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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3: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莎车县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县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喀什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莎车县实施劳动监察“两网化”的管理模式为一级网络,二级管理。以莎车镇(社区)、工业园区为基本单位划分成5个网格,下设莎车镇辖区内社区共15个网点,将所有网格和网点编成组、编成号,每个网格及网点配备相应数量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组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通过网格化管理,实现劳动保障监察重心下移,关口前置, 延伸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形成全面覆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网络网络化管理,实行对用人单位的全方位动态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设立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落实管理网格工作人员,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体系、机制运行;负责对辖区内网格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上岗培训、工作部署和业

1 绩考核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维护;全县范围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处罚)等工作;

第五条 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主要职责是: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领导下,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采集,汇总本辖区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并向本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上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及时采集、补充信息和维护;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负责的网格内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协调处理辖区内群众举报投诉和劳动纠纷普通案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上报较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第三章 人员职责

第七条 按照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的“四定”原则,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监察员、社区兼职监察员、乡镇(协理员)的监管责任。

第八条 专职监察员职责: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派出劳动监察员,按区域负责具体的一级网格,并对责任区域内用人单位的监管工作负全责;指导各级网格内兼职监察员和协理员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受理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兼职监察员职责:由乡镇分管领导及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人兼任,负责所辖一级网格内的用人单位的日常监

2 管,指导协理员开展工作,调查处理一般劳资纠纷案件,配合专职监察员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条 协理员职责:通过各种形式对乡镇、社区居民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对辖区内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实施动态监控:在本辖区内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摸底,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基本信息,掌握辖区内工资支付情况、劳动用工情况、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掌握就业失业人员情况、无业人员信息、有职业培训意愿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五类人员的总数及基本信息,通过调查摸底做好对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和有就业愿望的人员进行指导服务;反映和上报群众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配合专、兼职监察员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格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由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兼任。协理员是劳动保障监察的协管人员。

第十二条 协理员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培训、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证。批准聘任的法律监督员由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聘任书》,并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聘任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或者更换的,需报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劳动保障协理员聘任期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聘任并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协理员应严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被监督单位和投诉人索取利益好处;

(二)不得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有偿服务;

(三)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推销产品、征订报刊;

(四)不得在被监督单位就餐或接受其宴请;

(五)不得在执行监督任务前饮酒;

(六)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不得泄漏举报人身份、监督检查计划等应当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协理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原聘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解聘或辞退:

(一)离、退休或调离劳动保障监督岗位的;

(二)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商业秘密的;

(三)有严重违纪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四)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

(五)组织纪律涣散,请病、事假天数超过一个月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职工作的。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严格按照莎车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一)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

(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考核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

第十六条 被解聘或辞退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证证件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收回,并报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劳动保障协理员应妥善保管有关证件,若遗失证件应立即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并登载遗失启事声明作废,经审核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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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对象为各类用人单位,其中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制定本辖区信息采集的工作计划以及管理、指导和协调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劳动监察协理员应在充分熟悉所管辖的网格内道路和单位分布情况的基础上按工作计划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九条 网点工作人员进入用人单位采集劳动用工基本信息,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应当是劳动保障协理员,并出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证件,说明信息采集的目的和内容。

第二十条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采集信息必要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劳动规章制度、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台账、上月职工工资表、社会保险上月结算单等;如有新进员工,需提供新进员工劳动合同书;如有员工离职,需提供员工离职证明或退工、社保减少证明有关资料),采集时间以上月末为时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填写《莎车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表》,交用人单位确认盖章;采集的信息输入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并扫描相关材料;采集的书面材料整理归档;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按道路、门牌号建立辖区内单位名册的书面台帐。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完成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后,应立即对网格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至少每季度走访一次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填写《莎车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表》。其中表内单位基本信息登记部分如无变化,则可不必填写,其他部分不管有无变化都必须填写。如果 5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发现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维护。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在登记用人单位书面审查信息时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若用人单位不予改正,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应及时上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采集工作,不得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正常履行职责。阻挠或者打击报复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网格化监管

第二十四条 动态监管。结合一年一度的书面审查工作,组织专兼职监察员、法律监督员对网格内的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信息采集。按照“一户一档,一格一册”的工作要求,填写《莎车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表》,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实施电子化管理。同时,结合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等,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收集、更新、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库。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管。中队兼职监察员、网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把监察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意识,自觉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努力将违法行为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难以处理的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立即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 6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在信息采集以及其他日常工作中应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服务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分类监管。以《莎车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为标准,每年根据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相应分为A、B、C、D四级,对不同等级的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重点监管。对网格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监管:

1.新开业以及未纳入监管的用人单位; 2.发生欠薪2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

3.一年内被举报投诉2次以上或发生集体上访的用人单位;

4.诚信评价定为D级的用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 应急监管。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管辖区域快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劳动监察网格片区谁负责谁主管的原则,要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定局势妥善处理。同时,根据事件性质,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报告。处理过程中要继续跟踪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事件处理完毕要再次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网络化监管。网络化监管就是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劳动保障监察99网)和劳动保障一体化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县、乡镇、社区三级联网,建立用人单位基本数据平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系统、网格化监管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监管,实现对劳动保障监察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章 信息报告

7 第三十条 二级网格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中,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用工信息的,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人说明;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向用人单位指出并指导其整改,整改到位的,更新调查表数据;对拒不整改的,立即向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社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表》进行审查,对用人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用工信息或拒不整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并提请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全面监察。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直接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由兼职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经所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人审核后,根据管辖权交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之前,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对录入的信息进行汇总,形成《XX(

一、二级网格名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汇总表》,上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建立本县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按有关规定汇总上报。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案卷档案是指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社区网点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协助查处各种违法案件或直接处理简单劳动纠纷案件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系统保管的监察案件材料。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实时采集更新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8 动态监管情况、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系统保管的网格化管理信息材料。

第三十五条 案卷档案管理,一案一卷、分类保管、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信息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一户一档、一格一册”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及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材料;(4)调查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据材料;(5)用人单位改正情况材料;(6)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立卷的信息登记材料及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莎车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表》;(4)营业执照;(5)劳动规章制度、(6)职工花名册;(7)劳动合同台账;(8)上月职工工资表;(9)社会保险上月结算单;(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立卷的信息登记及案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页号使用铅笔或打号机。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号。

第三十九条 卷内目录应按信息登记及案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或打印。一份信息登记及案件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四十条 卷宗封面应按规定项目逐项打印或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案卷号”共7位数,前四位为年度,后三位为本年度该类案件归档的流水号。

第四十一条 书面材料原件档案一般不得借阅。特殊情况(如必须用原件办事时)借阅所存原件档案时,必须由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一般情况只能查阅档案,且应查阅登记。

第四十二条 借档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划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

9 借阅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归还,不得逾期归还或不还,档案保管员有责任负责追还。

调卷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或摘抄文件,需经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 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对本辖区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日常业务培训。至少每年集中开展两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十六条 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统一举行一次乡镇一级网格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网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法规政策培训考试,并对培训考试成绩予以通报。

第十章 工作考核

第四十七条 根据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对机构和个人实施工作效能考核,评定成绩,对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今后若自治区、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工作考核办法,将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一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九条 乡镇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社区网点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失职,有下列违反纪律的行为,经查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兼职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资格、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上的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

(二)违反保密制度,弄虚作假者;

(三)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违法乱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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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莎车县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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