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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1 15:09:2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实践报告

法律实践报告

调查时间:2011年11月12月 地点:博乐市人民法院

根据电大在社会实践阶段的要求,本人按照博州广播电视大学的要求,于2011年11-12月在博乐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一场经济纠纷案件。并观摩了该案的审理。内容如下:

案由:2011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做承揽协议,有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为被告制作公厕用水磨石隔断板。根据协议及图纸的要求,原告保质保量为被告完成离定作物。被告让当时该开发公司的承建商之一孙XX收下定作物,并打一收条,之后该批水磨石隔断板全部用于被告开发公司开发商业街公厕,根据原告提交给被告,被告指定代收人,签收的该批定作物及当初协议对定做报酬的约定,被告应当付给原告7086.96元人民币。如今被告开发公司所开发的商业街早已交付使用。然其却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定做报酬。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内容有没有答辩的?

被告:有的。首先,我公司当初并未委托公司的承建商孙XX代收原告交付的这批水磨石隔断板,孙XX的行为是无效代理。其次,根据定做承揽协议的约定,按实际量结算酬金应当是指使用量,而不是当时的交货量,因此据我们测量已使用公厕的水磨石隔断板的面积是79平方米,不是原告要求的88.587平方米。第三原告完成的定作物的质量不符合当初的约定。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原告:首先提供的证据是一份原被告签订于2011年8月22日的协议书,内容为根据甲方(被告)的要求,乙方(原告)制作水磨石公厕隔断板[做法详8878-38-大样--(D)],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必须按规定制作,在签订后15日,即时将货物送到,甲按实际量进行计价,以每平方米价为80元(平方

米,包括税费,待乙方所有货供完后,甲方交工验收)后一次性将款支付给乙方。若违约,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该份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很明确的约定,双方建立的是定做承揽关系,由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即可得约定的报酬。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有何异议?

被告:对这份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协议约定的甲按实际量进行计价,我们认为应当是按实际使用量。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二份证据,是当初签订协议时由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定做图,原告就是根据这份证据图纸上标明的数据和定作物的规格加工离水磨石隔断板,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定作物是完全符合被告的要求,根据这份图纸的要求,原告应当为被告提供88.587平方米的水磨石隔断板,根据协议约定每平方米按80元计算,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报酬7086.96元是有依据的。

审判长:对此份证据,被告有何异议?

被告: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我们还是认为应当按实际用量计算报酬比较合理。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三份证据是被告公司当时的承建商孙XX的收条一份,证实被告方实际受到原告交付的定作物的具体数量。

审判长:对此份证据有何异议,被告?

被告:孙XX不是我公司员工,他无权代收这些定作物。

审判长:核实几个问题,原告当初你向被告支付定作物时签收人孙XX你知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

原告:当时我们知道孙XX是被告开发公司承筑承包商,是我们在找了被告负责人后,由负责人安排孙XX打下离收条的,当时这批定作物就卸放在孙承

建的两栋楼工地里,因被告告诉我们商业街的这两栋楼的公厕要用原告定做的水磨石隔断板。

审判长:被告,原告交付这批水磨石隔断板你公司是否已使用 被告:已经使用了。

审判长:被告有没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被告:只有一份,是一组我公司测量仪使用公厕的水磨石隔断板的实际面积数据,是79平方米。

审判长:被告对此份证据有何异议。

原告:这份证据于本案诉讼的定做承揽合同纠纷没有实际意义,我们是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加工的定作物,最终交付的定作物数量只要与协议的约定相符,我们就算是履行了义务,至于最后被告方使用了定作物的多少与我们无关。

审判长:双方还没有需要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庭审调查举证,我总结出了本案有争议的焦点,有两点:

1、本案最终的付酬标准是以交付时的数量为依据还是以被告实际使用量为依据。2建筑商孙XX代收行为是否有效,下面开始法庭调查,请双方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原告:

1、首先根据≤合同发≥的规定,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酬的合同,我方根据原告协议约定完成了88.587平方米水磨石隔断板的工作,如期保质保量交付给离被告,被告现应按交付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即7086.96元

2、关于孙XX代理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被告开发公司的建筑承包商孙XX虽然并非

被告公司的职工,但在被告有关负责人的同意下签收了原告交付的定作物,而且被告已经将这批定作物使用于工程建设中,等于是对孙XX当初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之后的付款义务当然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尽管原告交付的是88.587平方米水磨石隔断板,但实际使用量只有79平方米,说明其中有近10平方米不符合质量要求,我们拒付货款时应当的。

原告:我方将定作物交付给被告直到被告将之用到工程上已有半年,我方向被告索款多次,被告均未提出定作物的质量问题,而且在当初交付时,被告进行了验收,在工程竣工时,验收部门对公厕验收时也未提水磨石隔断板质量有问题,因此,被告此说纯属拒付报酬的推脱之辞,请法庭明辨。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现宣判如下:

1、被告孙XX开发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赵XX水磨石隔断板款7086.96元,本案受理费XX元,由被告孙XX开发公司承担。

通过旁听本案的庭审,我认识到在本案涉及的定作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应定作方的特殊要求制作的成品,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做方应当行使验收的权利,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对承揽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与收时时符合要求的,就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方按合同标的,即定作物具体数量付酬,与其实际使用时是否损耗,最终使用离多少无关。

另外: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主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通过在博州电大法律班两年的学习,我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学习这门社会学科的目的不仅在于如何应对纠纷,最重要的是学习如何提高自己考虑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法律的逻辑思维去看待事物的本质,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在这个纷乱的社会中不迷失方向。这些,在两年的学习中,我都获取了,为此,感谢电大的每一位授业的老师。谢谢您们!

推荐第2篇:法律实践报告

农村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报告

——以湖北省宣恩县万寨乡为例

今年暑假,为了了解农村法律援助现状,将所学法学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用法学思维认识活生生的社会法律现象,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本人在家乡所在地的乡镇——万寨乡司法所进行了有关法律援助的调查,以期达到预定目标;同时可为大家了解农村法律适用现状窥得一斑。作为法科学子,除了认真学习法学理论之外,了解农村的法律现状,关注农村的法律运行,理应成为重要课程之一。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旨在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府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概念界定

为了明确所研究问题的实质,首先应该对涉及的关键概念加以学习和界定:

(1)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2)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3)法律援助所指的是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区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各镇乡司法所及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万寨乡司法所即属于法律援助所性质。

二、农村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1、自然情况及经济发展状况

(1)自然概况

该集镇有着悠久的赶场历史,是传统的赶场之所。每逢

三、

六、九日附近乡镇甚至来自恩施、咸丰等周边市县的客商也在此摆摊设点,车水马龙,接踵摩肩。该乡位于县城的东北一隅,乡政府所在地距县城29km。东西、东南面与本县的长潭乡和恩施市新塘乡相邻,南面与本县椒园镇、珠山镇相壤,西面与恩施市芭蕉乡相连,北面与恩施市三岔隔江相望。该乡属典型的边、老、远、穷山区。全乡下辖24个自然行政村,244个村民小组,共30022人。全乡人口总体上科学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2)经济现状

国土面积182.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309公顷,林地面积3475公顷,人均耕地占有少。乡内生物种类繁多,粮食作物以水稻、玉米、小麦等薯类为主,经

济作物有茶叶、烟叶、油菜、柑桔、花生等,人均收入较低。人们的大部分收入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子女教育、生活开支等,用于其他消费如法律咨询、娱乐的开支甚少。

(3)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水平较国家规定低。

2、农村法律援助需求分析

(1)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等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他们需要法律援助。

(2)农民寻求法律援助的情况却较少。比如:在近三年以来,除了经调解后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案件外,万寨乡司法所所受理的案件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2007年受理案件为6件、2008年受理案件为8件、2009年到目前为止受理了7件,其中有两件属于和解性质。以上受理的案件,大多数案件类型主要是赡养纠纷、土地纠纷、劳资纠纷、宅基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婚姻纠纷等。群众遇到问题,大部分寻求调解和诉讼渠道解决。据统计,几年来群众经调解解决的占60%,通过诉讼解决的占40%。

3、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情况

农民对法律援助了解甚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容易引发上访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现状

1、县法律援助中心政策重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我县(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并采取了相应的便民措施,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可就近到所在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即乡镇司法所提出申请,工作站可直接受理,也可持受理审批表交由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办理。

2、乡镇司法所基本情况

人员少,经费少,工作质量运行不够高。经费来源靠乡镇财政,很难落实。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情况是:获得律师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少。

3、农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情况

万寨乡司法所本着扩大受援面、应援尽援的原则,降低门槛,多收案,多办案。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

4、农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审查

对农民申请法律援助,条件降低。当事人只要持身份证明和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能获得法律援助。

5、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基本估计

由于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者越来越多,但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还相当有限,仅局限于经济

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还不能予以满足。

四、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部门和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高,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不少困难群众还不知道法律援助,有些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途径。

2、经费不足,仅依靠财政的经费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率的不断提高,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而财政经费投入不足,又加上社会募集援助基金渠道尚未形成,致使法律援助经费与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难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取证、调解时往往需要深入基层,时间长,工作量大,经费开支较大,有的甚至要跨省援助,其往返经费开销更大,经费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阻碍了工作人员办案积极性。

3、信息上报工作流通不畅,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联络员”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不能及时上报材料,以致不能及时掌握基层法律援助的工作动态。

4、法律援助队伍整体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其严峻的形式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现有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变化的社会需求。

5、受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出现一些道德失范,不恪守执业纪律等现象。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未能忠实地履行职责,缺乏社会责任感,敷衍塞责,应付受援人,给予无偿法律服务时不自觉的降低了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对极少部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来讲,少量的办案补贴也使得自已的行为愧疚感减少甚至理直气壮。

五、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相协调,但目前在农村法律援助中没有足够的财力作支撑,很难保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法律援助工作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毕竟还处在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因此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一方面,让领导干部认识到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能够体现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是政府行为和职责,从而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另一方面,执法部门通过宣传学习,就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改进作风,更好地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干好法律援助这项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体的法律需求。无论是刑

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非诉讼事项、解答咨询,都要认真严谨,尽职尽责,严格按照《条例》规范的程序办事,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3、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为广大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要不断创新援助形式和方法,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把服务窗口延伸到基层。采取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为农民提供帮助。同时,还要运用调解等非诉讼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使之成为构建新农村的“调节器”。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加强同各级调解组织的联系,尽可能运用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平息矛盾。要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开辟法律咨询专线,畅通法律援助的求助渠道,增设法律援助服务接待窗口,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加大办案力度,努力做到“应援尽援”,重点做好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实践报告

姓名:冉磊

班级:法学一班 学号:0921020113

推荐第3篇:法律实践报告

南开大学法学双学位xxxxx级xxx

关键词

诉讼参加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审判委员会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推荐第4篇:法律实践报告

法律实践报告

参加时间:2010年11月3日

地点: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方式:民事诉讼法庭旁听

内容:

原告:张龙琴,女,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西秀区东山路10号2栋1单元附1号。

被告:唐培合,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生,个体户,四川广安人,现住西秀区牟家井。

被告:唐杨梅,女,汉族,1991年3月16日生,个体户,四川广安人,系被告唐培合之女,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073元。事由:

原告张龙琴在2010年1月30日下午3时40分许,在自家西秀区新大十字地下商场25号铺面经营。自家的客人因和自家售货员价格未谈成,转进被告经营的23号铺内。被告唐培合的儿子就辱骂原告家售货员,双方遂发生争执。被告唐培合的儿子准备动手打人,由于原告朋友钱武正好经过,经钱武劝解,双方分开。在争执时,被告唐杨梅赶往同为被告家经营的46号铺里通知了被告唐培合。钱武在走到地下商场火车站方向出口时,被赶来的唐培合一家堵住,围住殴打。原告张龙琴听说后赶往劝阻,被唐

杨梅殴打在鼻子上,之后被唐培合摔倒在地,头部撞到地面,脸部被划伤。之后张龙琴报警,同事地下商场保安闻讯赶来把双方劝开。原告张龙琴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脸部留下疤痕。之后张龙琴到贵阳医治去除脸部疤痕花费5000元,共要去5次,每次连同陪护人员交通费共160元。被告的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组织的调解中,被告愿意赔偿原告5500元,原告没有同意,调解未成功。现在起诉到法院。

过程:

此次开庭为本案的法庭调查阶段。开庭前,由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

一、当事入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须站立发言。

四、开庭时,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提电话、传呼机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五、审判庭内所有台面不准摆放饮料;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得乱扔垃圾。

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之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审判长先确定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场,并告知原、被双方及其代理人权利、义务。之后由原告方代理人陈述诉讼事由、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告代理律师陈述了上面所述的事实经过,并着重说明了去贵阳整容去疤痕的过程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大意是一共要去5次,到目前为止一共去了两次,情况比较稳定,医生建议做某些医疗项目,每次去要有人陪同,到贵阳之后因为医院偏远,只能坐出租车等等费用产生的原因。最后原告提出了请求法庭判令二被告唐培合、唐杨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到贵阳整形的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073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发言时,也叙述了被告方的事实经过,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质疑和异议。但未提出反诉。被告方主要指出,虽然当时原被告双方确有推搡,但是原告脸部所收伤害并不是被告唐培合推倒所致,在商场保安劝解之后,双方就各自散开回自己的商铺了被告唐培合并没有推倒原告张龙琴的行为。被告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调解时同意赔付的5500元已经是合理水平。审判长总结了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作出了导致原告受伤的行为,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条件是否合理两点内容,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审判长提出以以上两点为法庭调查重点中心进行证明。之后开始庭前质证。首先原告方提交了西秀区南街派出所对被告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的伤害照片,之后提交了医院开据的伤害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到贵阳医院整容的路费发票、医疗发票,等和案件相关的证据。被告提出,西秀区南街派出所进行的处罚决定书只能证明当天原、被告双方确有推搡,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推到所为。医院的伤害认定也只能证明原告的伤情,并不能证明被告与之有关。至于到贵阳治疗所产生的路费,医疗费,因为事情发生在2010年1月,开庭时为2010年11月,时隔10月之久,并且在西秀区派出所调解之时原告并没有提出相关要求,所以不能认定此费用是治疗伤痕所产生,而且也不能证明伤害是被告所为,对此提出质疑。至此,原告证据提交完毕。轮到被告提交证据,被告主要提交了西秀区南街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并指出决定书中并未提到被告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经过。之后又提交了新大十字地下商场保安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的所作的证言,其中并未提到被告推倒原告导致原告脸部受伤的事实。原告对此并没有质疑。确定完证据之后,法庭分别传唤了两名证人到庭前进行询问。在分别告知了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之后,证人开始陈述。第一位证人是原告张龙琴在新大十字地下商场的商铺原来的售货员。既是事实陈述中提到与被告张培合的儿子发生口角的售货员。证人陈述了当时他与被告

张培合之子发生口角之后,双方被原告张龙琴的朋友钱武劝开,各自回到了商铺中。之后老板原告张龙琴听说钱武被被告一家围住之后就赶紧赶了过去。被告代理律师向证人提问,问证人是否看到被告唐培合推倒原告张龙琴致使其受伤。证人陈述说,当时因为要看店,她并没有跟着老板原告张龙琴一起过去钱武处,但是之后原告张龙琴回到商铺时脸上就受了伤。被告代理律师又问,原告离开店铺到原告回到店铺之间有多少时间。证人说大概有10多分钟。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没有问题了,证人随即下庭。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证人并没有目击被告推倒了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导致原告脸部受伤的行为,原告与被告发生推搡的时间只有几分钟,而原告离开店铺时间有10多分钟之久,原告完全有可能是自己受的伤,与被告无关。第二位证人是当时在场的原告朋友钱武。钱武主要叙述了当时原告张龙琴赶来之后和被告一家发生口角,但并未动手,原告张龙琴要钱武先走。钱武走时原、被告双方还没有各自回自家商铺。被告代理律师只问了证人钱武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唐培合推倒原告张龙琴的事实。证人钱武表示并未看见。接下来,审判长就上述证据作出总结,并确定了已经证明的证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审判长就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焦点做了总结,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表述了看法,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要求。被告唐培合表示,他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所做调解时答应支付5500元,现在在这个基础上最多增加到8000元。而原告张龙琴表示被告至少需支付其25000元,不然不愿意和解。最后就调解没有达成一致,审判长宣布休庭。这次的庭审程序合规,过程合法。审判长的执法专业性和双方律师的职业性在整个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法庭的公平、中立性在一桩普通的民诉案件中就很好的体现了出来。这次案件中,法院并没有设置陪审员,当事人也没有提出人员回避。审判长在最后的调解中,也就当事人双方做了合情合理的调解建议,法律不外乎人情,能做到感性和理性并存,在法律之外能做到融合人情,是法律人最难做到的事情。

通过这次实践活动,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之严谨,过程之紧密。也让我对法律执业人员更加充满了敬意。更加重要的,是学习到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永远是学习法律的重要过程,也是从业法律职业必须做到的重要目标。实践永远是运用法律的平台和基础,是检验法律的唯一途径。

推荐第5篇:法律专业实践报告

XX年2月22日,我旁听了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推荐第6篇:法律专业实践报告

2007年2月22日,我旁听了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这很详细的针对性条文,讲究“天理循环,报应不爽”——即“给与恶人以惩罚”,企图以此恐吓其他人不再行恶。但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吗?举个简单的例子,开车闯红灯屡见不鲜,为什么?被逮着必然没有好果子,但马路那么多,交警能够逮住几个,就像开彩票一样,谁都不会相信自己就那么“幸运”能够中到头奖!同样类似的问题比方说盗窃,偷税等等,很令人头痛。

对于这种法不达人的情况,我们一是期望技术进步,让国家机器的监控力度能够涉及到方方面面——可这样以来,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又如何去保证?二则是加大惩罚力度,像秦朝法律:随意在马路上倾倒垃圾——斩!随意砍伐屋前树木——斩!真正震慑了保有侥幸心理的人!我们虽然无需如此残忍,但完全可以“量出为入”,比方说控制闯红灯的成本完完整整加载在犯事之人身上。这个计算起来就比较复杂了:每年国家为此需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而又能够抓到多少肇事之徒——以概率来平均结果,最后或许可以得出一个在利益方面使国家不受损,而公民又会完全受到威慑的答案!

推荐第7篇:法律实践报告1

法律实践报告:班级组织对当今消费者维权方面相关问题的讨论

1、法律部门:无

2、法律文本:《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具体条目:

现行的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惨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

(八)其中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没有规定数额上限。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4、实际问题:我国现在面临着饰品方面相当严重的问题,在最近发生的染色馒头、双汇瘦肉精、毒生姜以及以前出现的毒大米、人造猪血、毒奶粉等问题,一件件的的事实说明中国现在在食品方面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这都与我们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因此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当自己在生活中遇到这些相关的问题时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本身的合法权益。

5、实践体验报告:

染色馒头是通过回收馒头再加上着色剂而做出来的。2011年4月初,《消费主张》节目指出,在上海市浦东区的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都在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三种馒头,高庄馒头、玉米馒头和黑米馒头。这些染色馒头的生产日期随便更改,食用过多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有数种药物被称为瘦肉精,将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因为考虑对人体会产生副作用,各国开放使用的标准不一。

毒奶粉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影响很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凸显了我国的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食品安全不仅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也作为一种社会义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义务性范畴。如前文所述,食品消费仅仅作为整个消费领域的一个部分而存在,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整体中,食品安全也从属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上述所列举的食品安全问题,早已触犯了《刑法》 《食品安全法》,执法者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相关的人员给予严厉的查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是保障消费者人权的应有之义。食品安全不仅仅表示着一种状态,同时也意味着一种法律化的社会义务,这种义务的主体是全社会的经营者、政府和消费者组织,义务的相对人是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所以,同时食品安全本身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必然要求。

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一是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作为大学生,当我们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在报纸电视上把坑害消费者的商家曝曝光,让大家都不去那儿买东西,这才能让商家害怕,才能维护更多消费者的权益。除了曝光典型的案例,还可以建议监管部门在电视上、报刊上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并将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或者积极举报,让大家积极监督。或者我们在受到损害时,可以找经营者交涉,或到行政部门申诉,或者上法院打官司,最理想的是建议政府建立鼓励投诉的政策,尽快出台最低赔偿金制度。

我们要主动维护法律权威,坚决履行消费者的义务,全面认识法律的潜能和价值

推荐第8篇:法律实践报告2

法律实践报告: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

1.法律部门:无

2.法律文本:《刑法》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3.具体条目:

《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见义勇为条例》规定:

一、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奖励和保护,由行为发生地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分别负责;

三、市人民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实际问题:眼看小偷范某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随即坐在另一同事骑的一辆摩托车上追去。追赶过程中,曹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曹天案,一审法官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曹天同事三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判决引起巨大争议

小偷身体失衡摔死,见义勇为者反被判刑,这个似曾相识的结果,再一次令人扼腕叹息。针对民众的强烈质疑,有法学专家提出“应该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可是,法律并不是一场关于“理念”的话语游戏,它真真切切地调整着每个人的行为,而最美妙的“理念”也无法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引。所以,问题依然横亘: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我想讲另一起事件。2009年12月19日晨,在温州打工的河南青年郭小亮因在街头用自行车击倒两名飞车党,而被全国网友追捧为“2009年中国第一爷们”,温州市有关部门为此给他颁发了“二等治安荣誉奖章”。相比之下,在做了同样的事情后,为什么曹天和郭小亮的境遇竟有如此大的区别?是的,被曹天抡倒的小偷当场摔死了,而被郭小亮抡倒的抢匪没有死,可在性质相同的行为下,法律能因为不确定的因素所造成的不同结果,而将“正义”的含义逆转吗?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可我还要问,难道郭小亮当时用自行车抡向抢匪时,他就不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翻车伤人吗?要知道,郭小亮当时面对的两个劫匪驾驶的是摩托车,比曹天追击的小偷所驾驶的助力车速度更高,按常理,被郭小亮抡倒的抢匪摔死的几率更大,那么,我们难道可以说,是两个抢匪“幸运”地活了下来,才成就了郭小亮的见义勇为?否则,郭小亮就会遭到警方通缉?

5实践体验报告:

分析问题:见义勇为成“阶下囚”谁还敢抓小偷?假如是警察抓小偷,大约不会存在过失行为并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那样的话,天下的警察则很可能一个小偷也抓不住。小偷不是傻子,也不是木偶,他会跑会跳还会杀人,而不仅仅是偷人家的车子以及车内的财物。“狗急跳墙”,形容小偷再恰当不过,那么,抓小偷就可能时时刻刻存在危险。 1.由以上两起案件分析开来,那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既抓小偷是一种警察“专卖”的技术活、法律尤其是法院法官“专卖”的专家活,老百姓是不能擅自抓小偷的,否则,就有可能被判刑。赔偿事小,判刑事大,见义勇为成阶下囚令人不得不考虑抓小偷的“违法”成本。那么,警察抓小偷遇上了一路的冷漠看客,看客不得擅自出手也就成为一种“维护法律”、避免成为阶下囚的“恰当”之举。或者,应当像跟屁虫一样跟在偷摩托车小偷的后面,温声细语地劝说其遵守法律,不得随意侵占抢夺他人财物,并且奉劝其自觉归还摩托车。但一定要记住温言细语式的劝导,不可高声,不可尾随过长时间,否则,引发其精神病发作或者心脏病发作,也要被判刑。那就只能出现一个结果,小偷越来越疯狂,百姓越来越胆寒,警察越来越勇猛,但却失去了人民群众这堵铜墙铁壁。

解决问题:见义勇为的法律困境亟须破解。回顾“见义勇为”这个老话题。从小到大,我们所接受到的各种教育之中,始终在给我们灌输“应该见义勇为”的观念,但是,从没有人教会我们“如何见义勇为”的技术。然而,我们真正遭遇的恰恰是技术问题。一个最为明显的技术难题是: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性质完全相同的行为,由于不可预测的外部因素,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后果,那么,到底该如何把握呢?两种同样性质的行为,由于对方会否会死,就导致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如此一来,不是在制造“冰火两重天”。冰火两重天”之下,顿时让一切关于“应该见义勇为”的倡导变为苍白的说教。毕竟,我们都是普通人,我们绝不是能掐会算的先知,我们根本无法预料见义勇为过程中的结果;因而,我们无法去实践“应该见义勇为”的观念,我们只能干瞪眼看着小偷或强盗大笑而去;进而,由于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谁也不能指责我们内心冷漠……这一连锁反应,恰恰是法律造成的。

2.唯有法律确立一个行为标准,让我们普通老百姓可以明确地选择“合法行为”,合法见义勇为,而不必担心不可预测的后果,才能真正解决情与法的冲突。还要大力鼓舞、提倡合法见义勇为,奖励卓著的见义勇为,这样讲情与法兼容,社会治安、社会风气、社会正义将会更好。

推荐第9篇:《法律诊所实践》课程报告

《法律诊所实践》课程报告

引言

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效地限制了股东的债务责任,成为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践中一些不法投资者利用公司人格混同手法,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本小组在法律诊所值班过程中就承办过一个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案例。具体案情如下:

2008年6月2日,被告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于同日出具收款凭证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按每月2.5%的利率计算利息。原告自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共七次收到被告利息。之后,被告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便于2009年6月22日向宁波市江东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本付息。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8月18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6万元,于2009年8月28日前付清。后因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只执行到4473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于是,原告张某来诊所寻求法律援助。

经本组成员深入了解之后,认为此案系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本文拟从这一案例出发,对公司人格混同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一、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公司人格混同又称为“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 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的程度。此时,公司已完全丧失了独立的意志能力,成为股东的傀儡。①公司人格混同中,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

(一)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财产来自于股东的出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公司财产是股东的集合财产,公司对该集合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仅对自己出资部分的个别财产在公司全部财产的所占份额比例享有请求权。公司财产与其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因此,财产混同是各国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中重点考虑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帐薄与股东帐薄不分或合一;股东的盈亏与公司的盈亏互为混杂,而股东之费用和公司之费用亦互为摊销等等。

2、财产混同也可能是利益的一体化,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公司的债务。这种情况已表明公司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3、公司的帐目是否清楚是衡量财产是否混同的一个参考要素。公司帐目是一个公司经

营活动全部过程及盈余的客观记载。同时,备有清楚、完整的帐目及各种表册,也是股东在主观意识上将自己与公司视为不同主体的客观证明。公司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没有独立的帐簿,会使公司的盈亏状况难以得到真实地反映, 对社会的危害显而易见。至于公司的帐目混乱是否必然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帐目混乱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混同,则不能据此认定应“揭开公司的面纱”。

(二)组织机构混同

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负责人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混同。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它具有独立意识。而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志是通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表达出来的,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员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同,则很难保证公司能形成独立的完全基于本公司利益而产生的意志,这样公司的独立性将丧失殆尽,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组织机构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集团中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公司中不召开董事会,公司在人事任免、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序或无必要记录;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记录等。

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在一人公司与家族公司中尤其突出,因为这类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十分特殊,往往会发生公司与股东在事业上的关系混同。按照一般的商法原理,无论是一人公司还是家族公司,构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本身是完全不同的主体,他们分别独立的担当着各自的角色、承担着各自的责任,如无其他要素的介入,债权人不能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但是,如果控制股东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活动,将公司组织机构与自身人格相混同,法院则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持续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

1、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同一控制股东又称为单个股东的支配,是指个别股东控制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甚至绝大部分股份,使公司被单个控制股东所左右,公司成为被股东利用的一个工具。这时,股东凭此特权不按法定方式运作公司,任意干预公司的具体活动,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却了经营自主权和独立人格。

2、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其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任意流动。

具体到本案,经小组成员调查,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系二人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叶秀勇、股东周启伟的投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另经核实,宁波大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宁波大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叶秀勇,股东都只有叶秀勇和周启伟,各个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位均由这两人担任,住所均在江东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本小组成员认为,虽然这几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但实际 上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组织机构等方面已形成为一体,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③②

由相同股东掌握,这样,各个公司系为已发生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

二、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及第64条将法人格否认制度引入了成文法规则,该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能否适用姊妹公司在学界观点不一。如果从字面上理解,这一条款涉及的仅是最传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股东的责任。如果按照法解释学的规则,对人格否认之基本法理进行全面诠释,这一规定完全可以适用到姊妹公司混同的场合。根据“企业人格主体责任”理论,“如股东成立数公司以经营同一企业者,此等公司实际上为同一企业之不同部门,从法律上之观点而言,虽系多数人格主体,惟从企业事实上着眼,此等公司应视为同一法律主体,对外负同一赔偿责任”。因此,否认姊妹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姊妹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之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就是将滥用姊妹公司人格之股东的责任延伸到完全由他们控制的姊妹公司上,由此来救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也是有迹可循的。2008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所作的终审判决,突破了现行公司法中有关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的限制,撇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责令同一控制人项下的数个姐妹公司对外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广东省高院在处理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也是持相同的态度,判令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对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此,小组成员在处理本案时认为,既然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张某可就宁波大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宁波大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它们对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⑥⑤④

三、公司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依据

笔者认为,民法上之民事主体理论、责任财产共有理论、法律原则等理论可以视为追究姐妹公司责任的法理基础。

第一、民事主体理论。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它是法律拟制出来的权利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要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如名称、组织机构、财产、独立责任能力等。如果不具备规定的经济条件,那么该法人即使进行登记注册,也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而仅仅是被视为经济实体,不能享有独立责任的权利。因此,一旦多个公司之间的组织机构、财产等发生混同,各个公司就不具备拟制法人的条件,各个公司就被视为单一经济实体,不再享有独立责任的权利,其实体财产和责任将被合并到一起,并作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和责任那样对待。楼东平、陈文东认为人格混同时的姐妹公司,“其中一个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两个公司是混合运作的,其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可作出两个公司实际为一个公司的界定”。

第二、责任财产共有理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必要条件,也是法人的特征。而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当姐妹公司之间的⑦

责任财产发生混同时,各姐妹公司实质上对该责任财产都具有处分权,且事实上也进行了处分,那么基于责任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各姐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法律原则说。依据民商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权力不得滥用、交易安全等原则,公司在民商事活动中必须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姐妹公司为逃避债务而混同人格,显然违背这些法律原则,加上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姐妹公司之间理应各自为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人格混同在司法实践处理中的困难

虽然上述民法基础理论在法理方面能够说明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各自对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适用民法基础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以下几点困难:

第一、举证难度大,举证成本高。由于适用上述民法基础理论的举证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都在原告身上,可是要证明姐妹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混同、财务混同、股东混同等事实的关键证据大都为公司所掌握,而公司多数情况下不会配合原告提供相关证据,此时,原告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能够收集到上述证据,举证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高难度、高成本的举证,使得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大多数是高额标的,这实际是给原告设置了不合理的诉讼门槛。

第二、操作标准不统一。无论是民事主体理论、财产共有理论,还是规避法律理论、法律原则理论,它们毕竟只是法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使用法理进行断案不够普遍,并且各个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法理的实际操作都无法保证标准的一致性,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结果的统一性。

第三、可能导致民法基础理论被滥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某个法律原则在某个个案中被突破使用,法官就会将此法律原则或此些法律原则延伸适用到其他各式各样的案件中。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法律适用原则,无形中赋予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五、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制的建议

第一、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实践需要,应当在我国公司法中补充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的规定,期望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条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基本一致,但是必须留意,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比,公司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亦有其特殊性,需要通过立法将其明晰。

第二、注重司法实践的积累。新《公司法》立法之初,尚未完善,成文法难以概括列举,鉴于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可以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以司法解释逐渐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此外,各级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通过对公司人格混同的判例进行学习和研究,在得到广泛认同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公布为具有参照意义的典型判例,经过对若干典型判例的总结,可以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正式的立法。

第三、提高法官的素质。我国是大陆法国家,在立法模式上,以成文法为主,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为辅,同时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立法尚未完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间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司法上提供的这种救济方法有着不确定性,要求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抽象的法律原则作出解释,而这显然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对法官的各项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加强法官的职业化。

第四、加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混同的认识和研究。目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混同的研究在我国学术界尚属薄弱,各级法院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不⑧

一,造成实践适用结果的差别比较大。学界可以充分发挥权威作用,对公司人格混同的学术研究作进一步的深化和总结,为健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贡献。

结语

通过在诊所承办这一案件,笔者对公司人格混同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笔者认为,公司人格混同行为日益猖撅的现状与法律规定的空白之间的矛盾,使人民法院在面对因滥用公司人格而引起的公司人格混同现象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成果,在我国完善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制,以弥补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框架体系的不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①

⑤何玉珊:《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制的建议》,《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3期。 曾英姿:《从一个具体案例谈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谭玲:《试论公司人格混同》,《杭州商学院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李岳:《对公司人格混同司法适用的再思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吴建斌:《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法学》2009年第7期。

⑥ 邱丹:《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⑧ 楼东平、陈文东:《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分析》,《法治研究》2010年第4期。何玉珊:《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制的建议》,《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3期。

推荐第10篇:法律实践——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如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样,实践也是检验知识的唯一标准。尤其是对于法律这门实践性的学科,如何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成为是否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的关键。为了提高自我、积累经验,将所学知识回报社会,我在暑假期间来到xxx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在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实习经过

二、岗位介绍

我在实习过程中作为律师助理协助律师解决相关的业务。主要为:

1、处理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

2、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3、案卷的整理工作;

4、在律师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

5、处理简单的案件等。

三、实习过程

在为期两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按照所要了解的相关内容,我按部就班的进行着实习计划,除了一般事务性工作外,主要包括一下几项内容:

首先,通过整理卷宗熟悉律师的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卷宗的整理看似简单,实则包含着很多学问,装订次序和办案流程及司法程序相对应,不了解办案流程就无法正确的整理卷宗。以民事案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如被法院受理或已结案,还会包括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等法院材料。通过整理卷宗我了解了律师的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律师在各个阶段所起到的不同的作用以及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特殊注意的几个环节,例如起诉状、证据、代理词等。

其次,通过协助律师咨询、律师开庭和律师会见获得实务技巧。对于已经掌握理论知识的我们,最需要学习的就是实务技巧。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接待当事人的方式、询问当事人的方法及分析问题的角度和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律师在证据展示、法律辩论、最后陈述时的辩论技巧;通过参与律师会见,了解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的举措和会见的一般程序。在参与会见看守所的在押嫌疑犯时,我们并没有遇到会见难的情况,可见我国的法制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向好的方向发展。

再次,通过撰写法律文书运用法律知识并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积累实践经验。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法律文书的书写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无论在格式上还是内容上均有严格的要求,格式体现律师的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出现瑕疵会让当事人怀疑律师的能力。而内容则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出现纰漏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实现,不仅关系到律师的职业道德,还有可能会出现法律责任问题。在律师文书的写作上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用法律的语言将其恰当的表述出来;

2、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避免产生差池或无效;

3、内容要以事实为依据,对涉及的法律关系仔细的分析和定性,要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考验;

4、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法律不外乎人情,简介的表达加上感情的流露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法律效果。

最后,通过参加案件讨论和理论学习,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学习上永无直径的,律所每个星期都会安排一个下午组织所里的工作人员学习。包括宣讲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和棘手案件的分析讨论。这样的学习体现了律师工作的严谨和实事求是,也体现了律师思维的敏锐和创新。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可以感受到不同思维方式,不同的切入点,对于开拓思路和树立法律人思维有很好的帮助。参与学习的过程是法律知识进一步升华和融合的过程,也是汲取别人长处的过程。通过不断的学习,我的法律人思维方式有了极大的提高。

四、实习总结

1、理论知识是基础,综合运用是关键

做律师首先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很难做好一项工作。足够的专业知识并不是需要律师把所有的法条都背下来,律师不是法典,律师需要做到的是面对一个案子可以很快的知道法律关系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而对于法律的熟悉程度则是随着实践的运用而增加的。因此,理论知识的储备是第一要务。由于一个案子涉及的法律可能是多个,同时也可能涉及到出法律外的其它学科,如损害赔偿的计算可能涉及财会方面的知识。这就在律师对于知识的综合运用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除了具备法律的理论知识外,律师还需要经常涉猎其它学科,以充实自己的综合实力,综合运用各种知识才能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2、良好素质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性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作者。为此,作为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培养良好素质是极为重要的,这包括专业知识、执业形象和执业纪律、人格魅力等素质。同时,在中国本土做律师,考虑更多的可能是关系和人情,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必须与社会各行各业建立良好关系,这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增加案源的途径之一。

3、专业性成为社会对律师的新要求

专业性不止是律师行业的要求,也是很多其它行业的要求,“因为专业,所以放心”,成了很多企业的口号。专业化使得律师在其所专业领域内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专业化法律服务,也能促进法律在这一领域的正确实施,更好的促进法制的建设和完善。专业化同时要求国家重视法律职业教育,培养特定专业方向的法律人才。国外法律教育是没有本科的,但是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做得很好,这一点需要我们加以重视

4、开放性思维

开放性思维是律师所要具备的重要素质,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记得一位老师说过,法庭辩论时,事实对你有利强调事实,法律对你有利强调法律,如果法律和事实对你都没利那就谈价值观。这句话直言不讳的指出了律师应该具备开放性思维,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采用最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目的的方式方法。

5、非诉讼业务的广阔前景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类型。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庭并不是能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相反,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和多元化的发展,非诉讼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很多律师事务所都与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长效的合作机制,为其提供合同起草与审查、土地转让、国有资产管理、股票证券、银行业务、企业破产、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非诉讼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五、实习思考

尽管实习时间只有短短的两个月,在了解律师事务的同时,我也对学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一点点思考。

1、关于法治和人情

曾经一度认为律师办案只靠自己的能力,被电视上那些滔滔不绝、口若悬河的律师所折服,因此爱上了这个职业。可当我真正接触它是才懂得,赢一场诉讼不仅仅是靠律师个人的能力,更多的是人情和关系。良好的社会关系对于办案和接案都是十分有利的,这一点在其他国家也一样。可是人情和关系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成为评价律师能力的重要标准,这样的人情似乎有些过了头。有需要就有供给,法治对人情的妥协可能会导致律师更注重拉关系走后门,而忽略了对专业素质的提高,长此以往,不仅会危害到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还会危害到中国的法治建设。治病要治本,改善中国的法治环境才是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

2、关于中国的法律人才的培养

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的经济全球化竞争及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跨国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而由于在中国的本土缺乏既懂西方法律诉讼又懂中国特定环境的律师,中国的企业只能向西方律师求助。这一尴尬境地来源于我国的法律教育并非职业教育而是通识教育。中国现在的法学教育所面临的矛盾一方面是学习法律之人过剩,而另一方面则是法律的高精尖人才紧缺,而法学教育的盲目性和中国学生选择专业的盲目性共同导致了现今法律教育的落后性和法律学生就业的瓶颈障碍。因此,应当按照法律的职业规划培养法律人才,而不是仅仅按某一特定模式给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指导学生把职业方向的定位与社会的紧缺人才结合起来。我们社会缺乏的不是学习法学之人,而是学习法学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而只有这样的法学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才是未来中国法治进程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托。

第11篇:法律专业实践实习报告

20xx年2月22日,我旁听了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叙述中,很小,很简单的一点事情,就占用了四人(“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浪费之极!据我观察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用于:1,当事人反复叙述案情,企图博得法官好感;2,双方对峙,甚至有起冲突的可能,主要是因为文化素质,以及当时情急,都很冲动的缘故;3,法官不断给双方“普法”——法律常识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4法官个人因素——一个性格比较软弱的人作为法官不免有点婆婆妈妈,这个与国家选择公务员考试的时候的评价标准有没有涉及个人情商有关系。针对以上四点,我想完全可以把该审理过程压缩到一小时以内!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这很详细的针对性条文,讲究“天理循环,报应不爽”——即“给与恶人以惩罚”,企图以此恐吓其他人不再行恶。但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吗?举个简单的例子,开车闯红灯屡见不鲜,为什么?被逮着必然没有好果子,但马路那么多,交警能够逮住几个,就像开彩票一样,谁都不会相信自己就那么“幸运”能够中到头奖!同样类似的问题比方说盗窃,偷税等等,很令人头痛。

对于这种法不达人的情况,我们一是期望技术进步,让国家机器的监控力度能够涉及到方方面面——可这样以来,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又如何去保证?二则是加大惩罚力度,像秦朝法律:随意在马路上倾倒垃圾——斩!随意砍伐屋前树木——斩!真正震慑了保有侥幸心理的人!我们虽然无需如此残忍,但完全可以“量出为入”,比方说控制闯红灯的成本完完整整加载在犯事之人身上。这个计算起来就比较复杂了:每年国家为此需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而又能够抓到多少肇事之徒——以概率来平均结果,最后或许可以得出一个在利益方面使国家不受损,而公民又会完全受到威慑的答案!

第12篇:“法律普及调查”实践服务团实践报告

敬爱的党组织:

从XX年7月15日起,我和我们班六名同学去了温州市泰顺县,在那里进行了“法律普及调查”的社会实践活动。

在泰顺五天的调查活动中,我们队员深入农村基层,一一走访了泰顺的各家各户,对他们的生活、经济、教育及思想观念等各方面进行了情况都作了详细的调查记录。此外,我团还开展了法律知识讲解、青年少年综合素质培训、农技知识现场讲解指导等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实践活动。虽然实践的时间还只有短短的五天,但留给我的感触、带给我的思想认识却是深刻的、难以忘怀的。

作为大学生,能够深入到农村这个基层中,走进广大劳动人民家中,主动地去了解、关心他们的现状及变化,是极其难得的一次机会。虽然我的家庭也在农村,也多少知晓农村的一些问题,但如今天这样深入的去了解、去仔细调查还是第一次,通过这次活动,使我对“法律普及”问题有了更加透彻的了解,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提高我们的水平。同时,我们在调查走访的过程中,也同农民群众打成一片,建立了一种纯朴的感情。此外,对于农村尚处落后,有待发展的现状,我们也进行了理论探讨与实际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只有一点,那就是必须依靠文化知识,运用科学技术,多方面发展农村其它产业,才能将科学落到实处,才能解决农村的问题,使农业得到真正的发展,改变农村的现状。

我们这支实践团中有一名党员,一名入党积极分子。通过一周的相处和生活,我们结成了深厚的友谊,打造出了一支有凝聚力、团结向上有团队。尤其是每晚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共同交流白天的调查情况及探讨工作方法,工作心得等,对我们的思想也特别大。

这次实践活动,带给我们的不只是对泰顺这个地方的法律普及情况的了解,也不只是专业知识和实践,更多的是让我们渐渐成熟起来。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xXX年7月1

第13篇:电大法学法律实践报告(推荐)

电大法学实践报告

春华秋实,岁月潇湘。转眼期盼许久的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过去了。记得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然而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走入社会,在父亲的介绍下,我去到了我市的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开始了我这个假期的社会实践。

在实习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我的专业知识还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帮忙接待前来咨询和办理案件的群众,整理文件,打印各种法律文书以及跟随我们的杨雄刚、赵海涛律师学习办案的技巧,感受法律工作的氛围,等等。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无法感受到的。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而这里是工作的场所,每个人都会不断努力学习和工作提高自已的能力,以适应竞争激烈的社会需要!

在从7月14日到8月14日实习的这一个月时间里,让我学习也感受到了很多之前所没有想像到的东西,让自己对法律工作的性质和环境,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了解。相信这些见识对于将后来无论是否会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我来说,都是受益匪浅的。

一、实习过程中的认识与所得

(一)、市民法律意识显著提高

之前在还未到横空律师事务所实习时,猜想在我们这样的一个中小城市,应该没有很多案件纠纷需要处理。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聊聊天而以。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每天都会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实习的第一天,我所在的办公室的赵海涛律师就忙于办理在孝感的一起案子而出外。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一直都不断会有人到办公室来,他们或咨询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在这一个月里,有关工伤、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的赔偿,因家庭暴力而诉讼离婚等等案件一直有发生。其中,在这些案件的原告当中不乏有年过半百的老年人、在世人眼中法律意识还不够完善的农民。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知识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我市市民的法律意识都正在不断提高。

当然,在我国社会各方面还不发达的今天,我市乃至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需进一步的提高。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德治\",号召全国人民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仅仅靠社会舆论的谴责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而只有通过法律手段,通过比社会舆论手段更为强制的手段,迫使公民遵守规则、履行义务,并能够强化这种履行义务遵守规则的法律意识,方可实现。

我们知道,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需要知法、懂法、维法、护法的现代公民。遵守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愿望和利益的。广大公民是法治建

设的主体。即便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法治发展,政府也是代表公众利益行使职权,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广大老百姓的事情,自然要依靠老百姓,有赖于公众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相信我市市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我市乃至全国的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刻的长远的良好影响。

(二)、有关工伤、交通事故索赔的案件多

在这一个月实习所接触的案件中,类似于工伤索赔,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占多数。“天有不测风云”,务工者在劳动的过程中,难免有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即所谓的“工伤”。工伤得不到赔偿,与老板发生纠纷等事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民工在私人承接的工地上工作,在无任何保护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极易发生各种伤害因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这一个月中,我所知道的类似案件就有:一孝感中年妇女杨某在其务工的工地上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左手四手指被截断,被坚定为九级伤残,要求其负责人赔偿医疗费及各种损失费;我市黄滩镇一从四川随工作队来完成工程的男子范某,也是因为工作时造成右眼失明,要求赔偿等等。

这类案件发生之多,应引起我们的深思。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往往是在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发生如此之大的人身伤害对于自己的家庭环境而言,显然是不能够承受的。但是,越是如此,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这些工程的负责人很多的却都是一味的推卸责任,使这些受害人不得不进行法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到这些受尽岁月洗礼的农民,为自己本应得到的赔偿、保护而奔走的时候,会觉得我们社会对于他们的社会保障还是很不完善的,他们的合法利益应该受到全社会的更大重视。他们是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已经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与农村繁荣和文明进步密不可分。我们的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他们的领导,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全社会上下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协调好他们与各阶层的关系,进一步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结合自己所了解的法律知识,考虑到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工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抓好《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的同时,应对农民工适当做出特别规定;还可以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标准。由于城乡结构和农民工自身文化、知识、法律素质的局限,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屡屡受到侵害,因此,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这一个月的实习,每当看到这样的案件的当事人进到办公室来时,心里都会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在我国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对于他们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显然国家还需做很多的努力。

(三)、遇事要注重问题本身的解决

在实习的过程中,不管对于自己将后来的继续学习,还是进入社会,从两位律师身上看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对自己是很受益的。大多数的案件当事人,在前

几次进到办公室时都习惯于把自己的案件从头到尾一味的讲述,特别是会反驳对方提出的各种说法。每当这个时候,杨律师和赵律师都会的耐心告诉他们:现在事情已经出来了,对方肯定会找各种借口来为自己开脱反驳,最重要的不是这些,而是我们怎么来解决这些问题。当时听着他们讲这样的话,确实很实际。我们要的不是事实的再现,而是怎样很好的解决案件,最大限度的寻求自身的利益。 当然,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仅学到了这些。对于如何与人相处,如何和不同身份的人交流,如何提高自己说话处事的技巧,自己将后来的专业学习还需怎样的努力等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受益。在这里要感谢两位律师对我的帮助,相信通过这次实习,更加坚定了自己学习法律的信心,增强了对法律的兴趣,对以后的学习也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实习过程中的看法与思考

(一)、加快我市律师办公的现代化步伐

一个月的时间,除了让自己对各种法律常识有了更深的认识外,自己对于我市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环境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虽然我市是一个还需不断发展的中小城市,但是,我觉得就我所实习的横空律师所而言,他们的办公环境还应进一步改善。现在生活和工作的快节奏,要求我们提高工作效率,以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工作。对比我实习的两位律师的工作,我觉得他们应该实现案卷、资料的电子化,以方便以后的查阅。计算机不应流于一种摆设,而应切实服务于自己的工作。在和杨律师、赵律师提到这点的时候,他们也谈到自己这反面知识的缺乏,以后要不断学习。相信在不久后的几年里,不仅我市律师业的办公会实现现代化,其他行业的发展也会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当然,要实现律师办公更加现代化的要求,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需要上至国家各机关组领导,下至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营造一个以科技提高工作质量、以科技提高审判效率、以科技增强综合实力的环境。因此也真正为办理好自己的案件服务。

(二)、律师应真正做到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己任

另一方面,让自己引起思考的是: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法律工作者要成为为民伸张正义,弘扬法治精神的使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国家关于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提取审问的制度还不完善,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还依赖于公安机关及检查机关的协助,因而当案件涉及到他们的利益的时候,极少数律师就很感到很为难了。在这一个月中,我也悉心观察了我所在办公室的两位律师的工作,总的来说觉得他们在原则立场上对事的看法观点还是很值得学习的。但是,记得在关于一个何姓青年起诉自己曾工作的市检查院的案件中,在何某咨询杨律师时,他讲了一段让还未踏入社会的我所不能理解的话。他说他不想因为这个案子而和检查院的人特别是领导有过多的接触,他还想继续从事他的律师工作。当时听到他对当事人讲这些话的时候,让自己产生了很大的震撼。难道就连律师这个为民伸张正义的职业,也不能有最后一点的坚守吗?

律师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就算完事的,他们看似在来往于天堂和地狱之间,但最重要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个人认为在这点上,广大律师从业者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切实维护好法律的尊严,而不是象某些拜金主义者样,处处朝钱看齐。我相信大多数律师在思想上都还是保持着绝对的

先进性的,我也希望广大的律师都能真正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公正有效实行。相信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我国才能更快实现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制化。

三、一个月实习对自身的影响

俗话说得好:经一事长一智。通过这短短的一个月实习,耳濡目染律师办案的环境,让自己懂得和学到了更多的东西。首先,我从之前的一名在校学生转变成为一名实习的工作人员,这是在角色上发生了转变。在现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我们所扮演的角色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变化中。我们需要在这种不断转换自己角色的过程中,努力适应这种环境的改变,并扮演好不同的角色,从而学到更多的不同的东西。其次,深感国家实现我国法制化社会目标的艰难。虽然最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作为国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单位由于相互的制约和利益的牵扯,致使一些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最后,通过这次短暂的实习,让我对法律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让自己更加明确了今后学习的目的和方向。虽然这一个月的实习结束,相比自己对探求法律兴趣的增加更多的是一种不解和思考。但是,我相信我会以此为起点,更加努力的学习理论知识,为将来走上社会工作的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个月的实习生活,说长不长,说短不短,虽未承担过什么重要的工作,但却也坚守本职,勤于学习,在平平淡淡的忙碌之中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与做人的道理。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希望以后还有这样的机会,让我从实践中得到锻炼。实践,不仅锻炼着我们的意志,它更大的作用是丰富着我们的知识,让我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磨练成才。

我们说我们今天的学习,不仅仅是为自己,更是为千千万万个亲人,通过一段时间的社会实践肯定是可以激发自己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了跟党走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念。还让我们认识到我们应该振奋精神,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四有\"人才,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不辜负时代的要求。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小花了,通过这一个月的社会实践的磨练,我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在实践中可以学到在书本中学不到的知识,它让你开阔视野、了解社会、深入生活、回味无穷。社会就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

一片叶子属于一个季节,年轻的我们拥有绚丽的青春年华。谁说意气风发,我们年少轻狂,经受不住暴雨的洗礼?谁说象牙塔里的我们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走出校园,踏上社会,我们也会努力为自己书写一份满意的答卷。也许在今后走上工作岗位的我,不会从事法律工作,但这样的实习经历肯定会对自己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第14篇:法律专业大学生暑期实践报告

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确实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啊。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我家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践老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2年来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代理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机动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代理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

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起诉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XX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XX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许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提出质疑,因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不能确认事实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给予答复。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就拿这起案件来说,被告拿出的证据并不充分,法官亦认为如此,这样的民事经济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双方调解的,并不必弄得要上法庭,在场的两为律师也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各退一步。尽管这次法官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后来的一些场面上的事情还要继续下去,也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走下过场。不过从案件的侧面来说,我发现现在的人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明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二、一起离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结婚之前就怀有身孕,通过欺诈骗婚。婚后不久就有一女婴,原告对此怀有疑虑,认为不是自己的小孩,就带着自己的孩子到上海一家医院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证明该女确实不是本人所生。原告系于被告的欺骗行为便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均分。

法庭判决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到女方的利益,作出了公平的判决,可是女方的父亲认为法庭的判决有失公正,不断的到法院进行干扰,法院工作者告之正确的解决途径他不采用,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两个星期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这一系列的事情可都是要认真细致的,目录上要写好案号,原告,被告,事由等等,判决还是调解不能写错,案卷一定要分正卷副卷,并且案卷的内容还要按照证据材料,法庭材料整理好,将它们装订好,贴上封条。看着自己的案卷整理好真是很高兴。

在实践中我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第15篇:法律实践心得体会

法律实践心得体会

为了进一步巩固法学专业知识,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根据广东省电大的有关要求,结合连州电大的教学安排,我们进入广东省连州市人发法院开展法律实践活动。

本次活动时间2010年11月18日,参加人员包括08秋法学本科班学生,带队教师朱运灵等四人,实践活动分为旁听庭审和模拟法庭两个阶段。

在旁听案件庭审阶段,我们在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号法庭旁听了一起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该案件为债权纠纷一案,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旁听过程中,我们对于原告的陈述和法官的审理都听得十分认真,拿出自己准备的材料,对案件作出了自己的判断。

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旁听审理增加我们对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兴趣,并且能够把书本的知识具,生动地展现出我们面前,能让我们真实地感受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能催使我们学好法律知识。

旁听庭审除了让我对实体法的相关内容有了较深入地了解外,更重要的是使我对民事庭审程序有了非常深刻的感性认识。在进行民事模拟法庭之前,我对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的认识仅限于知道整个庭审分为开庭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庭判决阶段这几个环节和各个环节的内容、目的,但是对于证据应当如何提供、法官应当如何主持审理、如何询问、被上诉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等问题,我都没有一个确切的认识。而这次的民事模拟法庭,在我们查找资料努力学习和老师的指导下,我们的庭审程序得到了观摩庭审的法官的认可。也因此,我对庭审程序的认识和了解加深我们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旁听庭审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也有机的将两者合而为一,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应、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加强自我意识,发挥各人特长。正如别人说:“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我们的模拟法庭活动就是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使本来枯燥无味的理论学习变得有趣、生动,更有利于会员提高自己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更一步的了解和理解,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刚跨入法律门的我们,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08秋法学:吴东海

第16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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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菊花社区实践报告

转眼间我们就已经踏入大学的校门,大学是知识的海洋,人生的理想将在这里确立,未来的发展也即将在这里得到奠基,所以我们必须把握好这个机会,来争取更多的知识和本领,让自己能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越走越好。这次我们有幸来到菊花社区进行社会实践,也通过这次实践了解到了许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这次社会实践主要以调查城市社区文化建设为主,通过实践我们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深入了解社区文化建设情况,经受磨练,增长才干。这次活动提高了我们的政治思想素质,促进我们全面发展;是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一次好的机会。在短短一天的时间里,我们走访参观了菊花小区各处的文化基础设施,娱乐体育器械等,了解了社区的文化建设项目,并向社区工作人员了解了社区目前的文化建设情况,可谓是收获颇丰。我用我的一些经历并参考书籍总结了以下几个内容。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区文化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而和谐社会的构建也需要社区文化的引导和支撑,和谐社会越发展,社区文化的地位和作用就越突出,越明显。如何更好的搞好社区文化建设工作,对提升社会和谐程度起到了良好的引领促进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国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城乡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是长期以来社区文化建设的相对滞后以及由此带来的某些不和谐现象日渐显露出来,譬如城乡居民精神生活匮乏,法制意识淡薄,整体素质较差等,这些都与加快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极不相称。因此,还必须下大力气全面提高整体国民的综合素质,以促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同步发展。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文化活动来推动社区文化建设,以此提高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社区文化有以下几点重要作用:

1、一个社区的文化是该社区运行状态的综合体现比如,一个社区的建筑,街道,人们的语言,服饰,待人接物的礼仪都反映了该社区的文化面貌。

2、社区文化体现群众性的文化特点,比如在社区文化活动中,不管你是老师,学生, 工人,公务员,都是平等的关系,在一起学习,唱歌,跳舞,彼此没有压力和隔阂。建立在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基础上的。社区文化充分体现出这种群众文化的特点,他所形成又被社会认同的亲和力是其他政治思想工作所难以达到的。

三.社区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社区文化建设行政色彩浓厚。目前城市社区文化建设有过强的政府色彩,要表现在从思路, 步骤,内容和形式上,都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安排。相反社区文化真正的主体——社区成员,往往处在被动状态,有些活动的开展并不是社区居民群众自己的意图;除去自发性的,得到政府允许的兴趣团体活动外,对社区文化发展决策和实施的参与度很低。文化主体的错位和主体功能的缺失,一方面令政府付出高额复杂的综合成本,却难以换来理想的文化影响和社区成员的满意度。另一方面对塑造社区文化极为不利, 降低了社区文化的发展效率,又增加了社区文化工作建设和开展的费用。

2、社区成员参与度偏低。社区文化的主体对象是社区成员,如果他们对社区文化的参与意识不强,甚至毫不关心,那么社区文化活动开展起来就很困难。以菊花小区为例,一般一项活动参与面达到19%就很高了,而相当部分的活动参与面仅在 7%至 10%。老人和青少年是参与的主力军,在上班族参与度低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许多社区文化活动好不容易组织起来,但参与者却总是一些\"熟面孔\",这是社区文化活动面临的难题。 社区文化建设不好还会导致人际关系的和谐程度下降。在一些大城市的老城区, 由于居民居住时间较长,互相熟悉,以及院落住宅的特点,居民之间关系比较密切,融洽,邻里之间能互相照顾帮助,对社区活动参与度较高。在新型住宅小区,由于多是新迁居民,互不熟悉,居住场所相当封闭,人际交往少,相对关系比较冷漠,对社区活动关心参与度较低。社区文化建设中最重要的工作是提高广大社区成员对于社区文化的参与度。社区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培养社会公德和现代人格,形成社区成员之间文明的交往方式和公共生活行为准则,使道德精神得以升华,社会价值得以实现和人们自身得以全面发展。

3、社区文化设施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社区文化设施管理权归投资者。 社区文化设施一般都是政府投资,在计划经济体制格局下,社区内的文化设施的投资和管理大多由文化局,教育局,体育局来负责。学校,机关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拥有大量的文化体育设施,虽然地处社区之内,但与社区没有组织关系。由于一些社区的工作体制还没有理顺,社区文化的发展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各个地方的社区文化发展很不平衡,有些相对较落后的地区尚没有建立社区文化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相关部门不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关系协调极为困难,工作效率和质量不高。

4、社区文化建设缺乏政策,法规的保障。社区文化建设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是真正的系统工程。社区建设除去社区自身应努力外,还依赖法律、法规等制度条件的保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专门针对社区文化建设的法规。在社区文化内容,组织结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场地设施,群众文化组织合法地位等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工作无头绪,统计无依据,考核无标准,管理不规范。

四、我国社区文化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对社区文化建设的概念和重要作用要有深刻的认识。强社区文化建设有利于增强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激励大家共建和谐家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区成员间的文明交往方式,培育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满足社区成员的文化生活需求,提高素质,形成浓厚的社区文化氛围。其次,提高社区成员的参与程度。社区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要在社区成员中确立共同的价值目标,使全体社区成员发扬参与精神和互助精神,增进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共同建设新社区。社区还应从自己的地域环境,历史文化,成员的文化价值取向等实际状况出,出发形成具有个性的社区精神。最后,重视社区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重视抓好专业和业余两支社区文化工作者队伍做到力量互补。在专业队伍建设方面,对社区文化工作者队伍应实行“稳定队伍,提高素质”的方针。

通过本次菊花社区实践活动,我们对菊花小区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以及查询各种资料,对我国城市社区文化建设有了一定的了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社区实践活动给生活在像塔中的大学生提供了广泛接触基层, 了解基层的机会。深

入基层,深入社区,能从中学到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也真是的理解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真正含义。在经过这次菊花社区的实践后,我想我们应该坚持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边获知边实践,不能只专注于课本,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知”的理解和认识,真正做到知行统一,从而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境界,达到完善自身的目的。我想我们可以更好的了解自己,让自己学到更多的东西,能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就。青年一代的我们要争取成为“四有”新人,所以我们应该在大学中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第17篇:法律报告

一则来自“农村商人之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赵德成

【关键词】农村商人;法律意识;法治

【全文】

一、导论

(一)调查的目的及意义

随着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以及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也正在发生着巨大的转变。然而,当我们把更多的目光投向“新农村”时,我们发现却不曾有人来关注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村商人。农村商人在繁荣农村市场、活跃农村经济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他们也属于农村中先富的一部分,在新农村建设、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他们在城镇中的生存如何、转型的成功与否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此次调查我们以农村商人的法律意识为切入点是因为要想了解“农村商人的生存状况”,则必先了解农村商人的上层建筑即包括农村商人意识领域的一些内容,而这其中就蕴含了对于“农村商人之法律意识”的探讨。通过调查,我们期望能够发现在社会急剧转型期这一群体的当前的法律意识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在转型中他们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他们最想要的是什么,社会该如何满足,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努力等方面做出考察。通过初步的调查发现些问题并找出相关的解决途径,从而让农村商人这一群体在转型中更顺利,使社会更加和谐,各阶层的相处更加融洽,以致真正达到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

本次社会调查与其他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不同,这次活动是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的赵德成老师发起、出资并亲自带队指导,成员由法学系03级7名同学组成。从确定调查切入点到挑选调查队成员、挑选联系调查地点此次活动经过了为期三个月的筹划准备。8月18日至8月25日中国石油大学“农村商人调查队”在山东孤岛镇和辛店镇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社会调查。在时间紧张,任务多的情况下,全体队员齐心协力,克服种种困难终于使本次社会调查活动取得了详实、准确、全面的第一手数据材料,实践活动圆满结束。

(二)调查地点

我们此行的首站选在山东省东营市孤岛镇,孤岛镇位于与东营市东北方向,区内石油资源丰富,原住居民少,油田和军区人口占很大一部分,当地农业人口较少,经济基础较好,当地商品经济较发达,外来经商人员很多,多来自于附近城乡,当地小商人也占一定比例。这些经营者大多是具有农村户口或直接由农村进入城镇从事经商的。孤岛镇可以发展成为一个吸收农村小商人的中心城镇,作为一个中转站,为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和农业人口向上涌动的转型提供了很大一个空间。这些特征也很符合我们此次调查的目的。我们的第二调查地点在山东省东营市辛店镇,辛店镇与东营市区的结合部小商人即我们所谓的农村商人十分活跃,其与孤岛镇的一个很大的不同是在此经商的农民都是本地人,调查对象集中且更具有代表性。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所谓农村商人,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并脱离或者还没有完全脱离土地,居住于农村抑或城镇结合处并以商业经营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仅以个体经营抑或合伙经营为经营形式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村商人由来已久,早在商人产生之出,就出现了许多及从事农业生产,但生活所迫又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半农半商的特殊群体,这应该就是农村上任的最早起源了。后来,伴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利润越来越成为这部分特殊群体的主要生活来源,而农业生产对他们来说显得不再那么重要。于是可以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活动,专心经商,但又保留着农村户籍和农民某些特征的所谓的农村商人便逐步形成了。农村商人一方面具有农民的勤劳纯朴的特征,另一方面也具有商人的精明能干的特点,处于商人的较低层次,他们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资金也少,虽然有船小好掉头的优势,但毕竟经不起大风浪的吹打。同时,在经营过程当中,由于出身的特殊性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他们的正当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很好的保护,在中国农民自古有 “ 和为贵 ”、“ 和气生财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选择的多是默默忍受,而不是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没找到一个很好的救济途径,即使有但他们不知道也不用。因此我们首先针对他们的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了初步的了解。

从8月19日到8月25日共采访了136个调查对象,包括饭店、小吃店、早餐铺、汽车修理、五金杂货店、副食品店、小型超市、婚介所、出租车司机、烟酒专卖店、水果摊、蔬菜商贩、馒头店、眼镜店、牙医、职业介绍所、花店、鱼虾商贩、废品收购、美容店、理发店等21个行业。当然,这些行业还不足以涵盖所有的农村商人经营之行业,但是我们以为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行业还是具有代表性的。因此我们对于他们的访问也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调查方法

我们此次的社会调查采取的是访谈式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而不是简单地散发调查问卷,每一张问卷地完成都意味着至少三十分钟的访谈。我们八位成员(包括赵老师)分为两组每组四人,有负责

交谈沟通的,有负责记录的,以及负责照相或录音等工作的。调查问卷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年收入情况。第二部分是调查对象对于法律的感性认识。主要是了解法律的途径以及对法律的基本态度等。第三部分是调查对象在生活中遇到困难的解决方式。如生活困难,生意纠纷,家庭纠纷还包括与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打交道的情况。第四部分是对于一些部门及行业的评价,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等在农村商人心目中的地位及了解程度,由此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执法和司法的行为对农村商人法律意识的影响,以及这些部门需要改进的地方。

(五)调查日程安排

8月18日,傍晚,调查队成员于东营校区集合出发至孤岛,安排住处——酒厂饭店(为安全起见,赵老师安排我们住在当地一家条件较好的饭店)。安排完毕,赵老师带领大家熟悉调查地点及周围的环境。晚上,开会讨论为第二天的调查作最后的准备。

8月19日,调查正式开始的第一天,7点早饭,饭后分组交待注意事项,8点半左右(店铺开门时间)出发,两分以马路为界分头进行。中午12点于饭店集合吃午饭。一组共采访8家店铺,调查问卷8张;二组共采访8家店铺,调查问卷8张。下午一点出发(此时店铺生意较少,调查对象较配合),傍晚六点回饭店集合吃晚饭,一组共采访8家店铺,调查问卷8张;二组共采访10家店铺,调查问卷10张。晚上七点半,开始整理数据,包括每位小组成员当天的日记心得,调查问卷中每个问题每个选项的百分比及原因分析(必须先经小组讨论再由一人执笔整理),调查过程中记录的典型案例(两组每组一份),由于是第一天大家有生疏,因此直到凌晨2点才休息。

8月20日,调查正式开始的第二天,重新分组,时间安排如上,但上午9点30左右接到镇长电话,调查组成员到镇政府了解孤岛镇的相关资料。10点半左右离开镇政府,提前回饭店吃午饭,下午提前一小时开始调查。今天,一组共采访14家店铺,调查问卷14张;二组共采访12家店铺,调查问卷12张。晚上数据整理如上,但增加了将两日的数据综合分析一项,我们的任务加重了,直到凌晨四点大家才休息。8月21日,调查正式开始的第三天,今天由于要汇总三天的资料,因此只安排了一上午的调查,未重新分组,一组共采访8家店铺,调查问卷8张;二组共采访7家店铺,调查问卷7张。直到中午12点半左右大家才回到饭店吃饭休息半小时后开始整理在孤岛三天的数据。包括:三天的日记,孤岛镇三天来的调查总结(每组一份),共75份调查问卷中每个问题每个选项的选中率及其原因分析(必须先经小组讨论),完成孤岛镇的调查总结且每组一份,最后两组数据汇总讨论分析原因写出总的孤岛镇调查总结。下午大家汇总完数据后按照赵老师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发现了几处错误,于是全部重新复查了一遍,这整整花费了大家一下午的时间,我们的任务有更加重了,并且第二天我们就要离开孤岛赶往第二个调查地点——辛店

镇,所以孤岛的材料整理工作必须完成。这一夜我们通宵未睡。

8月22日,早晨八点大到达车站等车,十一点左右回到东营校区,各自分头安排住处(为节省开支,我们借宿在同学宿舍里),吃过午饭大约1点半左右我们在学校西门集合赶往辛店。仍然分为两组分别进行,傍晚六点在车站集合回学校吃饭(晚饭在北门口小摊吃,赵老师负责挨家给我们结账),下午一组共采访15家店铺,调查问卷15张;二组共采访15家店铺,调查问卷15张。晚上七点半左右,大家到法律事务中心来整理数据,模式同在孤岛一样,日记,百分比,原因分析等等,由于在孤岛还有部分材料尚未整理完毕,所以虽然是在辛店的第一天调查,大家一点也不得轻松,直到凌晨一点大家才休息,我们的两位组员干脆没回宿舍在地上铺着报纸睡到早晨。

8月23日,来到辛店调查的第二天,也许是前几天的调查使得我们的调查更加顺手(虽然辛店的调查对象不如孤岛镇那么配合),到中午一点左右,我们两组共调查了三十一家店铺,调查问卷三十一张,完成了我们原定的计划,至此我们的调查,访谈问卷的部分基本完成了。午饭后我们开始整理辛店镇的材料,包括日记,总的百分比,原因分析,辛店镇总结(每小组各一份,然后汇总一份)等,这一夜我们又是通宵。

8月24日,今天的任务是将孤岛镇和辛店镇为完成的资料整理完毕,并将两镇的数据汇总到一起,个人将自己一周的日记整理好包括两地的总结,小组将两地的资料分别整理好,然后两个小组合作将资料整理汇总,分别写出调查报告,最后荟萃出一篇最终的调查报告。直到晚上,材料整理终于完毕,然后,赵老师犒劳大家,饭后已是23点多了,大家似乎已经习惯了熬夜,于是又回到法律事务中心继续整理材料。8月25日,所有与调查有关的工作暂告一段落,小组成员分头整理各自手头的资料,到网上发布公告,报告给大家我们的调查情况,并在赵老师的鼓励与指导下开始构思自己的实践论文,当然这些我们就可以自己安排了,至此我们的调查活动宣告结束,当然还会有后继的一些工作。

二、正文

(一)调查问卷分析及发现的问题

调查问卷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年收入情况。第二部分是关于调查对象对于法律的感性认识。主要是了解法律的途径以及对法律的基本态度等。在第二部分在 “你想了解法律是什么”一题中选择“想”的比例为58.82%,遇到困难时想的比例为33.82%,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都想了解法律知识。接下来在“你认为法律是什么”一题的回答中选择A(打官司)B(对坏人的惩罚)C(法律就是公安局)这一极度片面的回答中的比例为33.3%,不选择或说不清楚的占了29.33%,仅有35.67%的选择了较为恰当的D项。在“您知道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这样的

部门吗”一题中选择知道的仅占69.85%,“这些部门是做什么的知道吗”一题中,选择“知道”的占45.59%,甚至仍有16.18%的被访者不知道去哪个部门打官司。由此其法律认识可见一斑,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更是无从谈起。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如火如荼的进行的今天,如果作为农村中的先进群体的法律意识尚且如此,那我们近十亿农民的法律意识当为何状呢?是什么原因使得渴望学习法律的商人们的法律意识如此淡薄呢?

首先,被调查者自身的原因。(1)缺乏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在 “你想了解法律是什么”一题中选择“遇到困难时想”的比例为33.82%。(2)农村商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在受访的136位商人中有32位为初中以下的文化水平,初中的有62位,高中的有25位,大学的有9位,此外还有大专和中专的8位。在调查中关于农村商人想不想了解法律的调查中,年龄在40-50岁与5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选择了从不想了解法律的比例高达25%和40%。由此可以得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也是造成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的一个重要原因。(3)传统文化观念“和为贵”、“和气生财”、“家丑不可外扬”等的影响。而当被调查者在遇到困难时即在“当出现邻里纠纷”、“生意上的纠纷怎么办”两题中选择“协商解决”的均占69.85%,遇到家庭内部纠纷时“选择内部解决”占80.15%均占多数,在遇到乱收税问题时选择吃亏认倒霉的占30.15%,在遇到收保护费的问题时选择“害怕麻烦因此按照要求交保护费”的占22.79%。虽然也有人考虑用法律的途径解决,但主要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否则会尽量避免对簿公堂。况且中国自古就有“厌讼”的心理,怕得罪人并且判决还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这在兼具有农民的朴实和商人的惜财的农村商人的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在调查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子,06年7月,甲驾驶农用车司机做完生意后回家,在进村的时候,一个8岁的小孩子乙由于突然从村中胡同口跑出来,撞到了甲的农用车上,造成重伤,甲当时认为错误不在自己就不去赔偿乙的医药费,而乙的家人便去找甲协商赔偿问题,虽然一开始甲不愿意,但是最终还是达成了一致,即甲赔偿乙一半的医药费。另外一个案子也可以说明问题。这是一个关于人死后偷着掩埋尸体的案例,谢子是一个在农村中经商的商人,为谢母的儿子,平时颇为精明,并且谢子以孝顺而著称于全村。然而谢母因癌症于05年3月死亡,谢子因为不想让自己的母亲死后被火化,而于其母亲死后先是说谎称母亲没有死,然后又于其母亲死后第二天晚上偷着背到村的一个地方进行掩埋,但是不曾想被村民李某遇见,由此当地村委知道后坚决要求其必须从土中挖出尸体进行火化,而谢子拒不同意,由此纠纷产生了,这是一个普通的百姓与代表政府的村委会之间的争议,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尸体应当进行掩埋,而且当地绝大部分已去逝的人都进行了火化,(这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但是谢子坚持不同意火化,并声称如果要扒出其母亲,他将杀了谁,这样这个问题便从一个民事问题很有可能成为了一个刑事问题,而且如果村委员会强制执行的话,则势必会弄成血案,由此村委便找来了张某(在村中具有一定威

望且经常解决邻里纠纷的“说事人”)进行调解,以此来说服谢子同意村委的建议,张某来后首先大声的训斥了村委会的领导杨某,说谢子孝顺有错吗?一直是夸谢子的孝顺,然后话锋一转,突然又大批评谢子,说能不能谢其死后的母亲心安,并以自己为事例来说明,结果谢子最终同意村委的建议,对其母亲进行了火化,而葬礼的花费由村委来出的这样一个建议。这足以说明当农村商人在遇到纠纷时所采取的一种态度即“和为贵”以及“厌讼”等等。......

第18篇:法律实践学习心得体会

东辽县编办 姚金龙

法律实践学习心得体会

在电大学习期间,我学习了法律基础课程,通过参加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大学生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邓小平的民主法治思想,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理解和实践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制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大学生,作为21世纪的中国的建设者,我们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1 通过学习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是我们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能够在日后的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使我们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知识是公务员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同时我们还学到了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这些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不仅仅在国内,而是规范国际关系。了解了如何处理国际关系。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我们是社会的管理和服务部门,也是先进文化技术水平的先进代表,我们要树立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人民公仆的义务感。努力加强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的培养,树立人民公仆的法律义务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通过学习,在我们心中重新建立了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法的功能,懂得了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解器的功能。懂得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全面调解功能,我国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民主保障、社会管理、经济协调、文化科技发展、生态 2平衡、环境保护、人口控制、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是我国法律相对来说还并不是很完善,完善法律也将成为我们实践的工作。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提高:

一、工作能力方面,以前自己缺少一定的法律知识,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只是应付,不出差错就万事大吉,工作效率不高。通过学习使自己对工作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提高了工作效率,工作成绩也比较突出。在工作岗位上能够做到准确、快捷。记得刚参加工作时,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工作速度慢,使办事人员等得时间长,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反思自己的工作质量的同时,认识到只有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才能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通过参加电大的法律学习,将法律知识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去,使自己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创造能力;在过去的工作中,只是知道怎样做而不知道为什么这样做,对一些法律条款可以说是一窍不通,不能理顺各种工作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到了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通过这两年的学习,在自己的工作中敢于创新,随着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就需要有较全面和较深入的运用,只有充分了解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自学能力;在电大两年的学习当中主要是依靠自学,由于我们主要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系统的学习,这就要求我们对所学知识进行自学,将自学中遇到的问题在系统学习时集中提问,老师集中答疑。从而使通常三年才能完成的学业,我们能在两年中完成。如果没有较高的自学能力。很难甚至是不可能完成两年的学业。从而也锻炼了自己的自学能力。自学能力提高不仅体现在电大的学习中,在工作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以前对业务知识的文字性文件总是不知其所云,通过电大的学习之后,对文字性文件的理解有了很大的提高。能够充分理解文件精神,从而也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质量,为自己今后的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四、合作精神方面;在这两年的学习中,自己在自学中遇到难题,总是先和几个同学共同商讨一下,如果意见不致,再找老师答疑,在这两年的学习中,给我感触最深的就是同学之间互帮互助的这种精神。正所谓“一人有难,八方支援”在这里我又看到了学生时代那种同学之间纯洁的友谊,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真情。

在这两年的学习中给我的感触还有很多很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加倍努力,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用更好的工作质量,更高的工作效率,全新的工作面貌来报答老师和同学对我的帮助。

第19篇:法律实践课心得

谁道“不知者无罪”

此次法律实践课,观看了庭审纪实的三个视频。三个案子,三场悲剧,对于我们来说,引发的不仅是对于受害者的同情,更是对于法制建设的深思。

虽然是完全不同的事件,却也有着莫大的相似之处,那就是对于法律的无知和对规则的漠视,导致了三个案子当事人无尽的悔恨与痛苦。

第一个案子,是因肇事逃逸而引发的血案。受害人高速路上横穿马路被车撞,肇事司机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残忍地将受伤昏迷的被撞人顺势拉到旁边的快车道上,随后驾车逃逸。而受害者在随后的两辆过路货车碾压后失去生命。而肇事司机则因此由普通的交通肇事责任变为故意杀人罪,罪刑加重,在牢狱中悔恨不已。

普通的撞车变为杀人,看似离奇巧合,深思之下,却是法律意识淡薄下注定会发生的悲剧。试想,假如肇事司机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就会知道逃逸比撞人更可恶更会受到法律严惩;而如果他有清醒的法律意识,就会明白无论如何只有遵守了规则,不仅不会为规则所罚,还会受到规则的保护。而受害者高速路上横穿马路是这一悲剧的开头,这个开头亦是对于交通法规的淡漠。不守法又如何要求为法所保护?

相比之下,第二三个案子中,无知和淡漠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却暴露出现实中更为普遍的问题。一个是知道自家烟囱违规且不安全,仍置之不理,导致小孩玩耍时烟囱倒塌,碾碎了小孩的脚趾;一个是同一栋楼三方负责人互推责任不肯修缮楼顶,导致少女失足跌下,造成高位瘫痪。虽说意外发生的几率确实不大,然而倘若社会中让意外发生的可能十分普遍时,还能说这只会是个别现象么?

古谚“无规矩,不方圆”。那一条条的法律与规定,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从而维护每个个人的利益而制定出来的。你的逾矩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而你的淡漠会让规则形同虚设。那这样无序的社会何来“安全”之说?不愿为维护法律法规而做出努力,势必在出现问题后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受其惩罚。当法律要求他们遵守规则,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时,他们漠视它,视其为事不关己无关痛痒的琐事。然而正是这样的漠视,才造成了这一件件的悲剧。只有在受到制裁后,人们才方肯正视法律的力量。

所以,首先法律应该被了解,人们方才懂得如何才是守住自己的权利而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如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其次,法律应该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新时期大学生的我们,即将步入社会,即将面对更为负责的社会关系,所以了解法律常识,培养法律意识,是我们保护自己和更好地融入社会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才能始终走在正确的轨道上,越走,越稳。

第20篇:法律实践活动中心简介

法律实践活动中心简介

为了培养广大学生的专业素养,实践理论知识,服务社会,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全体法学系老师和法学专业学生以及立志于学法懂法的人共同组成法律实践活动中心。

法律实践活动中心隶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下设办公室、学习部、宣传部、组织部、活动部、外联部六个部室,旨在为老师和同学提供各种服务,即充分发挥法律实践活动中心的组织、策划职能,协助老师开展各种活动,化好的想法为实际,化专业理论知识为实践活动。

活动中心将成为院系老师与学生、书本知识与生活实践的桥梁,服务于老师,通过精心的策划、周密的组织来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实现老师的想法;服务于同学,为他们举办丰富而有学习价值的活动,扩充其知识容量,拓展其思想深、广度,增加实践机会,提升法学专业的整体素质。

为完善工作机制,更好地实现实践知识、服务社会的目的,特设立以下部室:

1.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其他各部的工作,联系老师,安排工作,为各项活动做好前期准备;

2.学习部:主要负责举办法学系安排的活动或落实一些老师们交给的实际工作,另外配合其他部的工作,做好学习总结工作;

3.宣传部:主要负责宣传工作,将法学系举办的活动或安排的工作传播给大家,以收到最佳活动效果,另外也负责举办一些活动;

4.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人员,安排活动,做好组织、策划工作;

5.活动部:负责参与活动,组织活动,为各项活动做好筹备工作等;

6.外联部:加强对外联系,将活动渗透到社会中去,联系社会,实践真知。根据往年的活动安排,法律实践活动中心计划在本学年举办如下活动:

1.法律知识竞赛

2.新生辩论赛

3.模拟审判

4.“12·4”法制宣传活动

5.法院旁听、下乡普法、法律讲座

6.“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没有实践不能得真知,没有一个有效的组织形式难以将活动举办得丰富而有意义。法律实践活动中心会全心全意为老师与同学提供帮助,为我们的发展与进步创造更多机会!

法律实践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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