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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为杨某某故意伤害辩护成功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8: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为杨某某故意伤害罪辩护成功

尊敬的审判长:

秦皇岛市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某近亲属杨某的委托,并经杨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存在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杨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纵观本案,在这次打仗事件中,被告人一方共有七个人参与,分别是段某、刘某某、王某、许某某、陈某、于某某和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既非本次伤害事件的组织者,也非犯罪行为的实际实行者,只是手持匕首追了一个学生,没有实际伤到任何人,同其余六个同案犯比较,作用是最小的,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其中,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系已满16岁未满17岁的未成年人,且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系初次犯罪,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一项(3)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被告人杨某某存在自首认罪情节,属于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三、被告人愿意进一步赔偿受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虽然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在上一个案件中因调解得到了充分的赔偿,所有被告人的赔偿义务已经依法免除,被告人为表达对当初自己错误行为的忏悔,为表达对受害人歉意,愿意尽最大努力继续赔偿受害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愿意进一步赔偿受害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且被告人杨某某属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自己年幼无知、交友不慎、江湖义气太重,在律师会见中,我已经深刻感受到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我们也可以体会到这一点,基于存在以上情形,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希望法院能够遵循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方针政策,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陈立峰

201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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