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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律师:危险驾驶罪成功辩护判决拘役缓刑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缓刑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4月出生于ZJS省NBQHD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NBQHD市*北区xx北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NBQHD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NBQHD市QZ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NBQHD市QZ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11月13日凌晨1时18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BPxxx1小型轿车行驶至**线中*公司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06.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的证言、执勤报告、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抽血视频光盘、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案件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事务部交通事故研究小组

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HBJS省NBQH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整理

二零一二年X月XX日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事务部交通事故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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