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读书笔记
铁匠乡沿海小学 邓招龙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112页)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
-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七)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
三、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第1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
- 3事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生同样适用以上条款。
这就是说,义务教育在校生免除或终止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是因病或者有特殊情况,其中属于因病休学、退学的需要持有一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二,需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式提出申请。 第三,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除此之外,学校无权批准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退学、停学。擅自开出假毕业证明,属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同时,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关于为童工开具假证明应予以处罚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设施和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款项,包括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学校收取的杂费、集资或捐资费等费用及物资。对这些费用和物资,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克扣和挪用。《义务教
- 5《义务教育法》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等几大方面阐述了《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每一方面与我们教师息息相关,在今后教学中教师有法可依,促使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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