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修改建议
(修订征求意见稿)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4)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或授权批准单位)批准调整的内容可进行调整。
建议修改为:(4)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含地材、人工价差),并经原审批部门(或授权批准单位)批准调整的内容可进行调整。
修改原因:风险分担, 地材、人工价格上涨幅度较大。
15.4.2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由于发包人、第三人原因引起的费用除外:
(3)非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差,以及15.4.1(4)以外的材料、设备价差; 建议修改为:(3)15.4.1(4)以外的材料、设备价差;
修改原因:“非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差”含15.4.1(4)内容。
15.4.4 在总承包风险费支付范围内,因第15.4.2项原因引起的费用计算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建议修改为: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当标准由低向高变更时新单价按Jx=Js-(J-Jy)调整。
Jx-新结算单价
Js-经审定的新单价
J-原招标概算单价(变更前工程项目)
Jy-原结算单价(变更前工程项目)
当标准由高向低变更时新单价按原让利幅度调整(即按降造率调整)。
修改原因:体现公平。原施工报价时考虑的让利水平不包括标准高。标准提高后的就不能按原水平让利。
《专用合同条款修改建议.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