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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中心资金结算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8:39: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

实物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黄金)的交收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收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金黄金成交合同的履约。

第二章交收流程

第三条 交收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根据招金黄金交易管理办法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四条 招金黄金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的交收原则。招金黄金指定仓库为客户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目前存取货地区为深圳地区。

第五条 招金黄金交易的黄金、白银是经招金黄金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银制品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黄金、白银。

第六条 招金黄金交收品种为黄金金条及金、银纪念章,黄金的成色为99.99%,白银的成色为99.95%。

第七条 交易的品种及规格:标准金条为10克、30克、50克、100克、300克、500克、1000克,金银纪念章、条以发行时公布重量的为准。

第八条 买方需交纳买入实物的全额资金,卖方需将卖出实物全部存入指定仓库。

第九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招金黄金收市后,由招金黄金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买方的货权计入其买入账户,交收只针对客户净买卖量。提货量为10克的 1

整数倍,最小提货量为10克。

第十条 客户买卖成交后,买方即可填写提货申请书,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收。择期填写提货申请书的时间在招金黄金交易时段内进行。

第十一条 指定的仓库有实物时,申请提货的第二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日当天指定仓库无实物的或实物不足的,由招金黄金负责统一调运,提货时间延迟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提货申请单可撤单,申请撤单时间为提出申请次日在招金黄金网上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客户存入实物时,应提前通知指定仓库,对于客户因不可预料原因导致实物不能在当日工作时间内存入指定仓库的,应及时与招金黄金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实物安全。

第三章出库管理

第十四条 出库是指客户到指定仓库提取其具有货权的实物。

第十五条 客户提取实物时,首先填写提货申请书。

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提货时,须在客户端预约提货,系统将产生一个密码,其密码的后五位在客户端显示,提货客户需记录保存。客户至指定仓库提取实物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实物出库申请书、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提货密码,系统识别无误后由指定仓库出具一份实物出库单,提货人在出库单上签字并提货。

第十七条 实物出库时,指定仓库管出具一份出库单(一式五联),出库单须逐条载明出库实物的品名、数量、重量、成色、实物的证书号(或金条编号)、防伪证书号、回购证书号。提货方须核对各证书号,验明实物包装完好,核实提货

数量及重量无误后,在出库单上签字。客户交纳出库费手续费及加工费,指定仓库在实物出库申请书上加盖付讫章后,将出库申请书客户联、出库单客户联、各证书与实物一同交于客户完成出库手续。

第四章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 入库是指客户将实物存入招金黄金指定仓库。

第十九条 客户实物入库时,首先填写入库申请书。

客户携带入库申请人身份证、入库申请书、出库单客户联、实物的证书、防伪证书、回购证书及实物前往招金黄金指定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入库时出具一份入库单(一式五联),入库单须逐条载明入库实物的品名、数量、重量、成色、实物的证书号(或金条编号)、防伪证书号、回购证书号。客户向指定仓库交纳本批实物的入库费手续费,指定仓库在实物入库申请书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收讫章,并与入库单客户联一起交客户作为存货回单。

第二十一条 指定仓库应及时将该客户入库的实物信息通知招金黄金,招金黄金需在每天收市后为该客户增加相应实物持仓数量。客户可在入库的第二天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二十二条 实物出入库申请书由招金黄金统一制订格式,客户可通过招金黄金网站下载打印使用或根据标准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须支付入库费和出库费。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费:招金黄金仅对品种au01(0.1克金)收,客户在提取

au01(0.1克金)时,客户须向招金黄金支付加工费9.8元/克,交割费3元/克,银章20元/枚。

第六章质量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货方提取实物后,如果对交收的实物质量持有异议,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金黄金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提取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质量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实物存货客户对实物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实物提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招金黄金负有协调责任。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招金黄金选择指定的国内质检机构或国际贵金属市场认可的国际权威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第二十七条 经过招金黄金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招金黄金开设的其它贵金属交易品种,交收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属深圳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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