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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7: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我国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模式

——以汶川大地震为例

2008年5月12日,我国发生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这次大地震造成845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四川省的损失占总损失的91.3%,甘肃省为5.8%,陕西占2.9%。民房和城市住房损失,占总损失的27.4%。学校、医院和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损失,占20。4%,道路、桥梁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损失,占21.9%。

汶川大地震后,,社会各界开始了积极营救。抗震救灾最重要的方面是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重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产和居民的日常生活。在基础设施重建的过程中,当务之急完成居民的住房重建,实现居者有其屋,一方面是维护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在四川地震灾区,农民的房屋倒塌情况尤为严重。加强农村受灾地区的住房重建,有利于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土地集约利用,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也有利于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农村住房重建的社会意义

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是改善民生的重要环节

四川汶川大地震对于四川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前所未有的严重影响, 受灾地区的楼房、厂房、桥梁、隧道、民房、道路等基础设施遭受到严重破坏,其中, 住房的毁损是灾区群众面临的最为现实和严重的经济损失, 以至于我们看到遍地的救灾帐篷,临时性安置成为灾后普遍的形式,开展永久性住房建设成为灾区重建中最重要的问题。在四川灾区, 地震造成大约445.4 万户家庭、1000多万人口的住房受损, 即每9个四川群众,中就要一个面临无房可居的情况,住房困难尤为严重。根据联合国“流离失所者” 的定义标准: 国内流离失所者是被强迫逃离其家园或习惯住处的个人或集体, 逃离的原因特别是要避免武装冲突、普遍的暴力、对人权的侵犯或天灾人祸, 而这种逃离并没有穿过国际承认的边界。这种情况完全符合这个标准。强大的地震造成房屋毁损,导致了大量受灾群众失去长期居住的家园。

政府和社会各界才付出极大努力对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如搭建临时救灾帐篷等方式,但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受灾群众的住房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居有其屋的问题,对于受灾地区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只能权宜之计,根本任务还是要完成灾区重建,让群众住上安全、舒服的房子, 因此, 从中央到地方都把灾后的恢复重建作为灾区的头等大事, 制订规划, 出台各项政策, 指导和帮助受灾群众进行恢复重建, 特别是永久性安置的住房重建。就我国农村而言,住房问题显得更为严重。在我国农村,普遍实现按户划分宅基地的制度,实行房屋一体,虽然土地无偿使用,但是农民房屋作为农民的财产,农民对其房屋无可争议的享有所有权。由于地震的严重损害,造成房屋毁损,甚至坍塌等严重损害,造成农民直接的财产损失。在有的情况下,农民建设自己的房屋甚至是举债完成,这样的情况势必造成农民重建的难度在逐步加大,势必加重农民的负担。解决农村住房重建的问题,必须需要政府与个人的合力。,国务院在灾后重建中将住房建设放到了重要位置。灾后的住房重建必然要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物资的供应、劳动力的价格、银行信贷的支持,政府财政的投入,地点的选择等各方面问题,对经济发展影响作用很大。在农村住房重建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重视和维护农民的利益,确保农民受益而不是丧失利益,要考虑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一方面要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充分改善民生,让农民从重建中获益。

二、灾区住房重建难题对公平正义的考验

由于汶川地震强度大,波及范围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毁损房屋数量巨大, 仅四川灾区就需要新建农村居民住房191.17万户、573.51 万间, 城镇居民住房68.71万套、5 290.97 万平方米, 加上大量需要加固维修的受损住宅, 住房重建任务非常艰巨, 由于农村地区房屋建筑分散,缺乏统筹规划,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更是难上加难。农村灾后住房重建必须要从维护农民的利益出发,确保实现居住正义,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又要回应不同群众的利益诉求,在满足农民群众基本住房的需求的同时,又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难题之一在于毁损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对农户划拨宅基地,农户有权在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由于灾后农村灾区住房重建,必然涉及宅基地问题的分配。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重建土地由政府统一分配,这就造成不同区域的农民获益不同。虽然能够满足农民基本的住房要求,可是由于地价的不同,实际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定有非常之难度。既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来处理,又不能充分照顾农民诉求,这样必然造成财政负担加重,同样不可行。必须要采用有梯度的统一方案,对农民的利益进行合理补偿,兼顾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重建过程中,必须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使整个重建过程严格按照规则进行,并且还要着眼于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

难题之二, 毁损房屋面积大小不同、安置处理。受灾农村地区的住房还存在加固维修的状况,不是将土地征收之后统一划拨,这其中也涉及到公平正义。众所周知,农村地区居民收入参差不齐,贫富差距不同,针对不同的房屋维修的补偿必然存在差异,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补贴多少的问题,要充分考虑到缩小贫富差距的问题。在地震灾区重建过程中,住房重建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农民利益受损。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把加固作为单独一项列入重建规划。作为地震灾害的受损财产, 房屋的加固与维修能不能享受新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必然牵扯到方方面面农民群众实际利益。而房屋的加固,影响到住房质量,从这一方面为影响到农民的可期待的收益,如果不能给予合理的补偿,也将会面对很突出的社会问题。社会资源支持受灾群众进行住房重建; 二是如何在住房重建中公平对待受灾群众; 三是如何在最大限度的援建中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其他主体利益。

(三)台湾“9.21” 地震灾后住房重建的经验样本

1999年9月21日凌晨1:47分台湾发生了里氏规模达7.3级的大地震,造成罕见的重大损失。在人员伤亡方面,计有2412人死亡,11305人受伤;在房屋方面全倒者有26831栋,半倒者有24495栋。震中位于位于台湾南投县集集镇、车笼埔断层上,处于台湾内部地区。台湾是地震多发区,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抗震救灾体系。, 因此, 地震发生后, 台湾当局颁布了《九二一重建特别条例》并随即出台了《天然灾害求助金核发标准规定》《九二一地震灾民重建家园紧急融资专款之提拨及作业应注意事项》等规章, 在法律层面为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作了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 ,建立了房屋慰助金制度、建立了住宅重建紧急融资制度、确定了灾民安置措施。通过强有力的制度进行规范,使我们进行灾区农民住房重建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四)我国唐山大地震灾后住房重建的经验样本 唐山大地震距今已经36年了,可是它的住房重建的经验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关注不在于制度层次,而在于对住房安全设计,这必须我们要考虑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重要方面。在灾区重建中,唐山地区重建充分考虑到安全性,建造安全的人类生存空间。其一,选择有利于抗震的地段建设,国家曾组织数以千计的对唐山地区的重建规划区进行勘查,包括工程地质、地震地质、水文地质等,避免危险地段。其二,严格遵守国家规定进行住房重建。唐山北国家划为8度基本烈度区,对于一般建筑设施,均按照8度进行设防,对于生命线工程,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其三,勇开住房结构抗震的先例。唐山地区主要采用了“内浇外挂”、“内浇外砌”、“砖混加构造柱”等结构形式,这些结构性的住房建设,充分考虑到住房建设的安全性与防震性。其四,防止此生灾害的措施。唐山地区对次生灾害的防治极为重视,根据建筑物的性能进行了区域整合,总体上保证灾后重建以及城市重建的安全。

二.灾后住房重建的方式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已全面展开,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提出, 用3 年时间基本完成重建工作。目前,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四川省各地积极展开灾后重建,灾后重建基本完成。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必须考虑各地受灾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开展灾后重建。对于地震灾区农村住房重建,要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的展开重建。

(一)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必须制定全面的重建规划

虽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这也为农村重建提供了契机,对于灾区农村的住房重建要最好全面、长远、切实可行的规划。我国素有“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谚语,说明做好前期准备的重要性。农民地区的住房重建要兼顾农民的利益,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居住条件改善以及抗震能力这几个原则性的条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明确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条例从国家层面对灾后重建进行了原则规定。从农村地区住房重建的角度:其一,农村地区住房重建,必须与农村基础设施相配套。我国农村地区居住分散,特别是在地震灾区,很多是山区,农户居住更为零散,必须克服农民居住的分散情况,实现集中连片居住,这样有利于道路的兴建、水利设施的兴建,方便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其二,必须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地震灾区多为山区,山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成为农村住房重建的考虑因素。要坚持封山育林、保持水土,尽量避免因住房原因导致的山区的乱砍乱伐现象,维护整个生态环境的平衡。其三,重视灾区的生产力布局。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要把发展农村生产力作为依归,一方面保持农村土地的有序集约利用,另一方面进行住房的兴建与维修。对住房土地的选择要严格把关,尤其注意农村耕地的非法占用,保证农村基本耕地的面积。同时,又要兼顾农村发展多样化经营,避免住宅用地的过多,影响农村其他产业的发展。其四,要做好防震救灾的长远规划。农村住房建设要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必须严格国家标准,严格选材,严格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避免“豆腐渣”工程,保证农民住房安全是一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 二) 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资助相结合。

汶川地震发生后,政府启动最广泛的抗震救灾机制,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支持灾区重建。农村住房重建必须依靠由政府主导,发挥政府的力量,支持农民住房重建。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统筹安排受灾地区土地配置,实现合理的土地征收与征用机制,政府的职能在于推动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有序进行。其一,加强政府投资。在灾后重建中,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推动、监督作用。加强各省市与受灾地区的对口援助,利用发达省市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受灾地区。其二,对于农村地区的灾后住房重建,要落实地方重建方案,在土地征用和征收过程中,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给予不同梯度的补偿方案,政府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第一,通过立法途径完善配套制度内容明确征地住房拆迁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问题,明确规定管理主体与责任主体的责任义务,确保方案可行、公开、透明。第二,明确拆迁人主体问题明确征地拆迁安置方式问题,要兼顾不同群众的利益,从群众的利益出发,满足不同群众的利益诉求。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严格规定集体土地住房拆迁安置可以迁建安置,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组织下,维护农民的住房权益,化解因迁建出现的各种矛盾,探索各种农村住房兴建模式,例如公寓式、产权安置和货币安置等多种方式。第四, 明确征地住房拆迁补偿标准问题。补偿方案涉及农民的切实利益。必须通过法律规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 制定征收集体土地住房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通过完善征收集体土地审批方式途径完善配套制度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避免强行拆除等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重视程序的合法性。第五, 明确征地住房拆迁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现行,严格依法办事,在《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确定的审批规程基础上, 对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有被征地农民住房的, 在征地审批上报征收土地方案中, 需要包括有关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情况、户数建筑面积及被拆迁住房补偿安置通过完善征收集体土地审批方式加立法解释途径完善配套制度内容,实现整个迁建过程有序进行。第五,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要不断通过立法,规范政府的行为。土地征收和征用,必须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重建项目都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充分利用原建设用地和其他废弃地。统筹安排原地重建与异地重建用地,合理安排各重建任务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政府必须加强灾区农村住房重建中的作用,利用好每一寸土地。《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规定: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相结合。 改进建筑结构,提高建筑质量,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满足现代生活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风貌,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设计力量,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多样化的住房设计样式和施工技术指导。

(三)农村地区住房重建要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支持农村住房重建。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我国,民间援助由来已久,也是我国的救灾传统, 主要方式是粮食赈济、钱币赈济、医疗赈济和以工代赈。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之后, 我国社会各界纷纷捐助钱物,帮助灾区力克难关, 各界捐助资金达500 多亿元人民币,很大程度上支援了灾区重建,为抗震救灾的成功发挥了重大作用。对于社会捐款,必须要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农村住房重建。关键之处在于使用好每一笔捐款,使社会捐款能够切实帮助农民的住房重建,以解农民住房之需。社会的捐助资金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慈善总会以及民政部门划拨,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关键是确保社会捐款能够真正支持农村住房重建。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社会捐款的使用引起极大关注,中国工商银行绵阳涪城支行用“抗震救灾特别费”为本行职工购买名牌运动鞋。2008年5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绵阳涪城支行弄虚作假,将为该行56名职工购买的56双耐克运动鞋(价值2.85万元)的销售发票中的商品名称填写为雨衣、雨靴和雨伞,之后在其上级行安排拨给的“抗震救灾特别费”的要求,“抗震救灾特别费”是用于维护灾区工行系统员工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保全资产和维持营业网点基本运作的资金)中报销了这笔开支,这一案件说明农村住房重建的资金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存在挪用、贪污的情况,于住房重建由于缺乏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并不乐观。发挥社会组织支持灾区农村重建的作用。其一,要采用完全透明、公开方式对社会捐助资金进行安排。《汶川地震灾后恢复殊重建总体规划》明确规定成立重建基金会,确保专款专用,通过基金会运作,保证每一笔的捐款的来源与使用向社会公开,使公众能够对灾区捐款的使用享有充分的监督权与知情权。重建基金会必须成立农村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统筹规划农村住房的支援计划,公开透明的维持基金会的正常运作。台湾“9.21“ 地震的经验, 是成立重建基金会统一管理民间捐款, 资金主要用于住房重建, 投向明确、公开、规范, 重建效果好, 社会质疑少。而我国目前慈善机构问题层出不穷,广受社会质疑,其公信力严重下降,把社会力量的作用发挥好重要在于资金运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其二,通过发挥社会专业组织的作用,帮助农村住房重建。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远远需要提升,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在农民住房的结构、选址、基础设施的兴建以及相关配套的建设方面,提供技术支持,保证住房质量的提高。特别要根据专家建议,因地制宜的调整农村区域发展的规划,使住房建设与整个新农村建设相互配套。志愿者群体在这次抗震救灾中表现出了大爱无疆的精神,要通过社会组织的集结,发挥志愿者的作用,发挥志愿者在农村住房重建中的作用,主要方面还是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农民和基层组织进行农村住房建设。

( 三) 创新农村住房建设。

其一,对于农村全部坍塌的区域,必须选择复建农民住房。政府要做好统一规划,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农民的生活与生产习惯,提高农民的居住质量。为了实现灾后重建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内容而无法完全实现居民原址重建的愿望,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采用了就近异地组合重建, 保证了规划实施。其二,住房联建。所谓联建, 就是住房毁损村民提供宅基地, 城市居民提供资金, 联合修建房屋, 房屋建好后产权共有, 或按协商好的比例分户独有。住房联建对具有投资意向, 或想在农村有一套住房的城市居民很有吸引力, 双方协议达成后, 建房资金能迅速到位, 加快了重建进度,住房联建有利于充分凝聚社会力量,保证农村住房建设。其三,农村住房建设必须充分考虑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建设农村的重要方针,其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灾后农村住房建设处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必须做到高标准。首先,要把农村住房建设放在新农村建设的全局中去推动,与整个农村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相协调。其次,把方便农民生活作为农村住房建设的重要考虑因素,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水渠等建设,农民连片居住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互帮互助精神,协调一致的农村住房建设规划也有利于集中施工,减少施工成本,提高住房质量。其四,农村住房建设要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在灾害多发区等不利地段兴建住宅,保证住宅建设能够与生态环境相协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其五,农村住房建设要充分考虑到传统文化的延续。汶川特大地震波及范围广,很多受灾地区是我们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情,农村住房建设必须要把维持民族特色放在重建规划的重要方面。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异地重建充分体现了保持和传承民族文化的承诺。农村地区是我国传统文化延续的重要地区,受灾地区尤其明显。在农民住房建设中,要保持农村住房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也为农村地区发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四)加强监管与农民参与,确保农村灾区住房建设的透明化、公开化。推进灾区农村住房建设,关键在于贯彻落实各项政策,使政策落实到实处,使农民受益。由于农村住房建设由政府主导推动,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就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者,不利于真正推动落实国家的各项灾后重建建设。其一,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管上需要发挥重要作用。审计机关要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涉,依照法律全程监管各项救灾资金的使用,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二,必须成立专门的灾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我国政府机构庞杂,职能不专一,要把灾后农村住房的重建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成立专门的机构,全面负责,包括重建计划,重建过程的招标、建设,重建工程的检验等方面,以及与其他部门协调好职能权属,合理分工,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住房建设的专门机构要全面安排农村住户的重建,及时反馈住房重建中的各种问题,逐步完成农村住房的重建。其三,加强公众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参与与监督。农村住房建设的主体是农民自身,要在规划制定和重建过程中扩大农民的参与,认真并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注意协调农民之间的意见和矛盾,保证农村住房建设的平稳进行。鼓励农民成立合作组织,对农村住房重建进行有效监督,政府必须保证农民的意见得到表达,必须尊重农民的诉求,必须照顾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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