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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01 15:58: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哈尔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1、对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9‟12号)规定,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注册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人申请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方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允许办理筹建登记,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审批文件后,再按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经营范围。

2、对放宽登记条件是如何如规定的?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9‟12号)规定,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城市自由业者、农村及城镇流动经营业户、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择业的毕业生从事中小学生学习辅导服务、翻译服务等的,除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外,均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对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是如何如规定的?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9‟12号)规定,允许创业者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文件,即可申请登记。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登记。

4、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政策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19号)规定,继续实行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落户政策。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当地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5、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开展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哈政综„2011‟18号)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偿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给予再次贷款政策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给予人均10万元以下、额度不超过7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6、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免除反担保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哈人社联[2012]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

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人社部门认定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7、对降低贷款反担保门槛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开展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哈政综„2011‟18号)规定,在原有保证人、房产抵押、存单质押等3种反担保方式外,将反担保人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项目真实、信用度高的前提下,对农村劳动者贷款也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办法。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对在哈有暂住户籍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提供存折、债券等质押的反担保形式申请贷款。

8、对降低资本准入门槛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哈人社联[2012]1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开办或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零出资,不受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限制。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9、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哈人社联[2012]1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10、对创业成功一次性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开展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哈政综„2011‟18号)规定,扩大一次性补贴范围,已参加创业培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执照,并已申领小额担保贷款,持续生产经营且正常纳税6个月以上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创业成功失业人员,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户2000元。创业成功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

11、对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关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哈财社发[2010]223号)规定,已参加创业培训,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统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户租用的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一次性补贴2000元/户; 51-150平方米一次性补贴3000元/户;151平方米以上一次性补贴4000元/户。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开展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哈政综„2011‟18号)规定,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费补贴标准,将入驻孵化基地按照使用面积不等,在2000元、3000元、4000元标准中,将4000元标准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万元。

12、对优秀创业项目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关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哈财社发[2010]223号)规定,补助标准为单个项目带动成功创业3-5户或新增吸纳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项目带动成功创业6-10户或新增吸纳11-2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项目带动成功创业11-15户或新增吸纳21-3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单个带动成功创业16户以上(含16户)或新增吸纳31人以上(含31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开展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哈政综„2011‟18号)规定,提高优秀创业项目补贴标准,将优秀创业项目补贴2000元—5000元提高到5000元—1万元。

13、对创业标兵、创业典型奖励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关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哈财社发[2010]223号)规定,创业标兵奖励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创业典型奖励补助标准为1000元。

14、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一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有何优惠政策?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19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一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

15、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乡镇基层就业的有何优惠政策?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19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乡镇基层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可免试外语和计算机。自愿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工作满1年即可分别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乡镇基层就业的,户口可保留在市区或迁往就业地区,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乡镇基层就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流动市内其他单位不受户籍限制,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期限满5年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农村乡镇使用周转编制招考工作人员时,主要用于考录在\"村村大学生行动

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16、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何优惠政策?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19号)规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职称评定、流动、培训、户籍管理、申请科研项目及经费、申报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关系办理接续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17、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何优惠政策?

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哈人社联[2012]1号)规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工资高定1至2级。

18、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哪些?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19号)规定,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哈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后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19、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哈人社联[2012]1号)规定,及时做好被批准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工作,严格落实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去向“四个优先”政策。妥善做好高校毕业生士兵的家庭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高校毕业生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报考研究生等有关优待政策方面,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与国家、省和哈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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