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出租合同
甲方:宣汉县汽车站(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宣汉县汽车站将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168号汽车站车检科左角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用期限为三年,即2008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年租金为肆万元,租金实行年交。
三、乙方在装修工程中不能改变房屋的结构,不能影响安全,若违反,甲方有权收回,若造成不安全事故一律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甲方不能干涉乙方的经营权利。
五、乙方不能转租必须争得甲方同意方可转租。
六、三年后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场地出租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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