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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0: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水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和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和我县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贫困乡(镇)、重点贫困村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施财政扶贫项目。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八条 县级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规模使用效益。

第九条 县财政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方案后,及时将中央、省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乡财政所,对龙头企业或合作社领头承办的项目,必须与项目所在乡镇签订扶贫责任书,明确所扶持的贫困人口,完善相关 3

项目报账票据和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县级财政可直接支付资金到企业或合作社。项目档案资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文件;

2、项目申报书;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批复文件(资金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5、实施地原始照片(电子档jpg格式)、地理信息;

6、项目公示图片;

7、项目实施农户花名册(盖手印);

8、拨款、报账依据;

9、实施各阶段图片(电子档jpg格式)

10、项目中期评估材料(包括阶段小结)

11、项目竣工报告;

12、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由财政所出具并盖财务所公章);

13、乡、(镇)自验报告(必须附参与自验人员名单和乡(镇)自验小组文件);

14、申请验收报告;

15、项目实施工作总结。而基础设施项目除了以上材料,还必须要有施工合同、施工图片和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签字记录;

16、后续管护措施(一定要切实可行,能够使项目发挥中长期效益这样的措施)

材料报齐后,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

竣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乡(镇)组织人员验收,报送项目验收的相关材料及验收表到县项目主管部门存档,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抽查。财政扶贫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除需要以上资料,还必须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十条 县财政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乡镇和使用单位,资金拨付比例为3:3:4。

(一)拨付首批启动资金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文件;

2、项目申报书;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批复文件(资金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5、实施地原始照片(电子档jpg格式)、地理信息;

6、项目公示图片;

7、项目实施农户花名册(盖手印);

8、拨款相关依据

(二)拨付第二批资金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拨款、首批资金报账相关依据

2、实施各阶段图片(电子档jpg格式)

3、项目中期评估材料(包括阶段小结)

(三)拨付尾款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全部资金报账相关资料

2、项目中期评估材料(包括阶段小结)

3、项目竣工报告;

4、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由财政所出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5、乡、(镇)自验报告(必须附参与自验人员名单和乡(镇)自验小组文件);

6、申请验收报告;

7、项目实施工作总。而基础设施项目除了以上材料,还必须要有施工合同、施工图片和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签字记录;

8、后续管护措施(一定要切实可行,能够使项目发挥中长期效益这样的措施)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主要有扶贫、发改、民宗、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 6

督部门,负责全县的扶贫攻坚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

(二)县财政局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三)县审计局、县纪委负责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扶贫部门在项目选取、实施、检查、验收等各环节,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确保财政扶贫项目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县级备案制和县级审批制相结合的项目管理制度,县级主要审批项目实施方案。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 7

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应在年度终后全额缴入国库,继续预算安排用于财政扶贫项目。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和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实行财政扶贫项目责任制管理,或在对项目实施中出现责任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责解释。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9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建始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麻城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林西县财政扶贫资金

水城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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