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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5: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资金结算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石家庄冀龙翔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各子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

第三条 石家庄冀龙翔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通过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开立的账户进行资金管理。

第二章 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

第四条 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职能

1、集团公司财务收支审核委员会 主 席:董事长 副主席:总经理

成 员:集团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结算中心主任。

具体职责:

(1)审批集团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方案和收支计划;

(2)审定财务结算中心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审定预算外重大财务收支报告; (4)对调整和修改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2.结算中心职能

(一)负责对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

(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

(四)负责成员单位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

(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及业务培训;

(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

(八)负责向成员单位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成员单位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

(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结算中心管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 结算中心资金日常调度和运用,在集团公司财务收支审核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 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调配,主要用于支付经营服务过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费用,同时结算中心不向各成员单位收取手续费、工

本费等各项费用,年末利息结余全部上交集团财务部

第九条 结算中心岗位设置

(一)结算中心主任岗位:

1.在财务部长的领导下,负责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2.认真执行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负责结算中心各个环节的复核和监督工作,及时与银行进行业务联系,准确及时传递联行票据,交换时认真核对本行范围内的印鉴、支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严防假票、错票入帐。

4.随时掌握各成员单位资金运行情况和结存余额,并及时向部长报告资金的运行及结存情况。

5.做好银行票据的签发工作,严密手续,认真负责。 6.认真审查银行对账单,定期与成员单位对账,防止串户。

7.严格管理结算中心的全部印鉴,银行的定期存单要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核对与结算。

8.完成部长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结算岗位: 1.负责归集成员单位的资金。

2.负责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录入拨付资金指令。 3.负责整理银行单据,并与银行帐户核对无误。 4.负责结算中心有关印鉴保管工作。

5.基层单位支取备用金管理及借、还支票的管理。 6.拨付各成员单位计划内相关支出及支付成员单位对内、对外付款。

(三)资金审核岗位:

1.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录入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资金预

算,审核付款。

2.负责审核资金归集清单并与银行帐户系统核对无误,与结算中心台帐核对无误。

3.做好银行票据的签发工作,严密手续,认真负责。 4.负责结算中心档案装订保管和清交工作。

(四)系统管理员

1.负责筹划、开发、推进、管理并维护集团的财务信息系统。

2.对集团信息化处理流程进行整合及优化,确保流程畅通。

3.负责集团财务系统及结算中心软件的基础数据添加维护、人员权限分配、系统角色管理。

4.负责集团财务系统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5.负责所有登录结算中心财务人员的智能卡与机器证书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6.负责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网络及其计算机的维护管理,保证其能安全可靠的登录结算中心

第四章 银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石家庄冀龙翔集团帐户管理办法》和《建立集团公司网上银行帐户体系的要求》设置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帐户体系

目前,针对各成员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资金管理模式。主业公司的下属基层单位根据需要,在银行开设一个收入账户,负责基层单位资金的收入,主业公司下属基层单位不再设立支出账户,所有的支付业务统一由结算中心负责。如有特殊业务需要开立账户,必须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

审批后方可开立。

其他各子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账户,负责其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成员单位要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严禁坐支,即收入帐户中不得有支出内容,支出帐户中不得有收入内容。严禁将收入帐户上的资金转入支出帐户。

第十二条 收入账户的管理:用以归集各成员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预收账款和收回的用户欠费及其他各类来源的所有收入。各成员单位应将实现的收入全额列入收入账户并由结算中心于当日上收集团公司,严禁从收入账户中支出资金。

第十三条 结算中心支付账号的管理:主业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所有资金支出,由结算中心统一负责支付,主业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不再设置支出账户。

第十四条 除主业之外的子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支出账户的管理:用于子公司及下属基层单位的正常经营开支,其来源由结算中心按集团公司月度收支计划审批后拨付,在计划内支配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 除集团公司核准的银行帐户外,各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各成员单位“收入帐户”不得发生坐支情况。

第十六条 资金上划及拨付

(一)资金上划。结算中心于每个工作日16:30,全额上划各成员单位收入账户的资金;

(二)资金拨付。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向各成员单位支出账户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不得签发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结算凭证,套取结算中心资金。

第十八条 结算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不得拒绝受理各成员单位正常结算业务,不得泄漏成员单位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要每月与资金结算中心进行对帐,对于出现的差错、未达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资金结算中心,以便调整。

第二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只对各成员单位指定会计人员办理结算业务,其他外来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成员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纠正错误;性质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内部核算单位会计核算 内部核算单位是指集团结算中心各成员单位。

(一)上划资金核算

1.收入上划时,结算中心根据银行收款单: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成员单位

2.内部核算单位根据银行付款单: 借:内部往来 贷:银行存款

(二)下拨资金核算

1.结算中心下拨内部核算单位经费资金时,集团公司根据结算中心内部付款单:

借:内部往来—成员单位 贷:银行存款

2.无支出账户内部核算单位收到结算中心下拨经费资金时,根据结算中心内部付款单:

借: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内部往来

3、有支出账户的内部结算单位收到结算中心下拨经费资金时,根据结算中心内部付款单: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

第六章 单据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据使用和管理

1、付款审批单:各成员单位需进行对外或对内付款时,需填列付款审批单,付款审批单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按流程找相关领导签字,结算中心根据手续齐备的付款审批单开具付款结算单,付款结算单一式三份,第一份结算中心盖章,作为成员单位入账凭据,第二份加盖付款成员单位的印鉴,作为结算中心付款的凭据,第三份留底。

2、对帐单:结算中心月末根据各成员单位内部往来科目的发生明细出具对账单,各成员单位据此对账。

3、空白支票领取审批单:各成员单位发生业务需要领取空白支票时,应根据计划(内、外)填写用途、预计金额、使用时间(空白支票两天不对外进行支付,应及时交还结算中心,不得自行留存),待审核通过后填写支票领取单方可使用。

4、备用金领取审批单:各成员单位领取备用金时,根据使用情况填写用途、金额,当日盘点库存金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以保障资金管理安全;在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备用金审批单上报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根据上报情况统一安排备用金领取时间。

第七章 违规责任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每月底对各成员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季进行全面检查考评,对大额支出及时进

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 如遇突发事件,计划外支出,必须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计划外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当年各成员单位的经费中抵扣,并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结算中心批准的账户,各成员单位不得另开设账户,否则视同为帐外帐,按清理“小金库”论处,追究行政一把手和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批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业务的真实性,票据的合规性,计划的严肃性负责,否则追究各成员单位所有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结算中心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如有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到追究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关人员以及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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