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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9: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保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信贷资产损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任何企业、借款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欠本行贷款不还,不得借合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之机,逃废本行债务,侵吞信贷资产,不得借合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之机,逃废本行债务,侵吞信贷资产,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本行监管,拒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3条 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原则,各项贷款发放前做好预防工作,依法保全信贷资金。

第4条 本管理办法使用本行新、老各项贷款的保全。

第1章 需落实保全措施的贷款范围

第5条 当年发放的逾期3个月以上的各项贷款。

第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

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借款人家庭不和或者婚姻出现危机

经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停顿、分立、破产。

企业改制对本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借款人涉及经济、法律纠纷。

借款人不与本行积极合作,态度发生变化。

约见困难,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找不到人。

借款人有欺诈行为,或者挪用贷款去赌、吸毒、炒股或炒期货等。

借款人的邻居或企业员工举报,比如经常性拖欠工资等。

第7条 未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或虚假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8条 已经进行保证担保、财产抵押手续的贷款,但担保人经济实力较差或超过担保法律时效,财产抵押是虚假的或抵押率过高清偿贷款差额较大的贷款。

第9条 超过法律诉讼时效的贷款,即从贷款到期日起二年以上未取得催收回执的贷款。

第10条 恶意逃废本行债务的个人、企业贷款。

第11条 乡政府、村委会、财政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因人变动,长期拖欠的贷款。

第12条 乡镇及个体私营企业,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造成关停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企业贷款。 第13条 信贷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等发放的责任贷款。

第2章 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 当年发放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非农贷款,必须实行有效抵质押,按照有效抵质押率发放贷款,同时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或企业公司担保。抵押物要按《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好评估和他项权利登记手续;质押物要按《****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好质押物的核实和止付冻结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当年发放的各项贷款,在贷款到期前十天,本行必须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书,贷款到期后必须抓紧收回。当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经本行多次催收无效时,应立即通过法院进行起诉,依法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对于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贷款,本行要将借款人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各种手段提前收回贷款,终止信贷关系。

第十七条 对现有未办理担保抵押手续或虚假的担保贷款要重新补办落实好担保抵押手续,签订好抵押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对于原保证担保贷款,长期未进行催收而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的,或信贷人员未坚持信贷原则搞虚假的抵押贷款,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限期责令有关人员补办好担保抵押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超过法律诉讼时效的贷款,可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邮局挂号邮寄逾期贷款催收函或律师函等,同时交公证处公证。

设法让借款人还部分贷款本息,即使1元也行,但收回计数单上要有借款人签名或盖章。

向债务人发送催收通知单,如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了印章或签字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不保护。

促成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订立还款计划,这样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在本行丧失胜诉权的情况下,本行应积极搜集其逃废债务、挪用贷款的证据,采取将其列入逃废债名单而公开在媒体曝光的做法延续本行催讨债务的权利。

第二十条对于恶意逃废本行债务的个人、企业贷款,可采取以下措施:

本行应将逃废债务的企业名单提交政府部分,寻求政府部门的大力协助和支持。

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向辖区内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如:停止开立任何形式的账户,停止提供包括发放新贷款、对外结算在内的金融服务,停止向法人代表提供除个人储蓄款外的金融服务,停止向法人代表另行担任负责人的新企业发放贷款等。

通过法院部门进行依法起诉,采取查封其有效资产、依法处理贷款抵押物等措施落实和保全债权。

加大司法打击力度,通过公安部门的经侦手段进行清收。

第二十一条 对乡政府、村委会、财政所、税务所、派出所等多年来的贷款要分别找出借款原因、用途,向现任政府领导协商汇报偿还方式,如乡政府、村委会有可变现的财产要补办好财产抵押手续,有经营项目承包资源的可采用将发包权作抵押(如水库、企业等),有本行收取承包费,收回贷款。财政所、税务所、派出所可根据其借款用途,也可采用灵活多样的办法补办担保,如财政所可将上交款作担保,税务所可将银行每年应交税款作担保,并签订好担保协议,系公安派出所的可聘请他们为清收不良贷款小分队打攻坚战,以收回贷款劳务费抵交所欠贷款。上述措施如未取得借款户同意的可采取依法起诉,通过调节达到有效担保目的,防止新官不理借债,长期拖欠银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造成关停、资不抵债面临破产企业,如属乡镇个体企业,原已经将厂房、设备作了抵押的,通过清算抵押的不足部分要用其个人家产补足作抵押,原未办理抵押手续的要尽快办好抵押手续,并到有关部门作好公证登记,作好还款计划,如抵制不办的立即依法起诉,查封其厂房设备等一切财产,有经济担保单位和个人的同时还要依法起诉其经济担保人,查封担保单位个人的账面及财产,实行依法保全,确保银行资金不受损失。

第二十三条 以信贷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等造成贷款损失要严格按照《**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采取停职收贷,扣发工资、奖金,收缴风险金等处罚措施,直至贷款清收为止。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措施外还可采取依法使用止付令,依法追索借款人对外债权,依法追究经济担保人责任等。同时还可采用重点催收办法。银行要积极主动参与企业整改全过程,切实把银行贷款落到实处,确保贷款得到偿还。

第3章 贷款保全责任的落实及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信贷资产保全办法制定后落实是关键,因此,前台营销部分、各支行必须将新、老贷款防范和化解等信贷资产保全措施责任落实到每个信贷人员(原责任人)。本办法实施后,新增贷款要建立包放、包收、包效益、包各项贷款防范措施落实,损失包赔的五包措施;对于旧欠款要全面进行一次清理,需补办担保、抵押手续的要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补办好手续,依法落实和清收的要依法落实清收,并将贷款防范和化解保全措施责任落实到人,采取一户一策或多策,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属于信贷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等发放的贷款,各相关部门和支行要分责任人建立监控台账,落实考核和清收计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每个信贷员在发放新的贷款时,必须认真将防范贷款风险保全措施落到实处,把信贷风险控制在前。

第4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

《广昌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保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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