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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陈立峰律师:离婚案件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8: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然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李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破裂,符合法律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应予以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认为双方本属于再婚,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经过多次争吵和对小孩教育方法的分歧及生活方式的不同,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原告已经于2011年5月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经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此次诉讼为第二次起诉离婚,该次诉讼充分证明原被告已经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河北大街西段12号的商品房是原告用婚前个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被告没有任何出资,是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分割。 原告与被告结婚前在河北大街西段25号有一套住房,2008年10月该房屋拆迁,根据《秦皇岛国际博览中心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河北大街西段25号原有住房拆迁补偿款为214784元,根据拆迁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2009年4月23日,原告与河北大街西段12号住宅开发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购买一套房屋,地址位于:位于河北大街西段12号A区一栋二单元1302 (原、被告现居住地址),房屋总价款为202070元。原告是用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一次购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是原告个人婚前所有,因此拆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庭事务部

迁补偿款虽是婚后取得,但也应该是婚前财产。原告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也应该个人财产。

三、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房屋装修及家电的购买全部是原告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

被告在庭审答辩中表述的十分清楚,其从2002年起原单位每月工资只有一百多元。被告另在外一直打工,直到2008年资月收入才有一千二百元左右,另被告又有赌博的恶习,因此被告的工资除去生活费和赌博开销后就所剩无几,被告根本无力承担房屋装修的费用及家电的购买原告在购买完经济适用房后,用剩余的房款和单位买断工龄的2万余元及婚前的个人存款共计7万余元用于家庭的装修及电器的购买。原告出资装修及购买家电虽发生在婚后,但是用婚前财产购买,因此该部分也属于原告个人婚前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予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房屋、装修及家电属于原告用个人财产出资,应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被告无权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代理人:河北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陈立峰 律师 2012年5月12日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庭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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