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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借用人员管理办法(党办修改)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2: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水城县人员借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对全县各单位人员借用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黔组发[2010]23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用是指用人单位将 编制和人事关系不在本单位的其他单位人员抽到本单位协助开展工作1个月以上的行为。借用包括抽调、借调(含跟班学习)两种形式。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抽调承担本单位以外工作的,属于抽调,以县委办、县政府办文件为依据;借调的人员,以县委组织部发函为依据。

第二章借用人员的条件、方式、期限、审批程序

第三条全县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在册在编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因专项活动、工作设立的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三)用人单位有空缺编制,需调入人员充实力量,作为调入前进行考察了解的;

(四)每个单位被借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在编人数的5%;

(五)借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用人单位从事涉及关键、涉密等特殊岗位的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的,要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拟借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三)具有借用单位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

第五条借用期限: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工作特别需要的不得超过2年。借用期满后若需再次借用的,须间隔1年以上。

第六条人员借用的审批程序

(一)抽调人员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联合行文确定;借调人员借用手续由县委组织部行文办理。

(二)借调人员由需借用单位和借出单位协商,填写借调人员审批表,并由借用单位以一人一文件形式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由县委组织部初审后,一季度一次提请县委专题会研究,县委组织部依据县委专题会议纪要办理手续。

(三)省、市部门以各种形式向县各单位借用人员的,需有正式文件或公函,由收到文件的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委组织部,

由县委组织部向县委领导进行汇报,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发函到借用人员所在单位,人员方可借出。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由借用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和进行日常管理。

(一)借用期间,借用人员在原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各种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借用人员参加借用单位组织的思想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

(三)借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借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四)借用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用人员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同等对待,并按规定做好借用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用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用单位应对其借用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用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用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借用期间,县委组织部对借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随时掌握全县借用人员的总体情况。

第十条借用期满,借用单位若需办理借用人员调动的,要严格按照《水城县国家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办理,应在30天内完善相关调动手续,若不能办理调动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通知借出单位安排好借用人员相关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县委组织部发函,单位之间不得私自借用人员,不按规定和程序借用人员的,县委严肃追究单位借出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时用工及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人员借用申请书

人员借用申请书

借用人员申请报告

人员借用合同

人员借用协议

人员借用协议

借用人员协议书

人员借用协议

人员借用协议书

水城县借用人员管理办法(党办修改)
《水城县借用人员管理办法(党办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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