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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2:5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官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理决定书

官府行处字(2009)第1号

申请人:赵久伦,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官店村大堰组。农民。

被申请人:陆远近,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1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官店村大堰组。农民。

申请人赵久伦与被申请人陆远近为观音庙、又名偏岩子山林产生权属争议,申请人请求处理,该案现已调查终结。

申请人称:观音庙争议林地系其父亲赵华廷(已故)遗留下来的,其四至为上抵陆久坤山,下抵陆远近山、左抵油槽、右抵沟,申请人之父承包该山林期间,均未与他人发生过争议、1989年3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房屋被烧毁而无山林证,便在申请人争议山林上砍伐树木,遂发生了山林权属争议,为维护合法权益,特申请政府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称:争议林地系其父辈在清朝末年从他人手中购得,后来被其继承并经营管理至今。

经查:争议林地名叫观音庙,又名偏岩子,山林证上记载为田壁头。解放前、争议林地系邓家(申请人之外祖父)祖业。因邓家无子,申请人之父赵华廷到邓家落户,对邓家双老尽了赡养义务之后继承了该林地,解放后进行土地改革、该林地改给了申请人之父赵华廷。1979年,申请人房屋被火烧毁。为建新房,申请人一家曾在争议林地里砍伐了大量树木用于建房。被申请人在当时并未干涉、阻拦申请人一家砍伐树木。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仍由赵华廷承包,且一直处于申请人一家的实际管理之中,争议地属申请人承包林地有工作人员调取的大量书证在卷佐证。但据陆远近山林证及当事人双方在人民公社时期入社的林地清册上记载,被申请人在争议林地下边有一幅名叫“田壁头”的山林。被申请人山林证上所记载的“田壁头”山林,左右下三至清楚,上至为“赵久伦山”,而申请人林地清册上也记载其观音庙下至陆远近山,由此可以认定、陆远近在争议林地确有一幅山林、面积为0.1分(66平方米)。

我府认为: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证据证明,该争议林地确系申请人赵久伦之父的承包林地,赵久伦作为继承人具有管理使用的权利。被申请人在争议林地虽有一幅山林,且持有山林证,但山林证上记载的“田壁头”山林不应是争议林地的全部,而是争议地的小部份。大部分争议林地应系申请人赵久伦的承包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和《习水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府决定:

争议林地大部分使用权确定为赵久伦所有,小部分山林使用权确定为陆远近所有,确定后具体界址见附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官店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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