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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6: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医三院发〔2010〕60号

关于印发《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严把人员入口关,促进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院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严把人员入口关,促进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人事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在编及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原则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实行招聘信息、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公开,在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择优录用。

(二)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空缺岗位要求,按年度计划招聘。不断优化专业、学历、学缘、资历结构,优先考虑知名院校的本硕或本硕博连读以及长学制毕业生。

(三)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以满足学科建设和医院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优先满足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特色学科建设需要,不断充实发展学科。

第四条 对于本院培养的应届研究生,在公开招聘中参照

2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对本院应届硕士研究生招聘录用规定》(广医三院发[2008]54号)精神执行;本院工作人员考取外院导师的研究生,一律参加统一招聘,公平竞争。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三)应聘工勤岗位的,必须属于医院急需的特殊岗位并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持有相应的技能或上岗证明,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应聘护理岗位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助理护士学历可适当放松);应聘管理、医技技术人员岗位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应聘临床、科研和医技岗位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一般35周岁以下。

(四)研究生一般要求第一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本科。已工作过的,必须具有二甲医院以上工作经历;

(五)研究生应参加全国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合格,能运用英语进行临床、教学及科研实践;本科生应参加全国英语四或六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六)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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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身体健康,能满足应聘岗位需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优先考虑:

(一)省内外知名院校毕业生,成绩排位居前的。

(二)导师担任省级以上专业性学会的主委或副主委以上职务的。

(三) 本科一类院校优秀毕业生。

(四)七年制硕士、本硕或本硕博连读毕业生。

(五)有三级甲等医院工作经历的博士毕业生。

(六)已有执业资格证,且执业资格证与应聘专业岗位相匹配,并在有效注册期的。

(七)学科建设或实际工作急需的毕业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考虑:

(一)省外一般院校本、专科非护理专业毕业生;省外一般院校的护理专科生。

(二)研究生无英语六级或本科生无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

(三)研究生为二级以下医院工作经历或专科以下初始学历。

(四)各类成教院校本、专科毕业生。

(五)各类民办院校或不能满足本院专业需求的中医院校毕业生。

第八条 国家政策指令性分配的人员,如复退军人、随军

4 家属等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接收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 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按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和本院要求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适当简化笔试、面试等相关手续和程序:

(一) 符合本院引进人才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二) 学科建设急需的紧缺专业毕业生;

(三) 满足年度招聘计划的知名院校特别优秀毕业生。

第十条 制订招聘计划。用人科室根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人员需求申请。人事科汇总各科需求申请,经医院党委会讨论审批,于每年9月底前形成下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发布招聘信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信息,通过网络、报纸及各类人才市场招聘信息专辑等各种形式,广泛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征集应聘信息。通过正规人才市场、校园招聘会、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等多种途径,广泛征集应聘人员信息。尤其要重视知名院校的校园招聘会,提高针对性。

第十三条 选择面试对象。人事科综合应聘人员基本情况和用人部门意见,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确定来院面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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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科对应聘材料进行整理、初筛,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剔除基本条件明显不符人员,材料按专业归类。

(二)用人部门原则上按1:3~5比例挑选合适人选,并按优先程度排好序。

(三)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人事科原则上按不低于1:3比例通知来院面试人员。

第十四条 组织集中面试。人事科联合相关管理科室共同完成。集中面试包括笔试、综合面试,形成笔试分、面试分。

(一)笔试,占总成绩20%。侧重考察应聘人员专业基础知识。由人事科及相关管理科室共同组织。

(二)综合面试,占总成绩20%。侧重考察应聘人员总体素质。由院综合面试小组统一进行,成员由分管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纪检监察、人事科及相关用人科室负责人、用人科室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五名。

面试考核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形象仪表、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逻辑思维(临床思维和科研思维)、业务知识和英语。面试考核方法:实行百分制。其中:自我介绍、仪表形象各5分,逻辑思维 30分,专业知识30分,英语15分,综合15分。面试采取提问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组织试工考察。由人事科及相关科室共同组织,

6 考评组成员由三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形成实践考核分,实践考核分占总成绩60%。

(一) 人事科根据基本分、笔试分、综合面试分汇总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通知来院试工人员。

(二) 试工时间一般为1-2周。试工主要考核专业素质,考核采取跟班作业方式进行,由医院安排到相关科室进行实地考核。

(三)试工考核内容。除了综合考察试工人员的工作态度、临床思维、操作技能、科研思维、教学能力、人际沟通与交往外,各类人员在试工期间还需完成相应的必考项目。(1)临床岗位必须考核的项目为:①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②处方书写;③心电图、胸片阅读;④无菌技术操作、徒手心肺复苏。(2)护理岗位随机抽考穿脱隔离衣、各种注射法、无菌技术操作、徒手心肺复苏等十项常用护理操作中的其中二项。(3)医学实验或检验技术岗位,必须考核项目为:①计算机应用技术;②血液学及检验、临床生化;③免疫及检验;④临床微生物及检验技能等。(4)医学影像岗位必须考核的项目为:①病历分析;②阅片;③徒手心肺复苏。(5)管理岗位必须考核的项目为:①公文写作;②命题文章。

除了必须考核的基本项目外,试工期间,博士研究生应做一次专业讲座,主持一次手术或疑难病例讨论,主持一次教学查房,书写一份大病历;硕士研究生应书写二份大病历,参加

7 一次手术或疑难病例讨论;本、专科应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实践操作。

(四) 试工人员所写病历由院质量考核小组专家评审打分。博士研究生主持的学术讲座可由相关管理科室参与。

(五) 试工结束,科负责人在综合全科意见的基础上,填写《应聘人员临床工作综合鉴定表》,明确科室意见;试工人员填写《应聘人员临床工作自我鉴定表》,在规定时间内,与相关材料一同上报人事科。

(六) 人事科将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笔试分、面试分及实践考核分进行汇总,结合用人部门等各方意见,提出录用初步意见,并安排拟录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确定拟聘人员。院领导根据应聘人员综合积分、年度招聘计划及全院工作需要,确定录用人员。

(一) 院领导根据人事科提出的初步录用意见,结合应聘人员综合情况、年度招聘计划及全院工作需要,确定人员录用方案。

(二)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拟录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经公示未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人员,由人事科发出录用通知,审核相关证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聘用。在正式报到前,人事科对录用人员提供

8 的各种材料与个人档案核对,符合聘用条件(按期毕业、体检合格、材料真实)的人员,由人事科按规定和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进院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于当年7月底前结束。日常工作及相关组织工作由人事科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贯彻回避规定。应聘人员与本院相关岗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受聘于该负责人科室,或者从事人事、财务、物资管理与采购、纪检监察等岗位的工作。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聘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包括就业推荐表、成绩表、学历证书、执业证书、外语等级证书、奖励证书及反映个人实绩的各种材料。对在报名、考试、考核、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如应聘人员未能及时提供证件或材料,视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所有应聘考核材料,均由人事科收集、整理后归入人员招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在公开招聘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

9 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新颁布的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往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招聘 人员 办法 通知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办公室 2010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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