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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审批稽查工作汇报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5: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落实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制度的情况汇报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工作是山东省水利系统三项执法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该项制度的真正建立和落实对于实施水利综合执法意义重大,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的概念和重要意义。

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的概念。所谓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形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为。稽查对象包括本年度以前已准予许可但没有稽查、且正在实施的许可事项,以及当年准予许可并正在实施的事项。重点稽查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许可事项。

开展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行政许可审批现实中存在一个重要问题——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使行政许可失去了应有意义,增加了市场的混乱和无序,甚至助长了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比如,被许可人在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后,如果没有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就很难保证其施工规模和标准符合实施许可审批时所要求的标准。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事后监督管理,与事前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可以说,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是水利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 1

分,是依法治水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利部令第 23 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水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3、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水政

法„2012‟514号)。

三、开展水利综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二)明确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综合执法职责。水政监察队伍应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项目,水政监察队伍应根据需要,参与许可项目的现场勘查、论证分析等。

4、《山东省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整个活动过程的稽查。

第四条 稽查对象为已被批准或已被许可,且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水行政许可项目。重点稽查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许可项目。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谁许可谁稽查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级批准的许可项目进行稽查,具体由各级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组织实施,有关业务机构参加。

三、全省开展情况以及德州的现状

山东省水利厅于2012年出台《山东省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制度》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全省各市水利局抓紧开展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工作,纷纷出台相关制度、流程,其中日照、泰安行政许可审批稽查制度健全、程序完善,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落实;潍坊、淄博成功开展了多次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专项行动,取得良

好效果。

我市自2012年以来,也先后制定了水行政稽查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但在水政、支队、各业务科室之间衔接没有完成,许可项目的监管和稽查工作尚未开展,这与省里的要求和先进地市存在着较大差距。

四、具体措施

(一)、作为提升依法治水形象的重点环节来认识

1、开展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是建设法制政府的需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并重,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管理机制,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行政机关只有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才能保证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切实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这是强化许可监管、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

2、开展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是提升水利形象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水利事业经历了大投入、大发展的时期,水管战线进一步拉长,水利社会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水利局应逐步实现从“重建轻管”到“建管并重”的思维转变,切实履行好水利局的社会管理职能。加强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就是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稽查方案,细化稽查、监管程序标准,约束已许可的项目实施随意性,杜绝审批许可后监管不力的现象出现,提高水行政执法能力,履行水利社会管理职能,树立良好的水利

形象。

(二)、作为完善水利综合执法的关键部位来实施

1、有利于及时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水政监察支队通过全程参与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可以指导、配合、督促各工程管理单位水政监察人员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早发现涉河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及时协调办理各项许可审批手续。

2、有效实现涉水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我市水管战线长、面积广,管理单位多,往往因信息不能有效共享造成工作被动。比如某横穿我市的输气管道,同时贯穿潘庄、李家岸干渠和市属河道,但因各水管单位沟通渠道不顺畅,执法巡查力度不同,往往不能同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并且发现后处理的尺度不一,出现各自为战的局面。开展行政审批许可稽查,依托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建设,加强与水资源、水政、水保及河道、灌区、水库等管理部门合作,建立满足监管要求的数字信息平台,实现水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共享,统一执法尺度,可以有效提高水行政许可审批效率。

3、有效避免各执法部门多头执法。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主要是由水政监察支队根据全市近期许可审批批准情况,联合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被许可人项目所在地的水政监察队伍,对被许可人统一进行现场稽查。这既避免各部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又促进了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现场执法能力的提高,提升水利执法形象。

(三)、作为水政监察队伍工作的主要内容来落实

1、建议赋予相关职能。建议市水利局按照省厅关于严格落实“三项执法制度”的有关规定,赋予市水政监察支队行使水许可审批稽查的职能,使其顺利开展此项工作。

2、建议出台相关文件与流程。建议市水利局印发《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工作制度》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流程》,明确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等所有审批许可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均实现水政监察队伍的全程参与和稽查。

3、建议开展稽查专项行动。建议水政监察队伍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开展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专项行动,使水行政许可审批稽查有效推动依法治水工作,为水利事业保驾护航。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药监局稽查工作汇报

资格许可工作汇报

2.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变更许可项目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

许可审批稽查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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