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使用权出售合同
协议双方:
转让人:(甲方)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
受让人:(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购置水韵天伦居坐落位置:栋(号)单元室 共有人姓名:
水韵天伦居是甲方开发建设的老年生态养生社区,社区建设程序合法、用途明确。协议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就老年公寓使用权转让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是水韵天伦居的购房户,其购房合同号为或房屋产权证号,非本社区住户无资格购买本社区老年公寓使用权。
二、乙方购买的老年公寓使用权,位于2栋12层的老年公寓内,编号为,其功能主要用于出租(附位置编号图纸)。
三、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去老年公寓实地看验,协议签订后,视为乙方已对老年公寓的实际状况及其可使用的状态进行了确认。
四、乙方要爱护公寓内部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如由乙方造成的损坏,其维修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老年公寓使用权出售价: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老年公寓使用权转让费万元(大写元)。
六、乙方购置老年公寓使用权的年限与乙方购置的商品房使用权年限一致,如遇国家政策、法律调整的,按调整后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七、乙方不得改变老年公寓的用途、结构、功能,不得私自增设其他设施,不得妨碍他人老年公寓使用权,不得堆放危险品及其他杂物,不得转让给本社区以外的其他人,服从公寓统一的物业管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收回公寓的使用权,并不退回转让费用。
八、甲方交付的老年公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老年公寓使用权的出售无法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九、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包括战时征用等)使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约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二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