招聘。监事会工作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规则、进行专业技术保障以及为监事会和企业做好服务。

兄弟市已有南京、南通、盐城等地设立相应监事会工作机构,其中南京做得较好。从03年起,南京市国资委设立了董事监事工作处,下属四个监事会,分别由一名监事会主席和两名专职监事组成,按监管企业进行分配。人员参照公务员性质会同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监事会的性质、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南通与盐城的监事会主要为内设,由国资委处室人员兼职。

二、省国资委外派监事会的现状

1、监事会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从02年起,省国资委借鉴中央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方法,在机制不完善、手段落后和力量薄弱的情况下进行了外派监事会的试点工作。先后出台了《江苏省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监事会成员行为规范》、《监事会工作处(省级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和《受理、审核和处理监事会的年度检查报告工作流程图》等配套文件。并从实际出发对监事会的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整和完善:一是实现工作定位与指导思想的转变,即从单纯监督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从财务监督为主向财务监督的制度监督和风险防范并重转变,从事后监督向事中与事前监督相结合方向转变,从防止企业“犯事”向促进企业发展转变;二是实现工作机制与工作方法的创新,主要是从日常监督、财务检查、管理审计、审计软件、电脑联网、交换意见等六方面着手。

2、监事会工作已初见成效

随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监事会制度逐步得到企业的认可和欢迎,成为国资监管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体现为以下四方面的作用:一是制衡与威慑作用初步形成;二是财务监督与检查作用初步建立;三是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作用明显增强;四是信息沟通的桥梁作用发挥较好。

3、监事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委派以来,尽管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其应有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在及时、有效、有力监督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如何处理好依法监督、从严监督与服务企业、和谐监督的关系;二是有效监督、科学监督与制度保障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三是有限监督、静态监督与全面防范企业风险的矛盾;四是监事会监督与国资委的其它监督两者结合不紧的问题;五是监事会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三、关于监事会的组成和责权

从省内情况看,监事会通常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以及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代表监事会向国资部门报告工作。专职监事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法由所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助监事会对所在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履行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国资部门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必要时,可列席经理层有关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监事会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公司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每年根据国资部门的安排,对公司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监事会在对公司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

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有必要深入检查的,可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四、关于我市监事会设置的几点设想

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对公司的正常运行起着很大的作用。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决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又重申了“要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建设,现提出如下几点设想。

1、从源头上落实好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和监事会成员的组成方式

根据省及兄弟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的现状,可设立相应的监事会工作机构。根据目前国企的情况先选择一到两家重点企业进行试点。监事会主席可聘用或对外公开招聘,下设专职监事,常驻企业,随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动态和运营情况。专职监事可从企业聘用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性质另定。职工监事由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债权人监事可以明确由债权总额较多的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直接派出;独立监事可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债权人监事审议后以监事会的名义向社会聘任。

2、加强监事会的制度建设,提高监事会成员的履职能力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事会工作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确保监事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事会应具有独立监督权,且只对派出机构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干预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同时,监事会应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企业的日常运作。监事会成员应当提高个人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暂行条例》规定的监事会成员各项的纪律要求。

3、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业绩考评,完善监事激励机制

对监事会的考评,应围绕《暂行条例》规定的监事会的各项职责,着重看履行职责情况。同时,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建立必要的评价制度(包括评价程序、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等),定期对各监事会的运作情况和实际业绩作出评价。还要对外派监事的能力和尽职状况作出评价。同时,通过合理确定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来逐步完善监事激励机制。

4、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监事会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事会工作队伍

监事应具备的条件既不等同于董事,也不等同于企业一般管理人员。他是一种需要职业技能的工作,不是一般的专业人员或行政干部凭个人在其他管理岗位上的工作经验就一定能胜任的。对监事任用的条件,监事会管理机构要有明确的规定。鉴于监事会成员有任期限制,建议设立外派监事人才库,并完善监事的培训和考核机制,无论是外派监事还是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都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才能行使职权。为保证有足够的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财务、会计、法律等)加入监事会行使实质性的监督权,监事可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从而确保监事会队伍的精干高效。

第13篇:厦门市集美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区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美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区财政局是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和经营决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董事会、经营层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五条 企业监事会一般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外派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2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2人(含企业 2

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副主席1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多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的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月度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的职责:

(一)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述职报告;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事会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要对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和银行

调查了解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其它有关的情况。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区财政局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报告根据检查的情况分为年度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 年度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区财政局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查实的具体情况;对专项问题的处理建议;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检查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处理,必要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企业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区委、区政府。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监事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事会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建立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对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定期向区政府汇报监事会工作情况,并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通报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列入区财政局的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派入监事的企业,一般不再外派财务总监以及其他财务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 指导原则

一、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二、监事会在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监事会以《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按照出资人意志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并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

四、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部分 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监事会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人员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二、监事会会议讨论、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二)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三)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四)是否需提请市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会议签到;

(2)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成员主持会议,宣布会议内容; (3)全体监事就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4)对会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参加会议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凡所议事项的表决应以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形成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四、监事会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

(三)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结果及监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原则性不同意见;

(四)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五、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职监事保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在每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终了后向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移交归档,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部分 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

一、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内部机构、内控制度、重要事项等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情况;

(二)企业财务、投资、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机构的建立、职能划分以及运行情况;

(三)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预决算、投融资、采购、销售、成本费用、货币资金管理、应收款项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

(四)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策情况。

二、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列席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二)及时查阅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政策、资产负债、投资融资以及大额资金流动情况的有关资料;

(三)问卷调查、工作评议、质询、约谈等;

(四)实地调研企业重大项目情况;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监事会应对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包括:

(一)“三重一大” 事项的主要范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是否合规,包括: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是否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是否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2、决策事项是否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3、企业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是否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4、决策会议是否符合规定人数;

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是否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决策作出后,企业是否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是否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即企业是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是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决策不符合程序、管理制度不完善、有轻微违规违纪等问题,由监事会采取约谈、提醒函、纠正函等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敦促企业纠正,并将交换意见情况及整改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如企业整改不力或拒绝纠正,监事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作专题汇报。

5

第四部分 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

一、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于每年年初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方面,即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企业领导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财务会计方面,即财务制度是否完善,会计政策是否科学,核算流程是否规范,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财务报表是否有效等。

(三)内控制度方面,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内控问题是否经过整改程序并得到纠正等。

(四)重大事项方面,即委托理财、股票交易、期货交易、投融资、资金拆借、对外担保、产权变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人事变动等事项的决策制度是否健全,基本程序是否合规,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二、监事会应根据年度监督检查重点,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步骤、方法,监督检查工作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及重要说明事项等内容。

6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告市国资委。

三、监事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召开与年度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有关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会及经理班子做出说明。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财务监管制度等相关文件与资料;

(三)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情况,查阅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掌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根据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监事会应对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进行客观评价。包括:

(一)财务制度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合规性、完整性、严密性以及能否严格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经营管理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重要子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

(三)重大问题揭示评价。监事会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原因、性质、影响予以揭示评价。

(四)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部分 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

一、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可对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监事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应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批准后进行。

三、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和需要,监事会可以请有关纪检、监察、审计、政法部门的人员参加工作,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期间,监事会主席负责联合工作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参加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监事会主席通报工作情况。

第六部分 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形成《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二、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监事会可以有选择地撰写《日常监督检查报告》,供市国资委领导及相关处室参考,《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言;

(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三)现状及问题;

(四)对策及建议。

三、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事会应及时撰写《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当(但不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言;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及评价;

(四)经营管理情况及评价;

(五)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

(六)对企业领导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监事保留意见说明;

(八)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附表及附件。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内容。 各个监事会于每年6月30日前必须向市国资委报上一年度《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四、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事会应尽快形成《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言;

(二)监督检查发现紧急(交办)事项的事实;

(三)监督检查发现紧急(交办)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四)附件。

引言中应说明参加本次检查的工作的人员和单位、检查起始时间、检查方式等情况,交办事项应说明交办单位及交办事项的由来、过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当事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和建议应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对企业及当 10 事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附件应包括对紧急(交办)事项事实、处理意见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各报告均需严格按照固定的格式和排版进行,并需各监事会成员签字后上报市国资委,具体的排版格式见附件一。

六、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监事会成员必须对各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七部分 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管理

一、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主要包括:

(一)报告,即《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二)敦促企业注意和整改的提醒函、纠正函等。

二、监事会提交的报告,由监事会工作处专人建立登记册,附报告处理笺,经分管领导批示后,上报市国资委相关领导。监事会工作处根据委领导对报告的批示意见,将报告(或报告相关内容)及委领导的批示意见送委相关处室予以落实。如委领导要求报告市领导批示的,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办理。

三、监事会根据市国资委就报告中有关事项形成的处理决定,监督企业执行处理决定的落实、整改情况,并向市国资委汇报其监督信息;对企业无故拖延或整改不力的,监事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市国资委有关处室在办理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改革改制方案、重大产权处置、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对外担保事项审批、企业领导考察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参考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

第八部分 附 则

一、没有派驻监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本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三、本指引适用于2011年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四、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2 附件一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格式

一、封面

标题:XXXX年度XXX公司监事会XX报告 字体:二号宋体 排版要求:居中对齐

二、主体 字体:三号宋体

排版:首行缩进2字符,左对齐,单倍行距

三、报告结尾

结尾处要写明工作报告共多少份,报和抄送哪些部门以及监事会工作部保存分数。每份报告均附有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的亲笔签字。

四、其他要求

页脚:本报告共 页,第 页 字体:三号宋体 排版:居中对齐

13

《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即对于贵阳市国资委未派驻监事会只派遣监事的企业所提供的工作报告),其格式均参照上述内容,更具体的格式内容见下报告范本所示: 14

公司监事会XX报告 XXXX年X月X日

本报告共X页 第X页15 ※机密※

XXXX年度XXX

XXXX年度XXX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市国资委: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企业基本情况(公司概述、完成的工作)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存在的问题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6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意见和建议

本报告共X页 第X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监事会主席:(签章)

专职监事:(签章)

职工监事:(签章) 本报告一式五份 本报告X页 报:市国资委

送:监事会工作处、纪委综合室、统计评价和国有资本经营预

17 部保存一份 XX年X月X日

本报告共X页 第X页18 算处

监事会工作X

附件二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提醒函

一、函头

标题: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提醒函 字体:二号宋体 排版要求:居中对齐

二、主体 字体:三号宋体

排版:首行缩进2字符,左对齐,单倍行距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提醒函

XXX公司:

经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XX年X月X日对你公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有XXX问题,存在XXX风险,现提醒你们。

XX年X月X日

19 附件三: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纠正函

一、函头

标题: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纠正函 字体:二号宋体 排版要求:居中对齐

二、主体 字体:三号宋体

排版:首行缩进2字符,左对齐,单倍行距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纠正函

XXX公司:

经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XX年X月X日对你公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有XXX问题,需纠正。

XX年X月X日

第15篇: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监督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 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干预经营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三)及时报告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六条 监管机构依法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可同时派驻2至4家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派出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管机构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或向社会公开聘任。

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任职条 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二)具有财务、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沟通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自觉履行职责;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一条 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 件是:

(一)本企业职工;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或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以及其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监事的。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情况,执行企业章 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财务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企业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

(三)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当企业负责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或者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出资人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

(四)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

(五)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的职权: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派驻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费用;

(三)对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派驻企业的其他职务;监事会主席解职后3年以内、专职监事解职后2年以内不得应聘回原派驻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四)向监管机构汇报监事会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监事会以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与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主要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列席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主要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查阅资料。包括:企业基本资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企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听取汇报、召开会议。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与企业交换意见。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监事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调查研究。监事会应该到企业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也可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监管机构。

(六)分类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重点监督和分类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对企业重大事项实施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七)利用审计结果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建议监管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八)联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参考和利用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九)年度监督检查。每年对企业上年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报监管机构。

(十)其他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要求。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报告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到任6个月内报送;

(二)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是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后形成的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在企业发生或者监事会发现企业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法、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应在相关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四)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上年度董事会运作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后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年度评价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要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要求在每年4月份提交。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监管机构。

监事对监事会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

(三)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监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监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五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从机关、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原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从原正处级转任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期间享受市行政副局级待遇;从原副处级(或以下级别)转任的专职监事,任职期间按高一个级别使用并享受相应待遇。不再担任监事会职务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可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或到企业任职;但连续担任监事会职务满两届且考核优秀的,按所任监事会职级推荐使用。任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考核称职(或以上)的,回原单位按在监事会所享受职级待遇办理退休;考核未达称职的,按任监事会职务前的职级办理退休。

从市属国有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以及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专职监事,不考虑级别和编制,按市场化方式聘用,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享受工资补贴收入等标准和支付办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适应岗位、履行职责、监督效果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结果与任用挂钩,与年度奖励挂钩。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务作出重要贡献的,由监管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企业不得因其履行监事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所列行为的。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及完善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监事会沟通,规范文件资料传递、重要会议通知、重大事项沟通等工作程序,明确部门及专人负责与监事会联络以及协调有关工作,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获取企业信息;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必要的工作便利条 件。

(一)及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企业财务预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或供监事会查阅。

(二)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与监事会沟通;向市政府、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

(三)及时通知监事会参加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支持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五)及时与监事会沟通企业的审计工作情况。企业组织内部审计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企业开展外部审计,应及时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点和安排等事项与监事会沟通,并及时将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换的意见向监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加大对监事会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企业对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结合实际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监管机构向不设监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和向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推荐的国有股东代表监事,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市府办公厅发布的穗府办〔2002〕1号文件中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16篇: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法律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法律思考——乔石

乔 石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运行中,这一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使国企外设监事会还没有充足发挥其作用。本文将从国企监事会的地位及职责、公司职工代表、企业领导人代表三个方面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进行一些法律上的分析,以寻求完善这一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 国有资产 职工监事 企业领导人监视代表

绪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改革国有企业的重要目标,而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方面要求扩大企业的经济自主权,实现政企分开,另一方面也要求建立系统、科学的企业监督机制。结合当前我国国情和改革实践,规范和强化对国有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已带有极大的紧迫性。

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改革中的一个难题,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我国采取了派遣监事会的措施实行监督。《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出台,使国企监事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实际中国有监事会也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现行的国有监事会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在此,我将对着方面的几个问题作一些法律上的思考。

一、对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及应履行职责似的思考

(一)国企监事会的地位

对于国有的监事会,《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这样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此条文应作为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一个纲领性说明,可以看出监视会是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现阶段它是我国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不同于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不是企业的内设机构,而是企业的外部监督组织。关于监事会同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现行法律对监事会地位的说明应该说是清晰的,国企监事会是独立于企业之上的,与企业应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而,维护监事会的独立性应是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基础。赋予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应同政府监督权有效区分,坚决避免企业领导者权利过于膨胀,使监事会流于形式。从监事会的组成来看,大部分成员与企业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厉害联系,所以维持监事会的独立原则,防止其受企业的控制绝不仅仅是一句空话,而应是监事会工作中需强调的重要方面。

维持监事会外部性的同时,也应明确其性质与责任来源。监事会不应理解为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与股份公司监事会代表出资股东利益相似,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资产的代表实行监督权,它是在维护国家这一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国企监事会是国有资产即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是国家在把经营权下放于企业经理、董事会之后,对国家财产免于不良侵害和损失的有力保卫者。然而,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行使监督权,其所有的权益仍然是抽象的,现实中常会发生由于没有直接感受到出资者的利益要求,监事难以将公司资产视作自己资产,监事不监事的现象。这样看来明确监事会的地位与性质不仅仅是针对企业来说,同时也是对于监事会成员的要求。尤其是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应充分认识自己的身份与职责,把国家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实现监事会的功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改变了原本对于监事全部为兼职的规定,确立了监事会主席与一些成员的专职身份,这将有利于提高监事的责任感,增强监事对监事会的自身认识。此外,有关立法还应在提高监事待遇等激励监事忠实履行监督的措施方面下手,使监事会成员既明确自己的地位,又具有工作的热情,让监事会在企业的运作中发挥出自己的作用。

(二)国企监事会应履行的职责

明确了监事会的地位以后,还应对其所履行的职责进行一些思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公司法》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均作了规定,从条文看,规定是合理有效的,只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应作出一定的完善。

首先,监事会的职权缺乏对人事的监督权,监视会无选任和解聘董事及经理的权限,该权限仍保留在国家授权向国有企业投资的机构之手中。这样国有企业中,由于本身没有股东会,监事会又缺乏必要的人事弹劾权,没有对人事的制约也就使得其对公司的业务监督软弱无力。

此外,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只采用会议的形式,无常设机构和必要的实施手段,使检察权的行使往往落空。应该说,仅仅采用会议的方式局限了监事会职能的发挥,使监督只能采用事后监督,限制了监事会工作方式的灵活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立法应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赋予监事会对于经理、董事的弹劾权,使监督能够有力、有效,也使监事会确实能够发挥作用。

扩大监事会的职能,我建议应在企业设立常设的办公地点。《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到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我认为,这样的方式对于监督权的行使仍是不充分的,监事会成员仅仅凭借每年一到两次到企业了解,很难从企业获得真实信息。这不仅使监事会往往流于形式,还会助长监事的庸懒思想。实践看来,监事会成员同企业之间往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监事会人常驻企业,便于他们随时随地了解和掌握国有企业的经济信息。当然,常驻与干预企业自主权是分开的,监事会设立常驻机关仅仅是为了更好的行使监督权,不会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相反,常设监督机构的存在还可以激发企业领导者的工作积极性,作出合理、谨慎的决策。

最后还应强调,权利扩张的过程也是责任扩张的过程,法律在赋予监事会更多职权的同时必须与监事责任的强化相协调。一方面要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素质,确立合理的监事任职资格的标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监事的责任,当监事不能及时、合理和有效行使监督权而使公司受到损失时,有关监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总之,只要明确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地位和职责,才能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我们不仅期待立法上的完善,更要求实际操作中各机关、单位能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依法办事,责权明确

二、对监事会公司职工代表的思考

(一)职工监事的身份基础

对于国有企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公司法》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均作了规定。《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在股份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相对于拥有股份权的监事而言只是一种非股份性质的监事,只能对职工负责。而在国有企业中,职工监事则是具有一种特殊的双重身份:既具有职工代表的身份,又具有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一方面,职工监事作为职工代表,首先必须向公司全体职工负责,要更多的代表和反映本公司职工群众的意志、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体制下,人民同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工监事便是以国有资产主任的身份受国家委托参与决策与监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而也要对国家(包括企业)负责。职工监事的这种双重特征,是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职工在公司中的地位相一致的,体现了国有企业设立职工监事的宗旨。

(二)设立职工监视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确立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理论,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以建立比较完善的显得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这种改革并不改变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关系,国有企业职工也并没有游离于国有资产之外。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资产的投入,是由企业职工在内的全国人民共同所有的。而这些企业的职工作为全民的一部分,与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直接结合着,因此,相对于全民而言,企业职工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有着更直接的责任和权利,是企业更直接、更现实、更实在的主人。我国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建立公有制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治理结构时,也应体现中国特点,依靠广大职工的作用确立职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

从现实的层面来说,在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组成成员中,职工是与企业效益关系最为密切的群体。企业的兴衰与否,直接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具有极大的必要性。而另一方面,企业职工作为劳动者一方,其合法权益也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赋予职工充分的监督权,也是对其弱势地位的合理保护。

在监事会中增加企业职工代表,还可以发挥职工独有的优势。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成员来自各个层次,监督机构委派代表和各机关、单位选任的代表显然对企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的特征缺乏足够的了解;而作为聘请的各方面专家,虽然对专业业务了如指掌,但往往又对企业的实际状况认识不足。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代表可以说对两方面都有深入的了解,但基于其与企业董事会及经理天然的密切关系,其能发挥的作用仍然值得怀疑。所以,由此看来,职工代表是监事会中唯一对企业自身状况与所在行业特征都十分熟悉并且还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部分,企业职工代表的存在,无疑成为监事会中的一支“润滑剂”,对其他成员可以提供很多有益的帮助。

(三)充分发挥职工监事作用的几点建议

职工监事在国有企业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那种认为职工代表只是“摆设”的观点是错误并且有害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职工监事与公司实际上总存在一种隶属关系,实现中,职工是受企业管制的,这种企业内部的隶属关系显然与职工代表监督权的行使存在矛盾。因此,发挥职工监事的作用仍然需要多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应该更加密切企业职工监事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使监事的民主选举程序法制化、规范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利益,是反映全体职工意愿,由企业职工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形式,通过职代会来推选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不仅能够体现职工监事的代表性与民主性,而且可以增加职工监事的责任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监事代表之间同样建立起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全体职工对职工监事再进行监督形成一种企业内部的良性监督机制。

职工监事的选举、罢免等程序应明确规定于职工代表大会规章之中,由职代会享有对职工监视的质询、评议、奖惩和罢免权。职工监事任期不能过长,并且不得连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的民主性,广泛性,同时也尽量避免了企业领导机构对职工监事的干预。

其次,职工监事的选任标准严格规定,在推选职工代表时,应充分考虑其对业务的了解程度和负责程度,让真正素质高、有能力、责任心强的职工进入监事会。既然法律明确要求国企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那么职工代表就要求充分发挥出自己的作用,不能“在其位而不谋其事”。由于职工监事人数的有限性,被选任的代表必须能够真正胜任,一方面他自身应具备相应的素质,另一方面他也应具备充分深入职工,反映广大职工心声的能力。扮演好这样一个角色,没有完善的选任机制是不行的。

最后,应完善对于职工监事的奖惩机制,给予进入监事会的职工一定的物质报酬,同时明确其应负担的责任。一旦一名职工进入监事会,他便具有双重身份,需要履行本职与监事双份职责,因此,应给予其额外适当的监事报酬。对于这一报酬的金额,企业应明确规定范围,这也是对职工监事认真负责的一种激励。在监事任职期间,企业内部应协调好其本职工作与监事工作的关系,给予职工监事在时间上的充分支持。此方面也要求监事职务不得连任,防止监事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对职业监事予以激励的同时也必须明确其职责,没有无责任的岗位,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之后就需向全体职工负责,若出现失责现象,则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应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实际中他们却往往被忽略,这与体制的不完善及各部门重视不够不无关系,是今后改革应加以重视的一个环节。

三、对被监督企业领导人进入监事会的思考

(一)领导人监事代表现状简述

在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组成成员中,往往有来自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代表,《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曾明确规定监事会的成员包括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虽没有明文要求企业领导人,但仍然在监事会成员中规定了单位派出代表。实际情况下,国企监事会组成人员中也确实踪影一定级别的企业领导人在内。对于这一监事代表,它应该由企业的哪些领导人担任,并且在监事会中起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对此法律还未明文确定,但却是应予思考的。

(二)完善领导人监事的几点建议

对于企业领导人监事的具体人选,《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要求:“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实际操作中,被监督企业往往由副经理或其他较高级经理人员进入监事会,这应该是正确并且可取的。作为国企监事会,虽然同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大相径庭,但它仍然属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企业的执行人员如经理、董事进入监事会显然有悖于原则,而从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看,监事会中有一些熟悉本企业情况的高层负责人作为引导,为其他监事提供必要资料和信息,这显然也是合理的。所以,我认为对于监事会中企业领导人代表的推选,在严格遵循《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基础上可以尽量灵活,可以由企业领导机构根据自行确定,当然,发挥其作用还主要取决于其在监事会中的地位。

对于进入企业监事会的负责人代表,我认为应明确其充当引导者的地位。监事会中的企业领导人,应不享有表决权,他们的责任应是为监事会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充当监事会与企业决策机构间的“桥梁”。

之所以这样,首先源于领导人代表自身的情况。进入监事会的成员中唯有领导人代表是由企业选推的,加之其在企业中仍担任职务,这一监事肯定会听命于企业当权者。我们不能期望作为领导人代表的监事在不同场合坚持不同的立场,这是不科学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应绝对排除领导人代表代表对于监事会决策的影响。把他们作为一个引导者,一方面是维护监事会功能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对他们本职工作的一种支持。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使用了“单位派出代表”的说法,避免了“领导人”这一称谓的歧异性。但是,我认为单位派出代表则更容易同职工代表相混淆,保持企业领导人的说法并加以更具体一些的法条说明还是可取的。而企业领导人代表的存在,也是有其意义的。

结论:

以上几个方面只是对于国有企业监事会这一制度零星的法律思考,不足之处还很多,还需要进一步的钻研。最后指出的是,监事会并不是以查出问题的多少来衡量其工作成果质量的。它应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有业绩而未能得到正确平静也是失败。一切在于弄清实际本来的情况,力求客观、公正、公平地做出符合实际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这是评价监事会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也是其优点所在。

第17篇: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

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

一、总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业务,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定义解释)

监事会业务规范是指监事会在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反映监督检查结果、提出任免建议、作出监督评价、提出监管建议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

监事会在依法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所属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监督形式)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主要以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定期和专项检查的形式进行。

二、日常监督规范

第五条(列席会议)

监事会成员在日常监督中应列席企业的下列会议:

(一)定期或临时召开的股东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

(三)经理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

(五)财务工作会议;

(六)其它需要参加的会议。

企业所属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有关会议,监事会可视情况列席。

第六条(书面通知)

监事会应将需要列席的会议正式行文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在召开会议前2天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七条(会议登记)

监事会应设列席会议登记簿。会议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会议类别、登记时间、列席人员。

监事会接到会议通知后,经监事会主席签批后留存备查。 第八条(会议纪要)

列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会后应当对会议情况作出纪要,经监事会主席审阅后留存备查。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及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会议议定事项及表决情况,监事会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监事会列席人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走访调查)

监事会成员走访调查,主要包括一般调查和专项调查。 一般调查由一人以上(含一人)进行,可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记录;专项调查是监事会根据上级领导(单位)交办事项和企业的有关事项,到派入企业进行的调查,由二人以上(含二人)进行,专项调查必须形成调查记录。

调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调查单位、人员、时间、事项、主要内容以及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的签字。 第十条(质询与答复)

监事会成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向董事、经理提出质询,企业董事会或董事、经理应作出正面答复。

口头质询和口头答复时,监事会成员要作好记录,由质询人和答复人签字认可;质询记录和书面质询、书面答复,由监事会主席签阅,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成果)

监事会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调查记录、质询答复,根据需要可作为有关报告的附件。

三、重大事项监督规范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界定) 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在资产运营过程中的投资、融资、产权转让、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等需向市国资委报告并经批准的事项;

(二)重大经营决策,经营方向的重大变更和调整;

(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登记)

监事会应设重大事项登记簿。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时间、事项内容、知晓途径、监事会主席签字。

第十四条(监督方案制定)

重大事项登记后,监事会应作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重要监督环节、明确主要监督手段、预定监督实施步骤、落实监督责任人。

第十五条(监督方案批准)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监督结果评价)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对所监督事项进行监督结果评价,作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附件留存备查。

四、检查规范

第十七条(计划编制)

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国资委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编制检查计划。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是指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内容审核)

年度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及参加检查的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年度检查计划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并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检查组)

监事会按照年度检查计划,根据监督检查项目的需要,可选派以监事会成员为主的检查组,并指定组长。

第二十一条(检查方案)

检查组应当编制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和重点。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步骤;

(三)检查组长、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检查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检查通知)

监事会应当在实施检查5日前,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名称;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三)企业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成员的名单;

(五)监事会公章、监事会主席签字及日期。第二十三条(检查内容) 监事会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合规;会计处理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会计账簿。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记录是否明晰等。

(三)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四)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是否真实并为企业所拥有,核算是否合规。

(五)负债。验证企业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正确性。

(六)损益。验证企业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的合法性。

(七)所有者权益。验证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核算的真实性。

(八)企业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等。第二十四条(检查记录)

监事会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形成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人员规定)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五、监督检查报告规范

第二十六条(报告种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监事会应当形成以下《检查报告》:

(一)重大事项监督报告;

(二)定期或专项检查报告;

(三)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监督报告)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及重大事项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或企业领导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八条(资产流失界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情形有:

(一)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三)因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的;

(四)因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置换中造成损失的;

(五)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的;

(六)因账实不符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九条(违法违规行为界定)

企业或企业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

(二)决策层(董事会)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管理层(经理层)因超越决策层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经营行为。

(四)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内控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

(五)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决策层、管理层隐瞒事实,阻挠和影响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

(七)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违纪行为界定)

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是指企业领导人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以下事项的行为:

(一)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二)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

(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其他。

第三十一条(报告签署、内容)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一事一报。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单位和人员、事项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监事会对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情况紧急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补充报告。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定期或专项检查报告)

监事会实施定期或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内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监事会在年度结束后应根据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成员对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报告评价)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应当根据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以及定期和专项检查结果,对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重点对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其真实性评价为真实、基本真实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其效益性评价是以经济效益实绩与目标及同期同业先进水平比较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报告签署、报批)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议定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复。

第三十六条(一企一报)

监事会提交的《检查报告》原则上一企一报。

六、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议事形式)

监事会议事,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定期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一次是年度总结,一次是半年工作会。

年度总结会主要是讨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等。半年工作会议内容由各监事会自行安排。

第三十九条(日常会议)

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是监事会了解信息、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关系的议事形式,可适时召开。

监事会日常会议可视情况邀请企业的纪检、内部审计、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四十条(专题会议)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某些监督事项(包括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会议。专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

第四十一条(会议召集)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专职监事主持。会议议定事项须经监事会过半数的监事同意。日常工作会议出席人员由监事会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可由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专职监事主持。

第四十二条(会议记录) 监事会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记录须由参会监事签名。监事有要求在纪录上作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会议纪要)

监事会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及监事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定的事项及表决情况;

(四)监事对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

第18篇: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 兼职监事的条件

第四条 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兼职监事的任免

第六条 兼职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监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人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四)国监办审核批复选举结果。

第七条 兼职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国资委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兼职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按程序选举产生新的兼职监事:

(一)任期届满;

(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兼职监事;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兼职监事的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三)收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

(四)根据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五)完成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监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国监办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各派出中央企业监事会要保证和切实发挥兼职监事作用。

(一)建立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制度;

(二)保护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兼职监事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兼职监事联系企业、熟悉企业情况的特点和优势;

(四)兼职监事因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离开企业本职岗位超过1日以上的,须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为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兼职监事;

(二)承担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兼职监事作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四)不得因兼职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对其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 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 兼职监事的纪律

第十五条 兼职监事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履行监事职责时应严格遵守监事会“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一)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以兼职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所在企业以及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不得发表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

(三)对群众反映的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四)遵守回避原则,工作中遇到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申请回避;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兼职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兼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兼职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了解的或应当了解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兼职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漏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企业发现兼职监事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监办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国监办颁布的《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国监办发[2000]24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7日 (中央法规)

第19篇: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的解读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的解读

在公司中,监事会是法人治理的重要环节,它的名称或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企业可能不尽一致,但公司所有者对它的职能设定应该都是相似的。

一、企业监事会的产生及定位

企业监事会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物。企业所有者也称为股东、出资人,企业小的时候或创业初期,出资人单

一、经营业务单一,其经营者往往就是出资者本人,这时企业的机构设置也相对简单,所有权与经营权二位一体,出资人掌控企业的一切交易和事项。随着业务领域、活动地域以及经营规模的扩张,企业在资金、营销、管理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企业的股东变成多元了,单一的出资人变成了股东(大)会,企业的经营权既不能归属于某一个或某几个股东,也不可能由全体出资人共同掌管,而是由股东(大)会决定委托给被称为“董事会”的专业化经营团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制订规划、实施管理,落实股东们设定的公司使命,实现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委托经营的同时,自然产生了对董事会履职绩效的评价问题,专业化经营需要专业化评价,这就产生了专司检查评价的监事会。

监事会受聘于股东(大)会,对出资人负责,其职能主要是检查评价董事会及其所属的经营管理者完成股东确定的经营目标的程度,检查评价他们经营行为的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检查评价他们对公司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效果,检查评价他们编报的出资人据以决策的各类报告是否可靠,同时检查评价经营过程管控的有效性。对经营过程管控的有效性的评价,用COSO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定义的专业术语来表达就是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至于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价,则是对监事会评价的必要补充,使之更具可信度,是为了保护资本市场带来的公众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满足银行、政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监管背景及其监事会职能

国有企业监管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定监管”,二是“出资人监管”。出资人的监管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一般通过章程来确定,但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管由于其“国有”特性,很多监管措施也会用法律法规形式来表达。在一般法定监管层面,监管目的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调整公司各利益相关方行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在这个层面,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公司没有区别,被同等对待。在出资人监管层面,国资监管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出资人身份对国有企业实施的监管活动,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包括《企业管理资产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

无论是一般法定监管还是出资人监管,都还处于发展之中。尤其是出资人监管,由于历史原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责权至今尚不够明确。实践中,一方面“九龙治水”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出资人缺位的现象还很严重,这就很大程度影响了出资人监管的有效性。出资人监管工作的短板,还反映在对监事会工作认识上的偏差,认为监事会的工作对象应该是“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对应“董事会掌管企业的‘未来’,经营层关注企业的‘现在’”。这是由于人们更多地从一般法定监管单一层面去理解监事会职能,片面地对照《公司法》条款,忽视了出资人监管需求。

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一方面是法定的,履行一般法定监管确定的职责,另一方面是由出资人规定的,满足出资人的监管需求。出资人不仅关注企业经营的合规性,而且关心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要求经营团队的报告必须是可靠的。企业经营团队必须针对出资人决定的目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控制风险,以对目标的实现提供适当的保证。监事会的职能就是检查企业经营的合规性、经营成果、经营效率和报告的可靠性,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为此,监事会必须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业务,关注企业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的整个过程。管理当局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中必须包含主动向监事会提供监管信息的有效机制以支持监事会履职。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产物,其职能随着国资监管各方对现代企业治理认识和出资人监管机制的变化而变化,并逐步与现代企业的监事会职能接轨。然而无论是对监事会职能的认识还是监管机制的完善都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这就注定了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也是渐进的。幸运的是我们有国际公认的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和我国近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理论的指导,可以少走弯路。

丁斌汇

第20篇:监事会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股东:

各位董事、监事、公司领导:

上午好!

受监事会委托,我谨向股东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在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各级领导的支持配合下,履行章程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能,在监督力度、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方面都有了改进和加强,发挥了监督公司经营运作的职能作用。

2005年是公司发展历程中比较特殊的一年,一方面销售与施工业绩呈现持续增长局面,另一方面存在资金压力空前沉重的困难;一方面国家加紧实施水资源战略,促进了节水市场快速发育,另一方面公司发展面临专业人才管理骨干数量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

一、按章办事,依法运作,履行监督职能

2005年,监事会召开或列席董事会共三次会议,同时,两名全职监事列席了每一次总经理办公会议。

2005年6月28日召开05年度第三次监事会并列席同时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二、加强对公司运行的检查,防止违规事项发生

遵照有关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监事会主要针对公司的日常运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董事会和经营领导班子对监事会的工作给与了应有的重视、支持和工作便利。通过对公司经营工作、财务运行、管理情况的督查,监事会认为,2005年度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总部及下属单位业务发展方面、公司财务核算及成果方面都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规范行为,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现象。公司能够贯彻授权控制原则,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范围行事,没有违反章程规定,非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而越权处理公司重大权力以及决策事务。

但公司在经营方面的工作尚需要进一步整改和加强,如资金不足,调度困难,如何千方百计突破融资瓶颈问题;高级营销人才不足,市场规划与实施水平需要不断提高的问题;科技人才培养和技术梯队建设持续加强的问题等。

三、监事会对公司2005年度工作的总体评价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2005年度的经营和运作,整体上合乎法律规范的要求,公司的各位董事、经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能恪尽职守,没有发现违规、违章、违法的行为。

1、公司业务开始面向国际市场开拓。三月份参加了国际贸易促进会陕西分会组织的“中国—哥伦比亚经贸交流洽谈会”;五月份通过深圳南亚集团南迪贸易公司就赴印度承揽农业灌溉工程开展了商务谈判。

2、公司的社会信誉度增长。在陕西省开展的“百家信用共建单位、千家信用建设示范企业”活动中,被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命名为“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

公司于2002年10月承担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新型节水设备及产品开发项目,历经两年多研究试验,全面完成任务。项目总投资x万元,其中得到科技部、西安市经贸委资助经费共x万元,资助占到支出的x%。七月份通过西安市科技局组织的验收,十一月份通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鉴定委员会结论认为:新型设备及其产品技术先进,性能优良,总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003年12月开题的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紊流迷宫内镶式滴灌管及生产线技术熟化项目,于 2005年11月建成新的生产线,项目通过陕西省科技厅的验收。

公司分别于2003年3月、2004年三月承担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两项课题,开发成功压力补偿式滴灌管、水力精量阀、大射程微喷头、低压超薄壁滴灌带等四种新产品,十月份在北京通过国家科技部组织的验收,产品技术水平评价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项目总投资x万元,其中得到国家资助经费x万元,资助占到支出的x%。

公司按计划完成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课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十五科技攻关计划任务,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2)成功开发的新型生产线,生产效率高,产品质量稳定,增强了公司的生产能力,新产品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3)与兄弟厂商开发成果相结合,形成国产化的、可靠的大田微灌系统,有利于增强国产节水设备的配套能力。

2006年,监事会将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监督、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进程。更加关注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的协调运作;关心大小诸位股东、公司经营团队之间的和谐关系;关切各级管理人员的道德行为、尽职敬业、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进步和存在问题。

篇二:监事会年终总结

创新工作 依法监督

进一步推动监事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总结

同志们:

过去的一年是公司发展历程中充满挑战的一年,也是公司步入正轨后准备“腾飞”的一年。新一届公司监事会自2011年3月组成以来,监事会工作在董事会、党总支、经营班子及各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公司法》、《郫县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赋予的工作职能,坚持以公司健康、快速发展为中心,突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决策科学、管理规范、开拓创新公司运营机制的重点,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一、2011年监事会工作

(一)加强学习,着力提高监事会工作水平

一是新一届监事会及办公室认真学习《郫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和《郫县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管理办法》,努力提高监事会工作认识,掌握监事会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充分履行职责职能。二是监事会派员参加《监事会制度与工作实务》培训学习,提升业务水平,掌握监事会工作机制,在理论学习的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展开工作。

(二)完善制度,依法推进监事会工作

一是依法制定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从监事会、监事选举、任期、承担义务,监事会、监事职权,会议制度,办事机构等方面进行规范。二是根据监事工作实践对监事会成员进行分工,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按计划科学有序展开监事会的监督工作。

(三)深入调研,提高监事会工作成效 一是全体监事列席参加公司董事会各次会议,掌握了解公

司重大经营决策过程,对重大事项提出监事会工作建议,力求重大决策事项的科学,符合实际,规避国资流失的风险。二是监事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和职能部门工作会,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有重点地对经营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三是组织监事对采购、品管、财务、营销和生产部的绩效、流程、制度等进行调研,掌握部门工作情况。同时,深入调配中心、出口基地、新厂等一线实地调研,与员工共同破解公司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因素。

(四)依法监督,维护出资者和员工权益

一是针对公司在购进原料和外销产品中相继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发出《关于近期原料购进和产品销售出现质量问题的通报》,提请公司对产品质量加以重视。二是针对公司部分采购合同存在瑕疵,有“漏洞”的情况,发出《关于规范采购合同条款的提示函》,建议采购部重新梳理合同,对现有存在瑕疵的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使其规范、严谨。

司强化管理,杜绝浪费。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监事会的工作对促进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与县委、县政府以及法定的职能职责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三、2012年监事会工作思路及重点

工作要点是:

(一)继续探索和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及运行机制,积极

(二)举办职工代表座谈会,加大监事会的宣传力度,广

(七)充分发挥监事作用,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及时通报调查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同志们,监督检查是监事会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搞好监事会工作的关键一环,是做好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保证。

四川省郫县豆瓣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年1月5日

篇三: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总结 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总结

xx年,xx公司的监事工作在设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监事权限和职责,正确开展监事工作,行使监事职权,对公司全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公司紧紧围绕生产任务这个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加强管理水平,加大经营和管理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工作理念,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生产任务情况

按照《xx年度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公司在xx年度的经济效益目标是300万元。截至12月1日,公司已圆满完成了设计院下达的生产指标,全年共完成生产任务30多项,其中通过设计院承揽的生产任务近20项,独立承揽生产任务15项。其中,主要项目有:天水过境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三抚线三屯营至唐秦界段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曲麻莱至不冻泉安全设施设计、水运局信息化系统工可报告及设计、s207线靖远至会宁县扶贫公路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改造施工设计、内蒙古省道313线兰家梁至嘎鲁图机电设计、金(昌)永(昌)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初步设计、科研所集成系统、交通厅双网改造项目、天水过境段施工平面图、挂图、武罐路三维动画演示系统制作、中川、天水路、瓜州收费站情报板施工等。

这其中,与xx公司主管领导的辛勤付出是密不可分的,全年据不完全统计,总经理和主要经营人员半数以上的时间是在外地谈业务,接投标,办资质,跑市场,他们不计个人得失,为了公司的发展壮大,积极收集市场信息,捕捉工作机遇,全年近2/3的休息日都是在旅途中度过的,他们的辛勤付出换来了xx公司今天的收益,同时也正因为xx拥有这样一个凝聚力强的领导班

二、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

截止xx年10月31日止,公司资产总额*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无形资产*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全部为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为*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万元,盈余公积*万元,未分配利润*万元。

三、监事工作情况

四、xx年度的计划和打算

xx监事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行事,不越权,不代办,掌握和了解国家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真正做到配合、协调。

篇四:公司监事会工作总结

2010年,朗青公司的监事工作在设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 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监事权限和职责,正确开展监事工作,行使监事职权,对公司全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公司紧紧围绕生产任务这个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加强管理水平,加大经营和管理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工作理念,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生产任务情况

按照《二0一0年度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公司在2010年度的经济效益目标是300万元。截至12月1日,公司已圆满完成了设计院下达的生产指标,全年共完成生产任务30多项,其中通过设计院承揽的生产任务近20项,独立承揽生产任务15项。

这其中,与朗青公司主管领导的辛勤付出是密不可分的,全年据不完全统计,总经理和主要经营人员半数以上的时间是在外地谈业务,接投标,办资质,跑市场,他们不计个人得失,为了公司的发展壮大,积极收集市场信息,捕捉工作机遇,全年近2/3的休息日都是在旅途中度过的,他们的辛勤付出换来了朗青公司今天的收益,同时也正因为朗青拥有这样一个凝聚力强的领导班子,才使得朗青公司的员工队伍具有了稳定、(转载自第一范文网,请保留此标记。

二、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10月31日止,公司资产总额*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无形资产*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 (全部为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为*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万元,盈余公积*万元,未分配利润*万元。

三、监事工作情况

四、2010年度的计划和打算

朗青监事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行事,不越权,不代办,掌握和了解国家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真正做到配合、协调。

篇五:xx公司监事会工作总结草案 xxx公司x届x次

监事会工作报告

(草案)

2014年1月×日

各位股东代表、各位监事:

一、2013年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1、健全完善内部制度建设。

二、检查公司依法运作的情况

2013年,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循

《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按照年初提出的工作目标开展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任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决策程序规范。公司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和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其程序合法有效。

三、检查公司财务报告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制度及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

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强化。

四、检查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2013年公司完成在建工程投入xx亿元,项目建设情况

五、2014年监事会的重点工作

2014年公司将面临在建项目投产使用及公司搬迁关键年。

1、加强法规学习,提升监督能力。监事会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监事会成员对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金融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2、完善监督机制,保障监督效果。

并重,转变工作风,以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开拓创新意识,积极作为,共同维护好股东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水平。

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和经济运行情况,掌握公司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四是加强对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监督。

各位股东代表,监事会的工作离不开大家的信任和支持,离不开全体监事的勤勉与尽责,也离不开董事会的支持和配合。

谢谢大家!

篇六:201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xxxxx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同志们:

2013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企业、对股东和出资人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依法运营情况、公司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了监事会的职责。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董事会的安排意见,监事会坚持了定期会议制度。每次会议召开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同时,监事会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财务、经营、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改进意见。审议通过了《201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经营工作报告》、及《生产、安全、质量工作报告》。

2、公司财务情况

在报告期内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基本实现了每

年年初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公司2013 年度财务报告上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为:公司本年的累计主营业务收入xxxx万元,累计发生管理费用xxxx万元、累计实现营业利润xxxx万元、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xxxx万元。

3、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处置情况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3年度工作的整体评价

三、目前公司存在的问题及监事会意见

1、公司应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做好财务分析,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2、进一步挖掘经营潜力,提高经营效益。

3、进一步加大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力度,要加强对基层单位、项目部及联营合作单位管理费用的及时清缴工作。

四、2014年监事会工作要点 2014年,公司面临的困难和机遇并存,改革和管理的任务依然繁重,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奋发有为的开展工作,开创稳定发展的新局面。监事会确立的2014年的总体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公司2014年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加强企业风险监管,注重协调落实,加强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跟进监督。

1、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监督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进行。

谢谢大家!

二〇一四年三月

篇七:企业监事会年度工作总结 企业监事会年度工作总结

2010年,朗青公司的监事工作在设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 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监事权限和职责,正确开展监事工作,行使监事职权,对公司全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公司紧紧围绕生产任务这个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加强管理水平,加大经营和管理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工作理念,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生产任务情况

按照《二0一0年度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公司在2010年度的经济效益目标是300万元。截至12月1日,公司已圆满完成了设计院下达的生产指标,全年共完成生产任务30多项,其中通过设计院承揽的生产任务近20项,独立承揽生产任务15项。其中,主要项目有:天水过境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三抚线三屯营至唐秦界段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曲麻莱至不冻泉安全设施设计、水运局信息化系统工可报告及设计、s207线靖远至会宁县扶贫公路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改造施工设计、内蒙古省道313线兰家梁至嘎鲁图机电设计、金(昌)永(昌)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初步设计、科研所集成系统、交通厅双网改造项目、天水过境段施工平面图、挂图、武罐路三维动画演示系统制作、中川、天水路、瓜州收费站情报板施工等。

这其中,与朗青公司主管领导的辛勤付出是密不可分的,全年据不完全统计,总经理和主要经营人员半数以上的时间是在外地谈业务,接投标,办资质,跑市场,他们不计个人得失,为了公司的发展壮大,积极收集市场信息,捕捉工作机遇,全年近2/3的休息日都是在旅途中度过的,他们的辛勤付出换来了朗青公司今天的收益,同时也正因为朗青拥有这样一个凝聚力强的领导班子,才

二、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10月31日止,公司资产总额*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无形资产*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 (全部为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为*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万元,盈余公积*万元,未分配利润*万元。

三、监事工作情况

四、2010年度的计划和打算

朗青监事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行事,不越权,不代办,掌握和了解国家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真正做到配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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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查看更多内容 >> 篇八:2010年监事会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要点

认真履职 强化监督 不断开创监事会工作新格局 ——监事会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

一、2010年监事会工作

2010年是企业完成改制成立******有限公司的一年年,也是公司监事会组建之年。

(一)基础工作扎实推进

公司监事会成立以来,由于班子是新组建的,正常开展监督工作的条件还不太成熟,但是,公司监事会工作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开展监事会工作:一是收集监事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基础工作示范文本,对企业监事会工作进行有益的实践探索。二是宣传监事会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责、经验、法规等,提高履职素质。

(二)监督检查有序进行

今年以来,公司监事会围绕企业“三重一大”、厂务公开、资产情况、财务会计、经营管理、民品开发、物资采购、技术改造、指标考核、项目建设、工资分配、高管履职、人事任免等情况,履行监督职能,开展监督工作。

(三)服务发展立足长远

公司监事会班子组建后,我们于2010年3月12日及时召开了首届一次工作会议。选举路玫为公司首届监事会主席,全体监事决心在任职期间忠实履行监事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权,认真工作,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确立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理念。2010年我们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肯定了经济运行成效,分析形势和问题,提出建议及对策。

(四)自身建设高度重视

监事会成立以来,我们高度重视自身建设,积极学习国家、省国资委和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了《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监事会的履职能力。

二、2011年监事会工作要点

新的一年,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然很多,改革和管理的任务很重,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奋发有为地开展工作。

(一)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确保监事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一要紧密结合国家政策形势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学习贯彻《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并在全公司加强宣传教育。二要加强与审计部门或纪委的工作联系,加强与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方式。三要积极参加董事会与公司的有关会议,继续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民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点面结合重点检查。

(二)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监督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事求是客观公正,查清事实、形成报告并报公司监督处理。二要发挥监事工作的主动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广泛调研集思广益,有的放矢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综合能力和监督水平。一方面要强化对重点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坚持每年对公司财务及重要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探讨建立对经营班子和重点部门(绩效指标)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对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检查方式。熟悉、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济运行状况。

******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篇九:xxx公司监事会10月份工作总结 xxx公司监事会10月份工作总结

一、质量标准化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如

下: ,

(一)开拓一区:上旬12条,中旬11条,下旬15条,主要存在问题:

5、风筒吊挂不标准,未严格执行“两靠一直”;风筒上灰尘大,

2、绞车未按标准管理:未定期维护,钢丝绳多处压扁,

3、线缆吊挂不标准,交错穿插现象多,接线盒未按标准吊挂;

5、高压水管跑水和压风管漏风,风水管吊挂打不到设计要求。

(三) 综采工区:上旬18条,中旬10条,下旬11条,存在问题:

1、要及时观察工作面顶板及支护情况,有异常及时汇报,采取措

(四) 提升运输工区:上旬9条,中旬10条,下旬5条,主要存在问题:

(五)通防工区:上旬13条,中旬13条,下旬14条,主要存在问题:

(六)供电工区:上旬4条,中旬2条,下旬7条,主要存在问题:

(七)综掘三区:上旬9条,中旬10条,下旬17条,主要存在问题:

5、部分锚杆托盘不贴岩面,锚杆、锚索间排距个别超规定。

四、参与对煤楼排干系统进行技术改造论证

五、参与井筒静压水管状况调研以及技术论证

六、参与矿井机电防爆管理文件的制定

七、编制上报xxx煤矿安全隐患剖析报告及一期工程建设情况汇报材料

八、董事会安排和临时交办的的各项任务

九、工作建议:

5、严格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瓦斯治理方针。

6、各工作单位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确保矿井安

国有企业监事会个人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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