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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8: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黑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计划下达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办理。

第二章 竣工结算、决算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未列入油田公司计划或与计划及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结算。

第四条 工程项目结算的直接依据为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结算金额必须控制在计划投资限额以内。

第五条 凡油田公司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设计变更单、设计联络单的结算执行《油田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庆油计规发〔2008〕4号)的有关规定。

每份增加或减少投资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设计变更单、

设计联络单必须经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审批,否则一律不予结算。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场经济签证。现场经济签证单由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及厂(分公司)级主管领导联合签字认可后方可结算;实行监理的工程,还须经监理企业签字认可。

每份增加或减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现场经济签证单必须经油田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否则一律不予结算。

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实测实量记录)应履行现场经济签证确认程序。

第七条 竣工图的办理应严格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图管理暂行办法》(庆油发〔2000〕38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开展结算工作,工作时限严格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庆油发〔2007〕41号)。

第九条 跨年工程和提前开工工程竣工结算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单项工程实际完成时间分别执行相应年度结算办法。

第十条 对于当年完工的工程,在年度结算办法未下发之前,可按上一年度结算办法办理结算,但设备、定额内未计价材料的价格按照实际发生期的价格标准结算。

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结算

(一)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的结算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细则(试行)》(庆油发〔2003〕20号)。风险系数的计取基数为扣除设备金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二)凡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程内容现场未实施的,结算时应将该部分内容所对应的投资予以核减。

(三)每份增加或减少投资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设计变更单、设计联络单,可将其内容单独编制结算文本后进行结算。

(四)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采购物资只调整价差和税金。

(五)工程竣工结算文字资料中应包括工程招标文件、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现场交底记录和标底审定通知单。

第十二条 三项费用(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下浮招标工程的结算执行本办法,下浮系数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结算执行油田公司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概算包干工程结算

(一)建设单位按油田公司批复的概算工程费办理结算、决算。

(二)设计审批文件中的工程内容现场未实施的,投资应予以核减。

(三)合同约定需调整的工程内容,如动用预备费须经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和基建管理部门批准,调整部分的结算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结算

(一)建设单位按油田公司设计审批文件扣除土地补偿费、20%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设计文件审查费、预备费后的概算批复金额为EPC项目的结算金额。建设单位管理费的80%作为EPC项目管理费。

(二)设计审批文件中的工程内容现场未实施的,投资应予以核减。

第十六条 其他费用结算

(一)项目土地补偿费以计划下达或概算批复金额为限,按照油田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认定金额结算。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结算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计划〔2010〕543 号)。

(三)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以概算批复金额为限,结算金额以合同为准。

第三章 结算文本及人员资质要求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决算文本必须采用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认可的预(结)算软件编制。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和其他费用结算文本应由结算文本封面、编制说明、结算汇总表和结算明细表组成。

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造价、工程概况(工程概述和主要工程量)、编制依据(费用定额、预算定额、图纸、价格依据等)、需说明的问题。

工程竣工结算填写“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

(一)”,其他费用结算填写“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

(二)”。

第十九条 人员资质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文本的编制、审查、校对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核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三级”以上资质。

(二)持有其他部委(行业)或省(直辖市)资格证的造价专业人员,应到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办理验证、备案手续。

第四章 结算、决算的审核

第二十条 结算、决算的审核范围。油田公司计划下达的建设项目、费用化项目(指安评费、环评费、监理费等)、计划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生产维修、房屋维修项目,均必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计划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维修、房屋维修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 油田公司竣工结算、决算的审核程序

(一)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审定后的竣工结算资料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利益相关

人不得单独接触。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一审,实行监理的项目需由监理单位一审。

(二)项目一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结算资料报油田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进行二审。

(三)一审后超计划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二审前应向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上报《工程结算与概算情况对比分析简表》(详见附件12)。

(四)油田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二审完成后,不超计划投资的项目可以直接进入工程结算付款程序;超计划投资的项目,应由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调整计划后方可结算付款。

(五)二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进行工程造价投资分析。不超计划投资项目应向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上报《工程结算与概算情况对比分析简表》;超计划投资项目应向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上报投资原因分析报告、结算经济资料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

(六)油田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每月5日前要将《月度结算审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3)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报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工程由油田公司所属监理企业监理时,工程结算一审由监理企业负责完成,监理费全额计取;不具备独立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监理企业不得承担工程结算的审核,相应监理费

按计算标准的75%计取。

第五章 定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 油田安装工程、化工工程、35千伏以下(含35千伏)电力工程

(一)预算定额:执行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大庆油田单价表》、《2010年大庆油田十五万立方米浮顶油罐预制安装及附属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大庆油田建设工程补充定额》、《2010年大庆油田维修与改造工程预算定额》。化工工程和不足部分执行《201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上述定额子目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各单位向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申请编制补充定额。

(二)费用定额:

1.油田公司所属石油企业专业施工队伍(详见附件9.1)执行集团公司《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油计字〔2005〕519号),以人工单价44.50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率标准及计算程序表》“石油企业专业施工队伍”标准(详见附件1)。

2.集团公司直属施工企业持相关隶属关系证明文件,报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审批后执行相应标准。

3.油田公司所属石油企业非专业施工队伍(详见附件9.2)

和非石油施工企业承建的输送管道类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为35.60元/工日,以此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率标准及计算程序表》“石油企业非专业施工队伍”标准(详见附件1),即:

“输送管道工程”取费基数=定额人工费×0.80 “输送管道工程”定额直接费=“输送管道工程”取费基数+定额材料费+定额机械费

4.油田公司所属石油企业非专业施工队伍和非石油施工企业承建的“站场类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为35.05元/工日,以此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详见附件2),即:

“站场工程”取费基数=定额人工费×0.7876 “站场工程”定额直接费=“站场工程”取费基数+定额材料费+定额机械费

第二十四条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园林绿化、修缮工程

(一)预算定额:执行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大庆油田单价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大庆油田单价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大庆油田单价表(高级装饰修订版)》。不足部分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大庆油田单价表》、《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大庆油田单价表》。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适用范围为厂、站、居住区内道路、道板及办公楼前广场、绿化工程以及城市型道路等。

房屋修缮工程执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大庆油田单价表》。

(二)费用定额: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以人工费35.05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详见附件2)。本省以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取费后在税前核减人工费5.00元/工日。

庭院、小品、绿化工程和环境建设工程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园林绿化”费率标准。

(三)无论任何性质、任何工程的人工土方,取费时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下调50%,取费标准执行所属工程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

(一)预算定额:执行原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

(二)费用定额:执行原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费率执行《公路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详见附件3)。

(三)人工费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

规定的通知》,以人工费53.78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

(四)油田公司所属石油企业专业施工队伍以外的施工队伍材料超15千米以外运费,不作为取费基数,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第二十六条 通信工程

(一)预算定额: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信部规〔2008〕75号)及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2010年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

(二)费用定额: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工信部规〔2008〕75号),人工费技工为48.00元/工日、普工为19.00元/工日,并以此作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通信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七条 火力发电及35千伏以上(不含35千伏)电网工程

(一)安装工程、送电线路工程、电缆线路工程、灰坝工程 1.预算定额:执行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大庆油田单价表》。

2.费用定额: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发布〈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电联技经〔2007〕139号)。

人工费执行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公布各地区工资性补贴的通知》(电定总造〔2007〕12号),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以人工费33.07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送

电线路工程以人工费35.17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火力发电及35千伏以上电网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详见附件5)。

(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三)通信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四)设备运杂费执行本办法《机械设备运杂费》(详见附件6)。

(五)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项目划分执行《关于发布〈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电联技经〔2007〕139号)。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维修工程

(一)生产维修工程指油田公司生产维护计划所列生产维修项目。

(二)预算定额: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三)油田公司所属石油企业专业施工队伍以人工单价44.50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

其他企业以人工费35.05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本省以外施工企业取费后在税前核减人工费5.00元/工日。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大庆油田单价表》时,“输送管道工程”或“站场工程”取费基数=定额人工费×0.7876。

(四)费用定额执行集团公司《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中油计字〔2005〕519号)或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

第六章 价 格

第二十九条 设备及定额内未计价主材,若是大庆油田物资公司采购供应的,执行《2010年大庆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庆油价发〔2010〕11号)及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发布的物资供应限价。不足部分可参照物资公司公示的物资供应价格进行工程结算,待事后审查时,将高出的价差部分从工程尾款中扣回。

设备及定额内未计价主材,若非物资公司采购供应的,可参照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网页上公示的自主采购的价格进行工程结算,待事后审查时,将高出的价差部分从工程尾款中扣回。

建材预制产品,若生产企业为石油企业专业生产厂家或石油企业非专业生产厂家,执行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网页上发布的相应建材预制产品价格;若生产企业为非石油企业生产厂家,执行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网页上发布的物资供应限价(2010年建材预制产品生产厂家名录详见附件11)。

第三十条 公路工程的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执行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2010年大庆油田公路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单价表》。

第七章 费用标准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远地施工费

(一)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时,施工企业驻地距施工地点在200千米以内(含200千米)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在200千米以外的,均按人工费的11.00%计取。

(二)施工企业驻地系指承担现场施工任务的工程处或分公司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三十二条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核定。实际发生时,执行本办法相应费率。

第三十三条 集中供暖费

(一)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园林绿化、修缮工程 1.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属油建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安装公司、工程公司、化建公司、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筑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道路管理公司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时,集中供暖费按12.00元/工日计取;

2.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电力工程公司、大庆油田环宇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方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庆中基石油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阳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大庆油

田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时,集中供暖费按4.60元/工日计取。

3.其余施工企业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时,不另计集中供暖费。

(二)油田安装工程、化工工程、35千伏以下(含35千伏)电力工程以及公路、通信、火力发电及35千伏以上电网工程

1.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属油建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安装公司、工程公司、化建公司、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筑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道路管理公司集中供暖费按17.00元/工日计取;

2.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电力工程公司、大庆油田环宇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方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庆中基石油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庆升实业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工程总公司、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中供暖费按9.60元/工日计取;

3.油田公司所属其他施工企业集中供暖费按4.92元/工日计取。

(三)本省以外施工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地区或市级建委、财政局文件,报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税金

(一)油田公司所属石油企业专业施工队伍、大庆石油管理

局运输工程总公司、大庆油田环宇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中油管道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总公司、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油田生产性工程,税金按工程造价的1.012%计取;承建的油田非生产性工程及其他施工队伍税金按附件14标准执行。

油田生产性工程与非生产性工程的划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

(二)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设备费等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05〕1号),按附件14标准计取税金的工程,设备费不得计取税金。

(三)按附件14标准计取税金的施工队伍承建安装类工程,税金计取基数中不包括建设单位采购物资费用;对于非安装类工程,执行本条第二款。

(四)安装类工程与非安装类工程的划分。根据每份工程结算文本中单位工程隶属性质,安装类单位工程合计造价大于等于工程总造价的50%时,则该工程结算文本中税金按安装类工程计取,否则按非安装类工程计取。

(五)按附件14标准计取税金的施工队伍在办理安装工程结算时,施工企业完成工作量与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费用必须分别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

(一)”。

第三十五条 非生产性工程的材料应依据税法按实际发生

额计取增值税,计取基数为:

(一)定额中已计价的材料费为合计数除以1.028;

(二)定额中未计价的材料、设备:

1.当采用《大庆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价格时,计税基数为“供应价格”;

2.当采用经过审批的不含增值税的调拨单时,计税基数为 “计划价格”。

第三十六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由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收取。

第八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油气田管网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和油气田管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界定意见》(油总造字〔1999〕第25号)。

第三十八条 土方

(一)外运土方最高限价27.00元/立方米(含土场管理费,不包括碾压),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二)外运土方的结算执行油田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关于油田建设用土有关事项的通知》(庆油土资发〔2010〕4号),外运土方量以油田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批准的《油田建设外运土认

证单》为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按照《2010年大庆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中编制说明相关规定核减采购费。

第四十条 涉及材料取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金额应作为施工企业计取联合试运转费、安全生产措施费和规费的基数。

第四十一条 运输

(一)非标容器运输距离不足20千米时执行基本运距定额,不做调整。

(二)标准设备运杂费按附件6标准计取。

(三)施工材料运距超过15千米时,调整系数按附件7标准计取。

(四)混凝土电杆、构件运输费按附件8标准计取。

(五)单项材料运距超过15千米又无相应定额可执行时,其运费按0.66元/吨·千米计取;火力发电及35千伏以上(不含35千伏)电网工程运距超过15千米时,运费也按该标准执行。

(六)超大超重设备拉运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经济签证结算。

(七)公路工程自卸汽车运输稳定土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和水泥混凝土按照15千米(或15千米以内)运距计算并取费。运距超过15千米时,超出部分按照0.66元/吨·千米计算运输费用,

超运距费用只计取税金。

第四十二条 检测、检定

(一)脚手架支撑用钢管扣件检验检测费执行大庆市建设局《关于开展施工现场脚手架支撑用钢管扣件检验检测的通知》(庆建函〔2007〕47号)。

(二)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阀门检验费。

(三)工程结算时可计取压力容器二次检测费用。

(四)施工企业发生的材料检测费用结算时不得另行计取。

(五)仪器仪表检定费用计取标准。油田公司准入仪器仪表检定单位及其检定项目详见附件10,其中:

油田公司所属检定单位收费标准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服务生产保障结算价格(2009年第一批)的通知》(庆油价定发〔2009〕2号)。

法定检定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凡检定机构和相应检定项目超出附件10规定范围的,不予结算。

第四十三条 预制产品、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的保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混凝土构件按货价的1.00%计取。

(二)防腐、保温预制管段按货价的0.50%计取。

(三)非标设备按货价的0.50%计取。

(四)标准设备:国产设备按货价的0.50%计取,引进设备按货价的0.30%计取。

第四十四条 井口、计量间和配水间工艺安装执行“输送管道工程Ⅲ类”,与之配套的电气自动化安装执行“站场工程Ⅲ类”或黑龙江省费用定额。

第四十五条 建设场地残留建筑物的拆除,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不分单层多层均执行《2010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中的“平房全房拆除工程”相应子目,可并入主体工程取费。

第四十六条 高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消雷针塔按《2009年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送电线路铁塔组立定额执行。

第四十七条 采用机械挖管沟时,其放坡系数应按设计规定计取。设计无规定的,集输管道按1:0.29系数计取;注水、供水、排水管道及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可按1:0.71系数计取。

第四十八条 穿越公路赔偿费用标准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黑政发〔2002〕52号)。

第四十九条 单独签订合同的穿越公路工程的费用标准按主体工程下调一个工程类别计取。

第五十条 安装类工程中发生的零星维修项目人工费调整

至35.05元/工日,按照主体工程降低一个类别单独取费。

第五十一条 压力容器检测费用计取标准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93号)。施工企业在支付此项费用时,应到二级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办理检测证明手续。

第五十二条 设备材料划分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石油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95〕中油基字第79号)中附件“设备与材料划分”。由预制厂预制、现场安装的金属储罐按材料计算。

第五十三条 绿化工程养护年限按一年计算。

第五十四条 绿化工程养护执行大庆油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大庆油田绿化管理办法》(庆油绿办联发〔2007〕2号);非矿区服务事业部所属施工队伍承建的绿化工程养护工程量按黑龙江省费用定额“包工不包料”标准计取费用,不得参加主体工程取费。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需摊销的材料和设备标准: 价格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分三次摊销; 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分四次摊销;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分五次摊销; 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分六次摊销; 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分七次摊销; 20万元以上的分八次摊销。

材料价格是指同类品种合计金额,如电缆类、木材类、钢材类等。设备价格是指单一设备价值,如变压器、配电柜。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六条 凡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的结算文本,经建设单位审查后,核减率在5%以下(含5%)的为合格;核减率在5%以上至8%以下(含8%)的,按工程审后造价的0.5%~1%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核减率超过8%的,按工程报审造价的1%~2%进行处罚。处罚金额直接在审后工程结算金额中核减。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报油田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的结算文本,经其审查后,核减率在3%以下(含3%)的为合格;由于施工企业原因,核减率在3%以上至5%以下(含5%)的,按工程审后造价的0.5%~1%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由于施工企业原因,核减率超过5%的,按工程报审造价的1%~2%进行处罚。处罚金额直接在审后工程结算金额中核减。

第五十八条 由于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工程结算超过《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庆油发〔2007〕41号)规定时限的,每超期一天可对施工企业处以500元~5000元罚金,罚金直接在审后工程结算金额中核减。

第五十九条 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结算文本报油田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查后,核减率在3%以下(含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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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格。

核减率在3%以上至5%以下(含5%)的,按监理费、审查服务费总额的5%~10%对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处罚,每年核减率超过3%以上的项目超过五项时,该企业不得再从事工程结算审查;核减率超过5%以上的,按监理费、审查服务费总额的10%~20%进行处罚,每年核减率超过5%以上的项目超过三项时,该企业不得再从事工程结算审查。

对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罚金额由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计划中扣减。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结算完工程不再调整。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在吉林省内建设项目、海拉尔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建设项目结算规定由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1.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 2.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 3.公路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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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信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

5.火力发电及35千伏以上电网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 程序表

6.机械设备运杂费

7.材料超15千米运输调整系数表 8.混凝土电柱及构件运输加成表

9.2010年油田公司所属施工队名录

10.2010年油田公司计量检定单位与检定项目表

11.2010年建材预制产品生产厂家名录 12.工程结算与概算情况对比分析简表 13.月度结算审查情况表

14.油田非生产性工程及其他施工队伍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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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规定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廉洁题库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③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办法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届毕业生报到通知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届毕业生报到通知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巡视工作规定题库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办法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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