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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职称评定(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艺美术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评审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尤其是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经国家及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民间工艺、文物修复等)和现代工艺美术(工业设计、平面设计、装饰设计、服饰设计、包装设计、动漫画设计、环境艺术、造型艺术及其它新型工艺美术)的理论、科研、设计、制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艺美术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八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有钻研和创新精神。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艺美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或基层一线工作,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满5年。

(二)工艺美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艺美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工艺美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工艺美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

七、

八、

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创作技能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组织并指导完成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项目和设计任务,能独立设计、制作较高水平的工艺美术作品;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在工艺美术传承和创新方面有丰富的专业实践和突出业绩;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称号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厅)级综合表彰奖励。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三等奖3项以上。

3、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4、参加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经国家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独创或主持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专业展览,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入选市(厅)级专业展览,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

6、独创或主持创作1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美术作品,由市(省辖市,下同)级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场馆须经省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认可,下同)收藏。

7、独立或主持完成的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在省级以上大中型项目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项以上获国家专利,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下同;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艺术版)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艺术版)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须经评审会专家组认定,下同)。

第十二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

七、八条和十一条第

(一)款“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成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名人)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或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综合表彰奖励。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国际(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下同)或国家级专业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

3、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其成果经省(部)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4、主持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经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独创或主持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入选国际或国家专业展览,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入选省级专业展览,获得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6、独创或主持创作1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美术作品,由省级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

7、独创或主持完成的2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在省级以上大中型项目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项以上获国家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艺术版)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不少于1篇)。

3、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艺术版)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三条 工艺美术师条件

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

七、

八、

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条件

组织并指导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业务的研究工作,制订专业创作、设计计划,并付诸实施;独立完成研究、设计任务;指导、解决本专业研究、设计或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组织并指导初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二)业绩成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县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2、作为项目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专业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

3、参加编写1项以上省(部)级规范、规程被采纳并发布实施。

4、独创或主持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专业展览,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三等奖1项以上;或入选市(厅)级专业展览,获得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5、独创或主持创作的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被县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珍品馆)收藏。

6、独创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在市级以上项目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项以上获国家专利。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

2、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艺术版)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工艺美术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

七、八条和第十三条第

(一)款“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成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科研项目(课题);或者参加完成2项以上市(厅)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2、作为项目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三等奖2项以上。

3、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经国家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独创或主持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专业展览,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三等奖2项以上;或入选市(厅)级专业展览,获得二等奖2项以上。

5、独创或主持创作的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珍品馆)收藏。

6、独创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在市级以上中型项目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者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项以上获国家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艺术版)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五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

七、

八、

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能技艺,具有解决本单位工艺美术类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包括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业绩成果须提供奖励证书、鉴定证书、认定证书、收藏证书、中标证明书、财税部门出具的利税报表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十七条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艺美术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工艺美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八条 凡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或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方面可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面试,面试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审会评审。

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工艺美术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二)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三)所称“主持”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证书(认定证书、验收证书)注明的前5名。

(四)所称“综合奖项”是指: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有关的综合表彰奖项。所称“专业奖项”是指: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相应机构评定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有关的专业奖项。所称“评比奖项”是指:工艺美术行业权威组织(如世界手工业理事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省、市工艺美术协会等)的专业评比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所称“专业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不包括增刊、副刊、论文集、样本;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技术报告等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和省经济委员会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公布的工艺美术系列“评审标准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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