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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4: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政基础设施应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制度,实行常态化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零星工程,是指道路、人行道、道牙等基础设施维修的施工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 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单价报XX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评审价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五条 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由我局邀请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谈判,参与谈判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含三家)。投标人应具备如下资格:

(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六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必须制作谈判投标书。谈判投标书主要包括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竞争性谈判承诺函、报价表、委托书及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等内容,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七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评审组由市政股股及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至少1人。

第八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监督组由局分管领导、局纪检组长组成,对谈判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投标报价宜采用两次报价。投标书的报价作为第一轮报价,投标人的最终报价以最后一轮报价为准,投标人的报价为完成规定项目的综合报价。

第十条 经过竞争性谈判确定的中选人将在XX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日。

第十一条 若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符合条件的不足三家,须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

第十二条 中选人应在收到《竞争性谈判中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与我局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我局将没收中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在其它入围的投标申请人中按排序重新选取中选人。

第十三条 谈判中选人弄虚作假、挂靠投标、串通投标、转包或非法分包、在规定时间内拒签合同的,一律取消中选资格并没收谈判保证金,一年内禁止参加我局组织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零星工程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 中选人确定后,原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中应严格控制工程量,原则上不变更、新增工程量,确需变更、新增工程量的,必须按程序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强化质量监管,并实行现场签证制度。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整改,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结算金额必须依法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XX县XX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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