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人社监理字[]第号
被行政处理人:地址(案由)(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根据(行政处理依据)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行政处理内容,履行清偿财产义务的方式
和期限):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
项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
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十九)劳动保障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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