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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宣传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16:03: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义务教育法》宣传材料

1、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于2000年在全国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什么还要修改法案?

答:之所以要修改,是因为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新出现的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2、什么是义务教育?它有什么特点?

答: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它具有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的特点。

3、新《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否意味着,新法实施后,学生上学不用交任何费用?

答:新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也规定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沿海发达地区要从2007年开始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而我市不仅已于今年春季开始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还将在今年秋季开学始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费。但对城区而言,我市目前还未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何时开始实施,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进行。

4、新《义务教育法》的几个新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二是新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三是新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四是新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五是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六是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5、新《义务教育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问题,提出的解决和预防办法是什么?

答: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并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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