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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宣传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00: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墩子小学教育法规宣传单

1.什么是“普九”?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简称“普九”。

2.什么是“两基”?

\"两基\"是国家教育部提出的,是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简称。

3.什么是“两免一补”?

指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4.什么是青壮年人口非文盲率?

指青壮年人口中非文盲(受完小学四年教育以上人数和已脱盲人数)占青壮年人口总数的比率。

5.什么是成人小学毕业证书?

青壮年中的文盲、半文盲通过参加各种渠道的扫盲学习,经过考试,成绩合格,由县级教育部门发给《甘肃省成人小学毕业证书》,不再发放“脱盲证”。

6.脱盲的标准是什么?

脱盲的标准是:农村识1500字,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记简单的账,写简单的便条;城市和厂矿企事业单位识2000字,达到会读、会写、会用、会讲。

7.扫盲教育基本教材有哪些?

扫盲教育以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出版的《现代农民知识系列实验读本》,即《生活中的读与写》、《生活中的数与算》和《生活中的知与能》三本书为基本教材,以《高频字表》内2000个汉字为基本识字量。教学内容非为基础知识和生活生产技能两个方面。

8.什么是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

是指适龄儿童(7-12周岁)人口中的小学在校学生占适龄儿童总人口的比率。

9.《义务教育法》内容摘选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10.《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摘选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2011年3月29日

家长签名:墩子小学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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