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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法赋予企业反腐社会责任1[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3 04:50: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议立法赋予企业反腐社会责任

胡田野

在各种经营活动中,企业(主要为公司)具有供给腐败的强烈动机,且形式有多种多样。如为获得竞争优势而行贿;为外逃官员进行利益输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境外贿赂等。

我国目前反腐重点是打击交易性腐败的需求方,这是现实情势下的必然选择,但是交易性腐败的两端都需要治理。事实上,在预防与打击腐败中,公司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例如股东的参与监督,公司提高经营透明度,公司制定廉洁行为规则,公司内部设立反腐败的机构和程序等,均可以起到遏制腐败供给的作用。

企业承担反腐败社会责任的国际经验

2000年联合国全球协议开启了反腐败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该公约规定公司承担反腐败的社会责任。地区性国际组织也颁布公约明确规定公司的反腐社会责任,例如1996年美洲国家组织(OAS)颁布了《美洲反腐败公约》;199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颁布了《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2003年,非盟(AU)颁布了《预防与遏制腐败公约》。

公司遏制腐败供给的自律性行为准则,通常分为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倡导性文件,行业规则和公司行为守则等形式。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了一系列的文件,规定反腐败是商事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该组织颁布的《跨国企业指南》(下称《指南》)是一种倡导性文件,倡议企业不得向公职人员提供或者承诺提供金钱或其他不当利益;企业也不得利用第三方作为代理人,对公职人员进行金钱的或其他不当利益的

输送。国际商会(ICC)制定了严厉的规则,打击国际贸易中的贿赂。除此之外,行业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公司在制定行为守则时,可就降低腐败供给等话题,与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消费者、社区及非政府组织进行商讨,披露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政策以及履行情况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形成降低腐败供给的公司行为守则。

要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这是解决公司供给腐败的“囚徒困境”的有效方法。公司应采取行动填补执法部门留下的漏洞:公司应承诺反腐败,并努力将反腐败的措施展现给竞争对手以及利益相关者,并允许公司的反腐败行为能够被监督。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鼓励公司提高反腐败行动的透明度:公司向公众作出反贿赂的承诺,以及披露确保这些承诺能够落实的各种制度;公司应当就反腐败问题与公众进行对话和交流,与社会公众协同力量一道进行反腐败。公司反腐败的信息披露,包括公司可疑支付的信息、公司遏制腐败供给的政策和途径等。该类信息披露可以由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部门强制性要求公司进行。例如从2009年开始,荷兰政府要求公司不仅仅就环保问题进行信息公开,而且扩展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所有方面,包括反腐败信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制定了信息披露的标准,对于反腐败信息的公开,具体要求为:1.公司负责反腐败信息分析的部门;2.对雇员的反腐败政策的培训;3.公司对商业中腐败事件的对策。

除了这些,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上述标准还要求公司披露对腐败的总体措施,包括公司的反腐败方案,经营者责任以及反腐败的监督程序等。完善公司治理包括以下几点:1.为了防止贿赂款项的支付,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道德标准和行动规划;2.建立公司内部的风险评估,确定何时有可能发生贿赂款项的支付;3.实施公司内部的监控,特别关注高风险领域;4.实施公司内部的违背反腐败法律的报告制度;5.建立内部反腐败行为惩罚制度。《指南》规定,制定并颁布公司内部的监控措施。包括合理设计的内部监控制度,确保账簿、记录及账目的精确与公平,确保资

金不能被用作贿赂目的或者隐藏贿赂行为等。

欧盟国家通过教育培训,培养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例如德国政府举办公司社会责任的论坛,并与企业合作,进行企业管理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训。法国和英国也将公司社会责任的教育培训作为其公共政策的重点。政府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公司通过教育培训增强雇员的社会责任意识。201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了反腐败工作组,该工作组提出了很多建议,其中包括对公司企业进行反腐败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特别关注下列经费的支付是否涉及腐败供给:礼物;接待费;旅行费;政治捐款;慈善捐助和赞助;疏通费。《指南》要求:提高公司职员的反腐败意识,通过教育培训以及惩戒程序,使公司职员知晓公司的反腐败政策以及制度措施。

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与改进

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针对中国公司境外行贿的规定,刑法中也有惩戒公司在国内行贿行为的规定。但是,我国遏制公司腐败供给的法律规范,尚有不少需要完善之处。以私法遏制公司腐败供给。以刑法遏制公司的腐败供给固然重要,但是通过私法剥夺公司的收益,对遏制腐败供给有更大的作用。公司进行腐败供给的动机,是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公司法、合同法等私法应剥夺公司通过腐败供给获得的竞争优势。例如股东可提起派生诉讼,要求公司管理层赔偿公司的腐败支出;任何商业合同,如果基于腐败行为而取得,可以判定合同无效;剥夺从事腐败供给的公司进入市场的资质;从事腐败供给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担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等。

制定和颁布强制性与自律性行为指引。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

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均未提到公司反腐败的社会责任。作为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忽视了公司反腐败的社会责任,颇为遗憾。对于大量的非上市公司,目前也没有通用的社会责任指引。笔者建议:1.对于上市公司,应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共同探索,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做法,制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建立统一的公司社会责任行为指引,将反腐败纳入上市公司责任行为标准之中。2.由于我国公司境外投资持续升温,应由相关部门制定“海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南”,明确其进行境外投资需承担反腐败的社会责任。3.对于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应由行业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制定行业内公司的社会责任指引,明确公司的反腐败责任。4.公司自身需颁布公司行为守则,明确发布遏制腐败供给的承诺等等。加强公司治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我国公司内部并没有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效用低下,监事会制度发挥的作用也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将无法遏制公司的腐败供给行为。为此,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置之初,就需考虑设立专门机构对公司的可疑交易负责监督。公司治理改革过程中,要将反腐败社会责任契合其中。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有利于公司遏制腐败。信息不对称,腐败供给的“囚徒困境”就会发生。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是世界各国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途径之一。但是从正常情形来看,公司内部人员可能缺乏足够的动机来披露这些信息,尤其是当这些信息的披露可能会暴露他们自己的不正当行为时。因此,可通过强制性规范要求公司披露信息。我国公司应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披露公司的反腐败政策和承诺;公司内设置负责可疑支付监控的机构和程序等等。因此,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要严格提出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关机构需要求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增加反腐败的内容。

加强教育培训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对公司进行

反腐败的教育与培训,公司自身也需对管理层与员工进行反腐败的教育与培训,甚至公司可以向其他机构出资投身于反腐败的工作。非政府组织在遏制公司腐败供给中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对此重视不够,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司腐败供给治理,尚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需要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作者为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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