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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房产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6: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小崔是一家外企公司白领,月工资为税前5 000元。因为结婚买房,小崔向某银行申请房贷。为了获得银行方面更多的贷款,小崔找到公司的人事主管小吴,希望小吴能够开具比其实际工资高的工资证明。小崔在公司工作多年,一直规规矩矩,工作也有一定成绩,在公司里人缘也很好,和小吴私交不错,所以小吴答应帮小崔这个忙,在小崔的工资证明单上写上月工资为税前10 000元。这是小崔实际工资的两倍。小崔拿着公司开具的工资证明很快通过了银行的审查,也顺利取得住房贷款。

还贷刚开始的几个月,小崔都按时归还了贷款,一切也都很正常。但后来物价上涨,小崔越来越觉得还贷款有点力不从心,工资扣去应还贷款后所剩无几,生活过得很是拮据。于是小崔萌生了一个歹念。他以要申请信用卡为由,找到小吴,要求开具一张与上次一样的工资证明,证明他月工资为10 000元。小吴觉得上次开出后并没出什么差池,便又为小崔开了这样一张工资证明。小吴万万没想到,小崔拿到工资证明后,并未去申请信用卡,反而拿着工资证明作为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其实际工资应该为10 000元,要求公司补发其被拖欠的工资。

无独有偶,还有一个类似的故事。

今年25岁的小王也是一名企业职员,一天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鉴定由对方负全责。事发后,小王被送到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住院治疗300日,共支出医疗费用28万元。肇事方在其住院期间已支付了其中的13万元。小王出院后,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小王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50万元,肇事者应赔偿小王3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3万元)。在诉讼时,小王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找到公司管人事的小唐为其开具工资证明,证明其为该公司员工,每月工资3,000元,而小王的实际工资只有2500元。小王就凭着公司开具的工资证明,获得了比实际损失更高的赔偿。

后来,小王又遭遇了工伤。由于公司未为小王支付工伤保险费,在与小王协商工伤赔偿数额时双方不能达成共识,于是小王又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一次,小王凭借上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做出的生效判决对其工资证明的效力的认定,提出了相应的工伤赔偿数额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员工要求开具高于其真实收入的工资证明的情况时有发生。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虚假工资证明对单位而言都是一种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因为不论是单位授意还是有关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开具,在外界看来,这都是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该虚假证明被用作民事诉讼的证据时,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印章,法院会作为判案的依据,其后果可想而知。

虚假工资证明可能对单位带来哪些风险呢?

虚假工资证明有可能被认定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劳动者持工资证明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和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等,用人单位很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小崔和小王的事例反映出虚假工资证明可能带来的劳资纠纷风险。而且,虚假工资证明引起的风险并不局限于劳资纠纷方面,还包括银行信用风险、民事风险及行政风险等。

信用虽是抽象的概念,但确实存在于社会中。对于企业来说,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在信用经济活动中,不仅信用成了商品,甚至连信用信息也成了商品。银行信用正是这样的商品,必须引起企业高度关注,因为它就是风险之一。企业的建立、稳定、发展、提高等每个阶段都会遇到许多问题,而大多数企业都依靠银行提供一笔价值不菲的“活钱”(贷款)用以把握市场机遇。然而一旦企

业存在替职工开具虚假工资证明的情况被发现,不仅会对职工的个人信用造成损害,还会大大降低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度,一般会被银行记录在“黑名单”上。所谓 “黑名单”实际上是指银行内部掌握的客户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一旦上了该名单,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会对企业停止或拒绝贷款,即使勉强发放贷款也会要求更加严苛的抵押、担保等措施。换言之,一张虚假工资证明很有可能使企业在银行的“黑名单”上“榜上留名”,从而失去银行这个强有力的后盾。“活钱”无法轻易获得,企业的成本投入自然也会随之大幅增加,而可流动性和应急性资金必然将大大减少。这对各个着眼于发展壮大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而言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对于蓬勃发展的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为自身发展设置了障碍。更严重者,企业会因为上了“黑名单”而被其他企业及广大客户认为信用不佳,导致生意伙伴和客户拒绝与之交易而面临生存危机。

另一方面,办理信用卡的是员工个人,企业不属于该信用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恶意透支之后,银行只能向个人追索。因为企业工资证明不等同于贷款担保,它只能证明办卡人当时的收入情况。只要企业如实开具证明,就不会有任何纠纷产生。但是,由于虚假证明是以企业名义开具的,往往容易产生其他方面的纠纷。因为工资证明是银行同意发放给个人信用卡的重要依据之一,虽然在法律上该类证明不被认定为企业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但如果员工确实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给银行造成损失,而银行向法院起诉又能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当初申请办理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是虚假的,就不能排除企业与员工“恶意通谋”之嫌。这样,银行虽不能以信用卡的连带保证责任向企业追偿,却可以转换诉请追究企业的责任。例如,北京近日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定,其中就明确要求每一位申请家庭成员的上年可支配收入均需由所在企业证明,由企业签章,并承诺其为申请人出具的工资证明真实有效。若企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企业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该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由于虚假的工资证明是以企业的名义开具,对企业而言其风险是相当大的。上述事例中的小崔通过人事主管小吴开具的虚假工资证明,以及小王通过管人事的小唐虚开的工资证明,都反映了公司在管理上的漏洞。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管理上的疏忽,使得企业在不知不觉中承担了借银行之手为企业员工谋利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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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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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一张工资证明,可能引发让人意想不到的包括劳资、信用、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纠纷。所以,企业在对待工资证明这一问题上,一定要秉持审慎的态度,如实为职工开具工资证明,以免给自身带来风险。企业要加强对相关权力人员如上述事例中的人事主管的管理力度。那么,公司可以采取哪些办法呢?

其一,在公司规章中,将开具虚假的工资证明列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明确规定对违反该规定虚开工资证明的人员按程度不同给以力度不同的惩罚。例

如对要求虚假工资证明的员工和为他人开具虚假工资证明提供便利的相关权力人员处以扣奖金或者降职降级的处罚。

其二,在与人事主管等有权开具工资证明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违约条款,即“为他人开具虚假工资证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其三,在公司公章管理规定中明确,凡申请开具工资证明,必须逐级报批,经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申请人在本公司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允许开具。

开具虚假工资证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益,企业在管理方面一定不能疏忽,对开具虚假工资证明相关人员一定不能手软,以免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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