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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1: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国工考〔200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领导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授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开展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指: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金融机构、国资委监管的在京大型企业机关,国管局归口管理的各省区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是指: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八个专业所含的工种。工考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职业技能鉴定所开设的工种和等级,并予以公布。

对工考委当年未开设的工种和等级,有关报考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并报工考委审批备案后,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在京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考委予以核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工考委由国管局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工考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是工考委的办事机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包括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专家的聘任、委派等工作。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后勤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审核及统一报名工作。部门层级较多的,可将资格审核和报名工作下放到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部门,并将单位名单报工考办备案。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标准。

(一)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二)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三)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四)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五)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确定中央国家机关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一)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1、取得本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且工龄满10年,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3、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4、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工龄满15年,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1、取得本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7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工龄满20年,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四)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1、取得本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8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工龄满25年,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五)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工龄满28年,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六)其他事项

1、持有技工学校、职高、大学专科和本科等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相关工种的申报工龄。

2、参加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获奖者,申报上一等级不受工龄、持证年限限制。

3、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劳动模范称号或国家级二类竞赛个人前10名获奖者,可放宽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条件(工龄和持证年限均不符合条件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

4、取得工考委颁发或经工考委核证的两个同一等级不同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可放宽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条件(工龄和持证年限均不符合条件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

5、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申报条件,以当年报名通知为准。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后勤职工参加职业道德培训并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职业道德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主要内容是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和基本行为规范。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并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提交有关证书和证明。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其授权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统一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

第十三条 工考办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其授权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为各部门各单位申报人员办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手续。

第六章 鉴定方式及内容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 理论知识考试的内容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由工考委审定教材和教学大纲,原则上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采取闭卷方式。初、中、高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师和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六条 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原则上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考题,由工考委审定考核大纲和考核方案。初、中、高级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与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师和高级技师操作技能考核由现场操作和论文答辩两部分组成,其中,现场操作60分,论文答辩40分。

第十七条 在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中,单项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下年度补考; 补考后仍不合格或两项成绩均不合格者, 不得参加补考,需重新报名。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对鉴定合格者,经工考委审批后,由工考办按有关规定填制并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在申报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升级考核时,原《职业资格证书》须经工考办复核认定。

第二十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持有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单位对其聘任的参考依据,也是出国劳务人员办理职业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凡聘任相应岗位职务的,持有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考办对统一颁发、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建立防伪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鉴定考核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鉴定考核费是工考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47号)等有关规定,向被鉴定者收取的费用,包括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以及理论知识补考费、操作技能补考费等。

第二十三条 收取的鉴定考核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鉴定考核费的支出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每年在工考委工作会议上报告收支情况,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鉴定前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培训与鉴定分开的原则,鉴定前培训由独立的培训机构承担。考生可自愿参加鉴定前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工考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承担鉴定前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资质条件进行评审。经工考委认定的培训机构,由工考办于每年印发报考通知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工考委负责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收费、培训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五章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有作弊行为的被鉴定者,工考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考试考核资格;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伪造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工考办收缴其证书,并视情节取消其一至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考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2002年工考委第17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工考委第15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工考委印发的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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