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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7: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律师事务所

规 章 制 度

文 明 服 务 标 准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为优化工作质量,树立律师新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敬业爱岗,讲奉献、讲正气、讲文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在执业活动,举止文明,语言规范,衣冠整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尊重同行,禁止不正当竞争。

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6、廉洁自律、禁止私自收案、收费,不得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额外报酬和馈赠。

7、建立赔偿制度,认真对待当事人投诉并及时处理,诚恳接受社会与当事人监督。

8、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9、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收案制度

第一条 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事务所章程,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事务行客户部负责收案工作。 第三条 收案程序

(一)咨询阶段。律师了解案情,决定是否收案,协商费用。

(二)委托阶段。签订委托合同、交纳费用。

第四条 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应自觉遵守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的“六条禁令”,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案、收费。

第五条 事务所建立业务收案登记薄,分类编号。

业务按刑事诉讼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项目顾问、常年顾问、咨询、代书分类。

第六条 事务所按照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送业务统计报表,事务所主任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

第七条 事务所收案时,客户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如准备接收的案件与事务所已经接收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告知委托人,原则上不再收案。

如委托人仍然坚持委托,事务所可以收案,但必须指定不同的律师办理。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

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诉讼仲裁案件,事务所有权决定不予受理;诉讼风险明显,但委托人仍然要委托的,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

第九条 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委托人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事务所各存一份。 第十条 事务所原则上统一分配业务。

对委托人有指名要求的,事务所一般满足其要求。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为提高议事效率,实现决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主体合伙人组成

二、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订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2、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

3、提出主任候选人名单,决定吸收、开除合伙人;

4、决定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5、制定修改合伙人协议;

6、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宜;

7、根据律师公议决议制定具体方案;

8、交流工作情况 ,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其它需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争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会议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后归档。

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经主任签字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发。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律师会议制度

律师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组成。

一、律师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律师会议季度召开一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议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参加人员应该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准时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

三、律师会议讨论以下重大事务:

1、贯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任务的方案与措施;

2、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3、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规章制度;

4、选举、罢免正、副主任;

5、对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6、组织业务学习。

7、重大财务预、决算、分配等问题提出建议性的方案。

8、其它认为应由律师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议应由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参加。

五、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作出会议总结,在会后三天内完成书面的会议纪要。

六、事务所全体人员都有义务自觉服从律师会议的决定和履行律

师会议的决议。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主任审批受案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业务由所统一收案,专人收费。

二、律师受理各类案件,必须先登记好案件受理表,写好承办律师意见,报请主任审查批准。

三、主任审批案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指名的要求,指派承办律师。

四、案件未经审批,律师不理办案,内勤不得办理手续。

五、受理案件应分类及时登记。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本所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接受代理下列法律事务属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报告:

1.因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2.起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 3.涉及国家安全的; 4.涉及邪教问题的; 5.重大涉外的;

6.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曾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本律师事务所。本所会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

三、本所严格执行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处置指导意见。

四、本所在重大、敏感事件处置结束后5日内,将处置结果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为原则。

二、各项业务收费,由主任审批,财务收取并开具正式税务发票。

三、秉公收费,一视同仁,先收费后办案。

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受理盖章。

五、法律顾问单位收费,按法律顾问协议收费。

六、根据案情可协商收费,但必须签订协商收费合同。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账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账薄。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费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评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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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发挥全所律师群体优势,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对律师办案的高质量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

二、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1、涉外案件;

2、公诉案件作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的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

4、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三、承办律师必须如实汇报实情,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证据,并对事实负责。

四、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填写《案件讨论表》,如实记录讨论情况及最后结论意见,并在结案中归档入卷。

五、讨论案件,一旦在会议上形成结论,承办律师应将会议讨论作为辩护或代理意见,如有重大变化,承办律师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否则,在审理过程中如因承办律师错辩或错误代理致使本所声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律师廉洁执业监督制度

为维护律师的声誉,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风特制定本准则:

1、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案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

4、律师应当注重执业道德与执业修养,敬业勤业,讲求实效,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事务所形象。

5、律师应当诚实信用,热情勤勉,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6、律师应当保守执业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和隐私。

7、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8、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据执业所应具备的律师知识和服务技能。

9、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查处投诉制度

为了规范和有序地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现将接受和办理当事人投诉律师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所接受和认真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投诉电话

0579-82382061 )。

二、接到投诉电话和书面投诉后应立即报告主任,并记明如下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姓名;

3、被投诉人执业违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4、接受投诉的时间、受理人;

5、初步处理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

四、被投诉的律师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同时允许被投诉律师申辩。

五、处罚

1、对于构成违纪的,立即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作出处理意见;

2、在投诉的问题中,凡涉及退还代理费和追偿赔偿金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先由律师事务所如数支付,然后由律师事务所追究律师个人的责任。

六、受理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四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五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六条 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

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第七条 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经审查和备案,方可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 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豁免: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第九条 本所的不同律师,从事本办法所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豁免,并且应避免与本所内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当事人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相关信

息材料的披露,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十条 豁免函必须以书面形式。豁免函应当载明本所已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应当由拟委托的当事人签字且有明确同意本所进行代理的声明。

第十一条 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办法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7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本所对于拟委托的法律事务实行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本所建立统一的当事人资料档案。本所在收案前,由专人负责对拟委托的当事人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由负责审批的合伙人进行批准后,方可与拟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查证未能证明无利益冲突前,本所律师应尽量避免知道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实质性、保密性信息,以避免事实上构成利益冲突而不能代理其他当事人。

第十三条 查证按如下程序进行:律师须保证在有可能代理潜在业务之时至不迟于接受代理之前,对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委托事务:

(一)提交审查。填写客户资料详细情况调查表,并将其报客户部,进行资料库查证;同时在管理软件上,发送审查申请。

(二)审核。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完成初步查证工作,填写“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查证表”,并将查证结果报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查证结果反馈给查证律师。

(三)查证的记录和最终结论,须由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经办人员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存档,一份交由查证律师。

第十四条 本所对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履行管理职责,针对本办法所列利益冲突的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二、查验相关委托人豁免文件;

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四、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因违反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办法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应当对该律师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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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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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制度

第一条

本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

本所收益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兼顾律师事务气长期发展的重要。

第三条

本所执业律师采取预发效益工资形式。

本所辅助人员采取相对固定工资形式。

第四条

本所聘请兼职会计一名,专职出纳一名,按国家规定收款、计账,交纳管理费、税金及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基金、业务培训基金等。

第五条

财务支出必须经主任批准、签字予以支出或报销。 第六条

律师效益分配及奖惩办法,按合伙人会议制定的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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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22 合伙人会议对本预算、决算有批准、审核权。

文书、资料管理保密制度

文书、资料、档案,他起着上请下达、桥梁、纽带作用,能真实反映一个部门的特点和面貌,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定。

一、上级来文:做好登记、承办、催办、传阅、传达工作。

二、发文:根据合伙人会议或所务会议精神,拟搞、领导签发、文件编号、密级、打印、校对、装订、用印、发送。

三、收集整理:为利于查找和保密,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讲行整理、签定、立卷、归档。

四、要求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党的方针、政策、具体规定、要求、批复。

2、本所召开的各种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总结、报告、发言稿、会议记录等。

3、律师执业评查,律师注册,律师先讲事迹等资料。

4、工作活动中其他需归档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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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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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承办律师在一案结案后,应将案卷规范装订成册,规范案卷管理。

一、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内勤人员协助。

二、律师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分别归档。诉讼类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代理三种。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四、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立卷顺序按照律师事务所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执行,一般顺序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委托书或法院公函、委托代理合同、事务所函;

4、收费凭证;

5、起诉状或原审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申诉)状;

6、答辩状;

7、询问笔录;

8、阅卷笔录;

9、调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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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集体证明材料;

11、出庭通知书;

12、庭审笔录;

13、辩护词或代理词;

14、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5、判决后会见当事人笔录;

16、办案小结;

17、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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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鼓励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及业务培训办法

为了积极开展本所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研究工作,提高本所律师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所律师均有参加业务培训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律师撰写法学研究论文或律师实务研讨文章。

二、对在报刊上发表上述论文、文章的律师,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冠以所名的加倍,对获奖的给予加奖。

三、支持律师自我进修、参加研讨会、交流会、论文证会等,以利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

四、凡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知名度的建议或方法等,经合伙人会议认可,给予一定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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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律师接爱委托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按该案已收取委托代理费用全部返还。

2、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150%返还代理费用。

3、由于承办律师的失职,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诉讼时效的,加倍返还所取的代理费。

4、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倍返还代理费用。

5、由于律师过失或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先负责赔偿,并在三个月内负责理赔。

6、本所将对过失或违法执业的律师进行追偿,并给予一至五倍的经济处罚,且酌情按照《律师惩戒规则》,提议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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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1、所内的一切办公设备、装备属公共积累,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2、借阅公用的图书资料,出具借务,查阅后请速归还,因不慎遗失,按价赔偿。

3、公共的办公设备、装备应合理使作,充分发挥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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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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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介绍信管理制度

1、公章、介绍信必须专人保管。

2、使用公章、介绍信必须由主任审批,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加盖公章。

3、出具介绍信,要如实填写用途和日期,主联与存根联内容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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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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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本所律师、工作人员及律师实习生均适用本制度。

二、凡本所人员均应准时上、下班。

三、律师因公外出,应说明去向,以利于及时联络。

四、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作好本职工作的交代,以不影响办公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本所人员因事请假,须经主任批准。

六、本所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所,应及时联系,并告知去向。

七、违后本制度,视情节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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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应自觉承担法律援助业务,不得拒绝办理,并保证办理质量。

二、在办理法律援助义务时,应遵守收结案审批登记制度,并做到尽职尽责,及时、有效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授人的合法权益。

三、由各级法院指定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回复,并认真负责履行辩护职责。

四、律师对下列情况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酌情减免费用:

1、因工伤请求赔偿的;

2、请求赡养、抚育、抚养而经济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确属生活困难的,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提供证明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五、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住宿费,交通按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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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办案质量的科学管理,使律师办案质量跟踪管理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这项工作负责,并贯彻落实。 第三条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将《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交给当事人,案件办结后让当事人填写好《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交回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在立卷归档时,应将《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进行附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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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案风险告知制度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时,承办律师一个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案件材料, 应如实地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由承办律师制作谈话笔录,并委托人签字或请委托人通过其他可以存档的方式予以认可。

第二条:风险告知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委托人委托律师时存在的风险: (1)未按时支付律师费的风险。

(2)律师服务范围仅限于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律师有权对超出范围的事务不提供服务。

(3)委托人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要求律师违反规定提供服务。

(4)委托人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尊严。

(5)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以个人身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者私下向律师支付费用。

(6)委托人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律师提供证据,否则,由委托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应承担对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7)律师有权依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8)如果律师履行保密义务,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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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等严重犯罪或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律师可能被无辜牵扯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可以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2、律师在办理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委托人存在的风险:

(1)起诉条件不具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风险;

(2)不交纳诉讼费用被按自动撤诉处理风险;

(3)诉讼请求不恰当被驳回或不被审理风险;

(4)不按规定提起反诉或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被驳回风险;

(5)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风险;

(6)委托代理授权不明被当作无权代理风险;

(7)不到庭中途退庭当撤诉或缺席判决风险;

(8)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被当作举证不能风险;

(9)不提供原始证据被当作无证据效力风险;

(10)不申请评估鉴定承担没有判决依据风险;

(11)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承担举证不足风险;

(12)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承担证言无效风险;

(13)不申请诉讼保全胜诉无财产供执行风险;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风险;

(15)财产保全申请不当要赔偿造成损失风险;

(16)下落不明或无财产中止或无法执行风险;

(17)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18)不履行判决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风险;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主任应当审查承办律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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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向委托人告知风险,手续是否齐备。如没有本规定要求的风险告知文件,则不予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本所律师在办理完毕委托事项后,应当将委托人已经签署的《告知谈话笔录》或其他告知文件随材料入卷备查。本所将其作为律师业务管理、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代理手续应由委托律师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律师或委托人代为办理,否则内勤有权不予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应向主任说明情况,经准许后予以办理。

第六条:律师如未按规定提前履行告知义务而发生纠纷的,由律所会议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本所律师对因此而给委托人或本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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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指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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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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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八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第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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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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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手册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律师事务所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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