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国家安全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安全法学习应用指导

大纲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一 ——国家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二——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三——国家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五——国家安全机关的历史沿革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六——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八——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国家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T02: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T03:国家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T04: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 T05:国家安全机关的历史沿革 T06: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

T07: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T08: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

正文

应用指导问题一: 国家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的;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依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国家安全的概念即国家安全是指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和和利益的总和。

从国家安全的定义可以看出,国家安全具有以下特征:

1、政治性2、动态性

3、广泛性

4、全民性。

应用指导问题二: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对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表述:“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安全法》的制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二是维护国家安全是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国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安全法精神实质的具体体现。我国国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国家安全原则

国家安全原则是国家安全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2、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依靠人民群众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要特色。

3、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安全工作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从事的反间谍等工作,还包括公安机关从事的同国内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的工作。”

4、维护国家安全受保护和奖励原则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这一规定是保护性条款的延伸。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三——国家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部门的

关系

一、国家安全法与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此,宪法是制定国家安全法律的立法依据,国家安全法律则是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体现。宪法在其序言、第1条、28条、53条、54条和55条中均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性规定。以下是《宪法》这些条款的内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

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国家安全法与刑法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以及对犯罪行为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与国家安全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因而我国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首先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此外,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总罪名下,以及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总罪名下,规定了若干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由此可见,刑法与国家安全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刑法分则第一章总罪名: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刑法分则第二章总罪名中关涉国家安全的罪名主要有: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总罪名中关涉国家安全的罪名主要有: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三、国家安全法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正确、合理、有效的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国家安全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许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安全法的行为,都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和制裁的。同时,国家安全法也在23条、24条、31条等法条中具体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相应的刑事执法权。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国家安全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职责和权力,行政权的行使、制约,以及行政处罚等。由此可见,行政法与国家安全法中的一些规定和内容是一致的,而且也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这表现在国家安全法第2条、6条、7条等法条中。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五、国家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处理与上述法律有密切的联系外,还有不少法律与国家安全法密切相关,国家安全法与他们也是衔接协调,会为补充的。诸如《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均有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另外,国家安全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际法等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上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应用指导问题之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

我国《国家安全法》在第4条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作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义制度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从事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的,不要求必须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间谍行为

所渭“间谍行为”,因此,对于间谍行为这种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我们要依法严厉打击。

3、窃密行为

窃密行为,即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所规定的“关系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搜集、窃取我国重要情报已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组织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形式之一,对此行为在立法中专列出来并予以严厉打击十分必要。

4、策反行为

策反行为即是指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

作人员叛变的行为。

5、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

上述所列举的四种类型是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是当前对国家安全危害较为严重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以上四种类型远远不能将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全部包括,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遗漏,我国《国家安全法》在列举以上四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外,同时又规定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另外,我《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以上危害行为在第6条、第7条、第8条中进一步作了具体解释: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应用指导问题之五:国家安全机关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国家安全机关,是随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由情报、保卫机构逐步发展而来的。

1、1927年5月,在“国共合作”破裂的险恶形势下,中共中央军委在汉口成立“特务工作处”,这是我党最早的情报保卫专门机构。

2、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这是红军到达陕北后,党中央最早成立的从事情报保卫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

3、1941年9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情报部”主要任务是搜集军政战略情报,这是党的情报机关从搜集报警性、保卫性情报向搜集战略性情报的一个重大转折。

4、1946年7月,以中央社会部部分机构、人员为基础,成立了中央军委公安部,中央社会部的保卫、反间谍职能改由新成立的国家专政机关承担。

5、1951年,国家在政务院党组下设立了保密委员会,负责领导政府各部门的保密检查工作,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成立的第一个保密机构。

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新形势下反间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保国家安全。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安全部。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正式成立。从此,我国国家安全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7、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作用。

应用指导问题之六: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主要包括

行政职权、刑事职权以及其他职权。

一、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和具体化,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其一是法定性。其二是国家意志性。其三是专属性。其四是不可处分性。其五是单方性。其六是优益性。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所享有的行政职权有这样几个方面:

1、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禁止权。我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该条规定就赋予国家安全部禁止境外有可能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人进入中国境内的行政禁止权。

3、行政处罚权。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对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搜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国家安全机关可对其处15日以下拘留。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以及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4、行政强制权

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行政强制权主要有强制拘留、限期离境、驱逐出境、强制履行、冻结、查封、扣押等。

5、行政奖励权

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二、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刑事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刑事职权主要是刑事执法权。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也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审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4条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这就是说,在刑事执法方面,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具有相同性质的侦查机关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具有的立案、调查、讯问、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刑事执法权。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刑事执法权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1)、“侦查”是指专门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2)、“拘留”是指刑事拘留。它是国家安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3)、“预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预审部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的活动。国家安全机关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 4)、“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

2、依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 面对国内外新情况和挑战,国家安全机关,在应付高科技类犯罪时也要采取必不可少的技术侦察手段。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对象必须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二是技术侦察措施必须是在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时使用;三是必须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可实施。

三、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其他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除享有行政职权和刑事职权以外,我国《国家安全法》还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其他的职权。这些其他职权主要有:

1、验证权、调查权。

2、进入有关场所和查档权。

3、优先通行权、

4、对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优先使用权。

5、查验电子通信设备权。

6、提请免检权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从第15条至22条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

我国 《国家安全法》第15条第次进行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也是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尽的法定责任。我国 《国家安全法》第15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全的行为”。

第二、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6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这些职权的落实离不开公民和组织的支持和配合,亦即离不开公民和组织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三、及时报告的义务

及时报告的义务,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7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直接或间接地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不应该知情不举。。

第四、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国家安全法》不仅重申了这一规定,而且对公民和有关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如何履行作证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五、保守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我国《国家安全法》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并具体指出:“任何公民和组织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密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0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为了保证公民和组织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和法律责任。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9条规定“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予

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为保证公民和组织正确履行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第29条规定:“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为公民和组织履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是十分必要。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八: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安全法的规定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二是违反我国《国家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3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即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以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依法”主要是依照我国《刑法》;及其他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1、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我国《刑法》第102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13条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处没收财产”。另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我国《刑法》第103条、第11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没、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均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

据我国《刑法》第104条,第11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除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均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我国《刑法》第105条具体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即“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

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据我国《刑法》第113条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与境外相勾结实施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以上各条规定从重处罚。

6、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

我国《刑法》第107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7、投敌叛变罪

我国《刑法》对投敌叛变罪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即“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结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对投敌叛变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 我国《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有叛逃的,从重处罚。”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113条和第5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叛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力的除外。

9、实施间谍行为的 我国《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第113条和56条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0、为境外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我国《刑法》第111条和第113条规定:“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12条、第113条和第56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刑法》第120条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试题

国家安全法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读后感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