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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2 09:19: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

一、总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业务,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定义解释)

监事会业务规范是指监事会在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反映监督检查结果、提出任免建议、作出监督评价、提出监管建议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

监事会在依法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所属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监督形式)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主要以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定期和专项检查的形式进行。

二、日常监督规范

第五条(列席会议)

监事会成员在日常监督中应列席企业的下列会议:

(一)定期或临时召开的股东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

(三)经理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

(五)财务工作会议;

(六)其它需要参加的会议。

企业所属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有关会议,监事会可视情况列席。

第六条(书面通知)

监事会应将需要列席的会议正式行文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在召开会议前2天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七条(会议登记)

监事会应设列席会议登记簿。会议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会议类别、登记时间、列席人员。

监事会接到会议通知后,经监事会主席签批后留存备查。 第八条(会议纪要)

列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会后应当对会议情况作出纪要,经监事会主席审阅后留存备查。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及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会议议定事项及表决情况,监事会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监事会列席人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走访调查)

监事会成员走访调查,主要包括一般调查和专项调查。 一般调查由一人以上(含一人)进行,可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记录;专项调查是监事会根据上级领导(单位)交办事项和企业的有关事项,到派入企业进行的调查,由二人以上(含二人)进行,专项调查必须形成调查记录。

调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调查单位、人员、时间、事项、主要内容以及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的签字。 第十条(质询与答复)

监事会成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向董事、经理提出质询,企业董事会或董事、经理应作出正面答复。

口头质询和口头答复时,监事会成员要作好记录,由质询人和答复人签字认可;质询记录和书面质询、书面答复,由监事会主席签阅,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成果)

监事会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调查记录、质询答复,根据需要可作为有关报告的附件。

三、重大事项监督规范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界定) 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在资产运营过程中的投资、融资、产权转让、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等需向市国资委报告并经批准的事项;

(二)重大经营决策,经营方向的重大变更和调整;

(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登记)

监事会应设重大事项登记簿。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时间、事项内容、知晓途径、监事会主席签字。

第十四条(监督方案制定)

重大事项登记后,监事会应作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重要监督环节、明确主要监督手段、预定监督实施步骤、落实监督责任人。

第十五条(监督方案批准)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监督结果评价)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对所监督事项进行监督结果评价,作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附件留存备查。

四、检查规范

第十七条(计划编制)

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国资委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编制检查计划。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是指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内容审核)

年度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及参加检查的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年度检查计划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并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检查组)

监事会按照年度检查计划,根据监督检查项目的需要,可选派以监事会成员为主的检查组,并指定组长。

第二十一条(检查方案)

检查组应当编制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和重点。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步骤;

(三)检查组长、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检查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检查通知)

监事会应当在实施检查5日前,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名称;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三)企业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成员的名单;

(五)监事会公章、监事会主席签字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检查内容) 监事会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合规;会计处理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会计账簿。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记录是否明晰等。

(三)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四)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是否真实并为企业所拥有,核算是否合规。

(五)负债。验证企业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正确性。

(六)损益。验证企业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的合法性。

(七)所有者权益。验证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核算的真实性。

(八)企业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记录)

监事会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形成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人员规定)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五、监督检查报告规范

第二十六条(报告种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监事会应当形成以下《检查报告》:

(一)重大事项监督报告;

(二)定期或专项检查报告;

(三)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监督报告)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及重大事项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或企业领导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八条(资产流失界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情形有:

(一)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三)因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的;

(四)因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置换中造成损失的;

(五)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的;

(六)因账实不符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法违规行为界定)

企业或企业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

(二)决策层(董事会)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管理层(经理层)因超越决策层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经营行为。

(四)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内控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

(五)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决策层、管理层隐瞒事实,阻挠和影响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

(七)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违纪行为界定)

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是指企业领导人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以下事项的行为:

(一)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二)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

(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其他。

第三十一条(报告签署、内容)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一事一报。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单位和人员、事项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监事会对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情况紧急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补充报告。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定期或专项检查报告)

监事会实施定期或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内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监事会在年度结束后应根据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成员对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报告评价)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应当根据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以及定期和专项检查结果,对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重点对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其真实性评价为真实、基本真实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其效益性评价是以经济效益实绩与目标及同期同业先进水平比较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报告签署、报批)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议定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复。

第三十六条(一企一报)

监事会提交的《检查报告》原则上一企一报。

六、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议事形式)

监事会议事,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定期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一次是年度总结,一次是半年工作会。

年度总结会主要是讨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等。半年工作会议内容由各监事会自行安排。

第三十九条(日常会议)

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是监事会了解信息、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关系的议事形式,可适时召开。

监事会日常会议可视情况邀请企业的纪检、内部审计、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四十条(专题会议)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某些监督事项(包括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会议。专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

第四十一条(会议召集)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专职监事主持。会议议定事项须经监事会过半数的监事同意。日常工作会议出席人员由监事会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可由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专职监事主持。

第四十二条(会议记录) 监事会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记录须由参会监事签名。监事有要求在纪录上作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会议纪要)

监事会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及监事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定的事项及表决情况;

(四)监事对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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